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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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法律天地

柳方正

2007年11月29日茅于轼、贺卫方等69名学者、律师等社会各界人士就废除劳教制度(下称“该制度”)的问题,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上书《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该《公民建议书》对该制度从违反宪法、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与国际公约无法接轨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简述,在此我就不再重复论述。我作为一个具体接触此类案件的法律工作者,仅就该制度在具体的操作中对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破坏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方面来分析废除劳教制度的必要性。

唐荆陵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0年代中期的反右运动。这次政治风暴践踏了几十万人和他们的家庭,所造成的恶果到今天也还远远没有消除。1955年8月,中共发出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示明确规定:“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的和因为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为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然不判刑,虽然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资。各省、市应立即自行筹备,分别建立这种劳动教养的场所。”这是历史上首次正式提到劳动教养。

魏汝久律师

报告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演变到今天,其功能已经发生了扭曲和变异,被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所滥用。该制度已经成为任意侵犯基本人权的工具,应该废止。即将出台的《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不应“新瓶装旧酒”,将长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权仍然赋予公安机关,让劳教制度得以变相延续。建议该法将矫治措施的决定权授予司法机关,而不是公安机关。中国应重新构建保安处分的刑事法律制度,以保卫民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焦国标

(接上期)

李和平被打后回到家,朋友们发现他的头发被抓掉许多,头皮一片片红肿,身上电击伤痕明显。个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律师证、护照、移动硬盘、律师事务所门禁卡、手机卡、名片夹、笔记本电脑硬盘和一些案件资料等全被抢走,其中包括有关法轮功练习者曹东案的案卷。2006年5月曹东在北京与欧洲议会副主席麦克米兰•斯考特会面,披露法轮功被不公正对待的情况,遭公安抓捕,后被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刑5年。李和平受曹东妻子的委托为他辩护。

张耀杰

2010年8月6日中午,突然接到铁流先生的电话,说是被网络民意称赞为“贵州杨佳”的何胜凯被判处死刑之后,他的二姐何胜先为了替弟弟申冤叫屈,专门与丈夫办理离婚手续,义无反顾地来到北京寻求救济渠道,希望我下午到望京与何胜先见面并且商谈相关事宜。我这个因生活所迫不得不淡出维权行列的前维权人士,为何胜先的侠义所感,只得答应如约前往。

晓牛

打2009年11月12日,自贡刘正有——民间称其信访局局长——被警方抓捕的那一天起,笔者就时不时地从网络中搜索一些刘正有案件的司法进程情况,高度关注自贡市公检法能否独立、公正地处理刘正有社保诈骗案。时间过去9个多月后,终于等来了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的判决。因为,此前看了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关于此案的《起诉意见书》、自流井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读了刘正有的辩护人写的《辩护词》,因此我仔细看了自流井区法院对刘正有诈骗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后,我只能说此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已经沦为自贡市地方政府某些不法官员借社保诈骗之名打击报复刘正有的工具,是一场葫芦官判葫芦案的闹剧!

张辉主编

(续上期)

六、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乃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对人格尊严原看得极重,但由于几十年战争,再加上几十年政治运动的折腾,文明古国自不再令人自豪,就是礼仪之邦的荣誉亦被人忘至爪哇国矣。

吴镇琦

题记:不是每一只蝴蝶、也不是蝴蝶的每一次扇翅,都会引发海啸;但海啸酝酿期,某只蝶翅扇起“微微”的风,因风的特殊流向,定会促发海啸。从表相性观察,苗万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是一起工人经济维权、上访引起的普通刑事案件,但以深视角探视,却发现海底汹涌的司法、政治洋流……

刘正清

近年来中国当局以《刑法》第105条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下称“该二罪”)对异议人士打压的频率之高、人数之多,令世人诟病。

郑建伟

2010年7月27日,对人称“自贡民间信访局局长”的刘正有是一个重要的日子——法律规定的审判期限的最后一日。有罪抑或无罪,都将在这一天得到宣判,刘正有苦苦期盼的一天终于要来了。

晓牛

劳动教养制度一直被法学界所诟病,虽然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废除劳教制度,但国家却似乎没有任何的行动意向。我主张通过积极运用司法审查的方式,让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劳动教养制度瘫痪,达到不废而废的过渡,最终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彻底废除这一违法、违宪、与公民社会不配套的制度。

林柏仪

(接上期)

维权网2008年2月发表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指出:中国官方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废止了“反革命”罪,以“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罪取而代之。“当时,许多评论家对这一将刑法制度从政治中脱离的改革作了正面评价。但是,后来的经验证实这种脱离并没有兑现。各种国家安全罪仍然经常被用来惩罚行使中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保障的表达自由的公民。”这是中国“换汤不换药”的恶法状况。

林柏仪

如果要说,在当代中国,最经常被政府用来镇压异议者的罪名是什么,那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可谓高居榜首。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1997年替代“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它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根据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张辉主编

(续上期)

四、申诉检举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建强

历史渊源

我们通常说的颠覆罪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中,包括“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两个罪名。根据刑法条文,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它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这两个罪名都规定在“危害国家安全”这个类罪名之下,颠覆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煽动颠覆罪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两个罪名均附带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附加驳权最高可达5年,无期徒刑附加驳权最高为终身。

杨子立

“叛国罪用于控制权贵……戒严令用于吓唬平民,而谋叛罪用来恐吓知识分子”

——维基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两条政治罪名,第一款是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款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两个罪名实是19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形成的,之前这两个罪名分别是反革命组织罪和反革命宣传罪。

张博树

我主张废除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因为该项条文违反政治哲学的基本常识,违背主权在民、宪政立国的普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其常常作为监禁、迫害异议人士的法律根据,造成恶劣结果;它是专制之法,是悬在所有良知人士头上的一把恐惧之剑。要推进中国的民主转型,此类专制之法,是早晚要革除、一定要革除的。

张辉 主编

(续上期)

游行示威自由:如果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集会是一个聚集在某一个场所所进行的静态的集会,那么游行、示威就是动态意义上的集会。所谓游行,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为了广泛地向世人陈述或宣明一定的政治上的或经济上的要求或愿望而在道路或露天场所行进的活动;而所谓示威则指的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在露天场所或道路上以游行、集会、静坐等方式,对特定的对象诉求意愿,提出抗议或表示支持等活动。从严格意义上讲,示威并非表达行为的一种独立的类型,因为它往往融入游行或集会的形态之中。

唐荆陵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催生了中共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中共政权的合法性(该协商会议以及所达成的共同纲领本身的合法性在本文中不讨论。但这也是个饶有趣味和意义深远的课题,尤其当中所包含的历史教训实为宝贵)就建立在这个纲领上。该纲领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遗憾的是,在中共执政大陆60年后,人民仍然没有获得普选权。于1997年回归的香港经过艰苦的抗争,至今也同样没有获得普选权。

张辉 主编
(续上期)

结社自由:是指在自愿的基础上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建立的不违反法律的政党、工会和其他公民联合组织的行为。结社自由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结社自由,也就是没有民主和社会契约关系的发展。近代特别是本世纪以来,结社逐渐演化为公民的一项宪法基本权利。结社权是基本人权,破坏结社权就会损害社会本身;结社自由是反对专制政治的重要保障;结社可能会给专制社会带来暂时的政治不稳定,但对民主社会来说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结社自由所涵盖的面很广,既有狭义上的组织团体的定义,也有广义上的定义,如政党组织、工人工会、行业性协会等。在许多国际性法律文件中,对结社权也作了规定。在国际人权宪章和《欧洲人权公约》中都有结社权的规定。不仅如此,国际社会还专门制定了《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公约》(194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