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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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法院不应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保护伞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一直被法学界所诟病,虽然有不少专家学者呼吁废除劳教制度,但国家却似乎没有任何的行动意向。我主张通过积极运用司法审查的方式,让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劳动教养制度瘫痪,达到不废而废的过渡,最终通过国家立法机构彻底废除这一违法、违宪、与公民社会不配套的制度。
这次偶然接触到江苏省的一个劳教案例,觉得这是一个绝好的个案,它既包含了劳动教养决定,又包含了对劳动教养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更有两级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对劳动教养决定的维持判决,通过这个案件的论证,足以充分展现我关于运用司法审查瘫痪劳动教养制度的观点。
一、案情简介
江苏省昆山县公民王和英(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人,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20583197208094128,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陈家村4号,现住址:昆山市周市镇中乐小区C区171号,联系电话:15950939586)因对当地征地拆迁补偿不服,2006年11月—2008年6月期间,逐级上访到北京。此前,2006年1至5月,王和英曾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扰乱公共秩序、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先后两次处以行政拘留。
2007年10月,当地政府信访部门举办“三个讲清楚”学习班,以法制教育为名,限制王和英人身自由15天,要求其放弃上访,王和英被迫作出息诉息访的承诺。2008年2至7月,王和英到北京上访被当地政府带回原籍,由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苏)劳决字(2008)第1036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王和英劳动教养一年。
王和英不服该决定,依法向苏州市沧浪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作出的(苏)劳决字(2008)第1036号劳动教养决定。该院作出(2009)沧行初字第0073号行政判决,维持了(苏)劳决字(2008)第1036号劳动教养决定。王和英不服一审判决,依法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2010)苏中行终字第0006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王和英的上诉。
王和英仍不服,正在依法向江苏省高院提出申诉。
二、违法违宪的劳动教养决定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依法制定的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
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机关,其依据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一个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不是人大制定的法律。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因此,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依据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限制公民王和英人身自由一年的劳动教养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不法行政行为,是严重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法院不应为劳动教养制度的保护伞
王和英不服当地政府征地拆迁补偿,向上级政府和党委提出信访,不仅是法律所不禁止的,更是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监督权的行为。除精神不正常的公民以外,普通公民的行为只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别,而没有正常和非正常,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将公民信访行为分为正常和非正常本来就是于法无据的。将王和英到北京的行为界定为非正常上访不仅于法无据,更难以理服人。难道就因为王和英要控告当地政府的不法行为,就界定其到北京就是不正常的或者是非法的?这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本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面对王和英收集的证人做伪证的证据,审判人员不予采信,更甚的是苏州法院支持当地政府非法关押王和英,并将之作为认定王和英屡教不改应当劳教的重要证据。因为王和英上访,当地政府强迫她参加“三个讲清楚”学习班,以法制教育为名,限制王和英人身自由15天,并要求其放弃上访,于是王和英被迫作出息诉息访的承诺。此是政府非法拘禁公民的犯罪行为,但法院对之不仅视而不见,反而将之作为认定王和英屡教不改,应当劳教的重要证据。此类颠倒黑白的审判行为,不应为公正的司法制度所容纳!
王和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劳动教养决定,是期望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纠正该违法行为。但是,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和苏州市中院都没有坚持法律至上,明知判处王和英劳动教养违背《宪法》、《立法法》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应当的规定,而不履行司法审查职责,枉法裁决,认定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王和英的劳动教养决定属于合法行为,帮助和支持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不法行为,肆意践踏《宪法》和法律,使司法沦为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劳动教养制度的保护伞。
退一步来说,即使王和英的控告行为对当地政府部分领导的政绩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扰乱了当地官员升迁的秩序,需要对王和英给予制裁,也应当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处罚,如果还不解恨,至少也要寻找一个符合《刑法》罪名的借口,给予刑事制裁。但以违法、违宪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来制裁王和英,在王和英已经提出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再采取枉法裁判的方式,保护违法、违宪的劳动教养制度,是违法执政与枉法执法。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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