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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葫芦官判葫芦案 	              	               
	               ——浅析刘正有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打2009年11月12日,自贡刘正有——民间称其信访局局长——被警方抓捕的那一天起,笔者就时不时地从网络中搜索一些刘正有案件的司法进程情况,高度关注自贡市公检法能否独立、公正地处理刘正有社保诈骗案。时间过去9个多月后,终于等来了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的判决。因为,此前看了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关于此案的《起诉意见书》、自流井区检察院的《起诉书》,读了刘正有的辩护人写的《辩护词》,因此我仔细看了自流井区法院对刘正有诈骗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后,我只能说此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已经沦为自贡市地方政府某些不法官员借社保诈骗之名打击报复刘正有的工具,是一场葫芦官判葫芦案的闹剧!
比照自流井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自流井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我赫然发现,刘正有在《刑事判决书》中由第一被告人降格为第二被告人。比照汇东新区分局的《起诉意见书》和检察院的《起诉书》、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胡玉兰由第二被告人降格为第四被告人。这看似无关紧要的排名顺序,关系到刘正有、胡玉兰的前途命运。值得注意的是:马兴权由《起诉意见书》的第三被告人,《起诉书》的第二被告人,演变为《刑事判决书》中的第一被告人。伪造档案的冯桂琴始终稳坐第三被告人的位置。
众所周知,排名第一的被告人受到的刑罚要重一些。不难看出,汇东新区分局一开始要打击的重点就是刘正有、胡玉兰,抓冯桂琴、马兴权不过是醉翁之意,所以冯、马二人很快以各种理由取保候审了,单单不允许刘正有、胡玉兰取保候审,这个案件严打的重点一目了然。
马兴权不过是介绍刘正有认识了伪造档案的冯桂琴,就逐渐地由第三被告人上升到第一被告人,受到了看似严厉的刑事制裁,但却给予法外开恩的监外执行。
冯桂琴作为与伪造刘正有档案的林世可(已死亡)联系密切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成为第一被告,《刑事判决书》中将她描述成了帮助刘正有实现社保诈骗犯罪意图的帮助犯。刘正有的律师在法庭审理中提出很尖锐的问题:刘正有要求过你帮助他伪造轻机厂职工身份、油漆工经历、知青经历?冯桂琴当庭的回答是:没有。刘的辩护人问冯桂琴:刘正有认识林世可吗?他和林世可联系过吗?刘正有看过林世可伪造的档案吗?冯桂清当庭的回答是:没有。这就很奇怪了,既然冯桂琴都确认刘正有没有指使她伪造档案,从不认识林世可,那么刘正有诈骗社保的主观恶意在哪里呢?而且冯桂琴的回答充分证明了其与林世可为了达到诈骗刘正有钱财的目的,伪造刘正有档案的诈骗故意,而刘正有始终被蒙在鼓里。但是,就是这个已经在庭审中揭示的事实,最后被判决书描述成:冯桂琴指认其在社保局把伪造档案的事情告诉了刘正有和胡玉兰,但刘正有表示没有这一回事。最离奇的是,《刑事判决书》中说刘正有要求冯桂琴帮忙办理像马兴权那样的提前退休的社保。自流井区法院偏偏就采信了冯桂琴的说法——因为冯桂琴认罪、马兴权认罪。
我注意到:刘正有的辩护人提出汇东新区分局是否具备合法侦查权,是否有国家授权抓捕刘正有,已经先抓捕后立案的违法抓捕公民刘正有的辩护意见,并且刘正有的辩护人明确指出《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是在刑事拘留刘正有后伪造的——即没有国家授权,非法抓捕公民刘正有,据坊间传言,公诉人还曾经在庭上就此问题指责刘正有的辩护人诋毁、诽谤国家机关,要保留追究刘正有的辩护人法律责任的权利,但《刑事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到底刘正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正确还是错误,你法院总要有一个评价吧?不评价,就是意味着这个事实成立。
我还注意到:刘正有的辩护人指出自流井区检察院超期羁押刘正有的事实,并用诉讼程序中的时间给予了证明,《刑事判决书》对此也是讳莫如深,不敢对这个法庭质证的事实进行评价。不评价,就意味着这个事实客观存在。
证人一个都不到庭,张金花、刘莉等证人当天就在法庭外,不让进入法庭作证,对于刘正有的辩护人要求自贡市社保工作人员出庭作证,法庭以电话核实这些证人工作忙、身体不好无法出庭为由,帮这些证人找了理由不出庭接受法庭询问。这些证人在怕什么?公诉人在怕什么?法庭在怕什么?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要死啊?
刘正有的辩护人指出,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公信力丧失的情况下,这些证人证言中证人签名的真实性,需要证人出庭质证才能确认。但是,自流井区法院居然在一个证人都不出庭的情况下,全面相信无侦查权的汇东新区分局对所谓证人的询问笔录,这不仅让笔者想起了赵作海冤案形成的过程。你王钟霞法官是依据什么相信这些证人的签名是真实的?难道就是凭着你的直觉?凭着你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组织信赖?但大量事实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也会造假,赵作海案就是铁证!
这些社保部门的证明口口声声不认识冯桂琴,那么刘正有的档案是谁递交的?列位看官,冯桂琴可是一个女的,刘正有是个男的,你不能说社保工作人员男女不分了吧?庭审中冯桂琴表示自己曾经做过单位的劳资工作,认识林世可也是在社保部门,冯桂琴自己也称朱秀华为朱大姐,怎么一转眼,大家就成了陌生人?这个记性也太差了,脸也变得太快了些,比舞台上变脸的演员还要专业。
笔者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刑事判决书》一方面认定冯桂琴参与诈骗金额44941.52元,一方面又将冯桂琴认定为从犯(这个从未与刘正有商量过如何伪造档案,而参与林世可伪造刘正有档案的人居然成了从犯?),适用缓刑。对马兴权这个应当从重的累犯,也在法定刑期以下判处刑罚,并监外执行。而对将受骗的刘正有作为主犯,判决2年的有期徒刑,判决的含义如司马昭之心。
汇东新区分局作为一个未经国家认证的非法组织,未经国家授权(立案)非法抓捕公民刘正有(这种非法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否适用刑法300条给予法律制裁?),自流井区检察院超期连续超期羁押公民刘正有;自流井区法院以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为由,逾期判决案件,超期羁押公民刘正有,最终将累犯轻判、将主犯认定为从犯,将无罪的公民刘正有、胡玉兰给予追诉,检察院经过几个月的审查,到起诉的时候甚至连刘正有是农民还是居民都没有查清……从头到尾都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闹剧!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的警察、自贡市自流井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法院的法官,都不过是这个棋局中的棋子,没有自己独立的思维和判断,每一个环节的承办人面对刘正有的冤枉都看在眼里,明在心力,却如行尸走肉般地做着无知觉的事情。由此可见,中国的法制进程还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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