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为更有效地使用资源,《中国人权双周刊》从第181期起并入中国人权主网页。网址是:http://www.hrichina.org/chs。我们将继续遵照本刊宗旨和编辑方针,一如既往地为读者服务。

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公民权利手册(之七)

张辉主编

(续上期)

四、申诉检举权

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受到我国刑法的惩处。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报复陷害,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怎样算是打击报复呢?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方式很多,如制造种种“理由”、“借口”,非法克扣举报人的工资、奖金等;将证人调往脏、累、苦的岗位工作或者将举报人调离本单位;给举报人降级、降职、降薪;对举报人的提职、晋升及职称评定予以压制;开除举报人的公职或者予以解雇;非法关押证人、组织批斗举报人;对举报人或其近亲属进行骚扰等等,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打击报复者均构成犯罪。另外,还有一部分虽然没有利用手中职权作出对举报人采用恐吓、行凶、伤害等行为,亦构成犯罪,除了构成恐吓罪、伤害罪外,亦构成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罪行,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实,我国目前在举报工作管理方面,不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中纪委、监察部、检察院等机关都出台了保护举报人的工作规范。如1996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对检察院如何受理举报、举报材料的管理、审查和处理、如何保护举报人等方面都作有详细的规定。该“规定”在为举报人保密方面提出了五条要求:首先,把举报材料设定为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办理。第二,举报材料的受理、登记、转办、保管等各个环节,应当严格保密,严防泄露或是遗失。不准私自摘抄、复制、扣押和销毁举报材料,对受理举报工作行为作了严格规范。第三条和第四条是禁止性规定,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是转移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调查核实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是影本,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记。最后一条是警示性规范,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和单位。

     

五、人身自由

杀人,过失致人于死,伤害,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诬告陷害,强迫劳动,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侮辱,诽谤,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歧视,剥夺通信自由,虐待遗弃等都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

每个人都知道人身自由对于他意味着什么。一个被关押在监狱中的人是没有人身自由的,而一个被禁锢被绑架的人也是没有人身自由的。人们一想到监狱一想到禁锢绑架都会不寒而栗,那是因为人们害怕失去人身自由,恐惧于失去人身自由。而相对的,剥夺人身自由便成为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字面上看,人身自由可以理解为人身体的自由。所以没有人想失去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自由。只有人身自由得到保障,才能谈得上其他的自由。因此人身自由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也可以说是一种基础性的自由,是衍生其他自由的自由。

从对人身自由的侵犯来看,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私人的侵犯和公共权力的侵犯。

私人的侵犯比较容易理解,禁锢绑架固属之,其他如殴打和辱骂亦如是。

中国现有法律环境下,公权力随意限制人身自由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尤其是执法机关分工不清,公安机关在许多时扮演公检法于一身的角色,导致公权力侵犯人身自由之事时有发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劳动教养。劳动教养作为一项行政处罚措施,未经法院判决,就可以由公安机关剥夺相关公民的人身自由一年至三年,必要时还可延长一年。

二是收容教养。中国刑法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事实上是劳动教养的一种补充。

三是强制医疗。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因精神病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医疗。实践中作出这一决定的也是公安机关。

四是强制戒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吸毒者作出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强制戒毒决定,复吸者,送往劳动教养,并在劳教中戒毒。两者均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且实践证明这种通过片面强制剥夺人身自由的戒毒措施甚至是惩罚措施效果并不理想。

五是收容教育。其物件是卖淫嫖娼者,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也是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释放后又卖淫嫖娼的,送往劳动教养。这里边的随意性也很明显。

六是强制双规。双规制度最早见于1990年12月 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双轨制度与现实的法律法规产生着巨大的冲突,与宪法精神更是相悖,严重侵犯包括中共党员在内的公民权利。双规制度在施用主体、施用程序和施用时间方面均背离法治精神,属权宜之计,应尽快废除,同时加快立法制止腐败。

此外,我们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规定公安机关有权决定十五日以下的治安拘留,我们还有一种带有强制性质的工读学校。

据知当局目前对上述几种法律侵权行为有所了解,并正在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案,并拟将劳动教养废除代之以《违法行为矫治法》,但成效如何,尚有待观察。

事实上,除了警察时常滥权之外,许多行政机关亦有侵犯人身自由的现象,突出表现在征税、计划生育、治安联防队等方面。由地方政府机构组成的该类机构往往在履行职务时,以达致目标为前提,将侵犯人身自由当作家常便饭。而此种无法无天现象,目前似仍无收敛迹象。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