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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人大代表选举与中国民主化出路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催生了中共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很大程度上也可以说,中共政权的合法性(该协商会议以及所达成的共同纲领本身的合法性在本文中不讨论。但这也是个饶有趣味和意义深远的课题,尤其当中所包含的历史教训实为宝贵)就建立在这个纲领上。该纲领第十二条明文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遗憾的是,在中共执政大陆60年后,人民仍然没有获得普选权。于1997年回归的香港经过艰苦的抗争,至今也同样没有获得普选权。
从1979年颁布《选举法》开始,中国有民间独立人士(如早期的胡平、王军涛等以大学生为主的参与者和上世纪末著名的姚立法先生等人)开始参与区人大代表的选举。在30年后的今天,中国人在政治权利上,也没有越过这个范畴。在该选举法中,人民直接投票选举的权利限于乡、镇人大代表以及县、区人大代表;而省人大和全国人大的代表由县、区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任何一个对政治学稍有点常识的人都会知道,经过这么多层次的间接选举的过滤后,民意在省或者中央政府的层面可以得到多大响应是可想而知的。况且这还是就形式而言,而实际上中国的所谓基层选举,完全是被官方控制操纵的。
政治的问题从来还不仅仅是学术问题,它首先是现实问题。在上述法律制度基础上,中国还有如下的政治现实:没有信息自由,没有结社自由。这就必然进一步抽空了上述制度本就十分脆弱的根基。没有自由的新闻报道,没有结社,选举不可能得到恰当的监督来确保公正进行。
另外,在人大代表制度设计的层面,也没有为人大代表的职务提供起码的履职条件。在真正的选举国家,承担政治责任的民意代表都有足够的个人报酬以及履行职务所能控制的各项资源。这些才是他们能成为权力中枢的必要保障。但是在中国大陆,一个政治职务(各种重要行政长官职位或者司法官员职位)占有者取得其个人报酬和能支配各项资源,都不是基于其人大代表的身份,而是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这就表明,人大这个法律名词中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个不掌握真正权力的机关。
在我们这里就有个特殊的现象,人大代表几乎都是官员,这样一来,就无须为人大代表的职分提供个人报酬了,而且他们本身实质上掌控着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而不是像法律所作的相反表述。官员们通过这种方式来自己为自己的权力加冕。很显然这种情况并不能单纯通过法律上(这是指单纯运用这些法律并参与选举。)的努力就能改变。
再来看人民能够直接选举的基层人大代表这个职位本身,在乡、镇的层面上,乡镇人大和政府本质还只是属于自治的范畴。到了县、区一级,可以谈到点地方的政治(人事安排和利益分配、公共设施、卫生、教育、治安等地方政治课题。但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大型城市的扩张已经迅速减少了这些空间。只有在农业县,地方政治还有一定空间。),可是对于攸关生死的法律问题,或者选民个人、选民集团关心的问题,县、区人大代表连发言权都没有。恐怕一个县、区人大代表真正有点意义的事情大概就是在选举本级政府以及上一级人大时举举手,如果这也配叫权利的话。
简单说来,在我们当前的现实和制度条件下,一个人大代表的职务,既不可能给他本人带来报酬,也不可能让他有足够的权力来回报他的选民以兑现一些真正有意义的选举承诺,这就必然导致这种表面的选举制度只能成为政府权力的花瓶。如果有雄心和智慧的人士希望通过这样的制度来服务于他的人民,我相信他是必然落空的。假如他花费了一笔金钱和时间,通过个人竞选最终当选了一个区人大代表,就算他是高尚地从个人财产中来支付全部竞选费用并且不需要从这个职位得到任何个人报酬,那他至少要考虑一下,他能仅仅依靠这个职位解决哪怕是一个选民上访的案件吗?其实我们看一下就知道,上访的民众会找哪怕是一位信访局长,但很少会去找一个他选区的省甚至全国人大代表。至于在现实社会中进行各种利益运作和请托的人们,恐怕从来没有人因为某是是人大代表的身份而受到青睐。这绝非是中国人缺乏政治意识的表现,这只是表明人们很清楚解决问题的真正关键所在(任何人都清楚真正的权力在哪里)。
因此无论是就制度本身还是就政治现实而言,被剥夺了职位的生存保障和政治报酬(指兑现给选民的选举承诺)的人大选举也彻底丧失了竞争性。这也就是我不赞同民间政治人士机械地参选区人大代表的原因。当然,这并不排除一些独立参选人士的努力对于中国的民主化作出了巨大贡献。问题是中国的民主化战略和公民的个人选择毕竟是有很大不同的。社会学的领域内,常有一个现象,那就是对个人来说是正确的选择,对一个集体来说,却是错误的选择。其实中国的王朝末期常重演这样的例子:对官僚垄断集团而言,适当收敛他们的贪腐对他们集体是最有利的,可是他们作为个体几乎总是不会收敛的。他们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就是加速矛盾激化并迅速葬送整个官僚集团。
民主运动如果是无定向的个人运动,那是不能成功的。如果有人以为通过机械地参与这种虚假的选举可以实现民主化,我断言那就是失败的。
但是,中国的民主化是否和现存的选举制度和实践毫无关系呢?我以为不仅不是毫不相干,反而是大有关系。当前的选举制度没有提供民主化的出路,但是提供了民主行动的正当空间。这就是两者最重要的关联,尤其是在人民的结社自由被几乎彻底剥夺的情况下,如何有效运用当前的选举制度就是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2006—2007年度的基层人大代表选举是中共在大陆掌权后第一次将基层人大代表的任期从三年延长到5年,进行同步换届。在那一次选举年度中,我和一些公民发起了中国公民合作运动——赎回选票行动,通过对这个虚假选举制度的不合作来推进中国走向民主,夺回人民期盼几十年的普选权。这将是争取政治权利的一个正确道路。赎回选票行动并非单纯地拒绝当前这种虚假选举,而是回复选举事务本来面目的参与,这是一种不可能被利诱、不可能被欺骗、不可能被强迫的参与,从而开辟了真正选举的可能。
当前,2011—2012年度的人大换届选举即将到来,致力于推进中国自由事业的人们应该努力推动事情的进步而不是等待事态的发生。在选举当中,他们可以深入地了解和倾听人民的心声,也将不同的选择展示给人民,向他们描绘更美好的前景、展示虽然布满荆棘但却是光荣的道路,并愿意和他们一同去努力开创未来,这是值得为之奋斗的。既然这个可供直选的区人大代表本身没有提供服务于选民的余地,那些愿意服务于大众的人不妨向选民讲明我们的先祖浴血奋战的目标: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他们有直选各级政治领导人和各级人民代表的权利。我们服务于大众的目标和方式都在于此。如果人民的要求不被倾听,不被满足,他们将拒绝再和那些欺骗或压迫他们的人们合作,直到他们改正为止。
2010-6-28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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