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为更有效地使用资源,《中国人权双周刊》从第181期起并入中国人权主网页。网址是:http://www.hrichina.org/chs。我们将继续遵照本刊宗旨和编辑方针,一如既往地为读者服务。

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法律天地

张东

程序正义的要求并不代表程序本身必然是正义的,程序正义只是达到实质正义的一条最好的路线。即便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也有良法和恶法之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以断送,因为只有重视程序正义,恶法才能有更多的机会被修正。

肖亮均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说“法律不是挡箭牌”。中国法律确实不是公民的挡箭牌,而一直都是当权者手中挥舞着的大棒,随时可能砸向那些威胁他们专制统治的人,甚至那些在权力斗争中的落败者。

张辉主编

(续第58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五:“公民不服从”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三个问题:“公民不服从”与中国的公民运动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和公开的政治违法行为,具体来说是:1.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2.非暴力的;3.出自正义的;4.公开的;5.集体的;6.政治性的;7.违法的;8.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这是“公民不服从”的8个基本要素,这就是“公民不服从”的本文定义。我认为具备了这8个要素就是完整的“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但是,“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还要建立在一个坚强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公民”以及公民所必须生活的制度环境。

张辉主编

(续第57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五:“公民不服从”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二个问题:“公民不服从”运动与公民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而且公民在从事这样的行为时,等待的是惩罚。那么“公民不服从”这种违法行为的合法性基础在什么地方呢?我认为约翰•罗尔斯的观点是比较正确的。他的看法就是说,公民,首先是个公民,然后才能有“公民不服从”。如果法律合乎正义,那么公民应该遵守这个法律。但是法律不是必然地永远得合乎正义,某一部法律、某一个法律条款在一定时期内,有可能是偏移正义的价值的。当法律合乎正义的时候,公民有义务遵守它;那么,当法律偏离正义的时候,公民也就有理由不服从它了。这就是“公民不服从”的合法性的根源。

刘正清

据《南方都市报》2011年6月22日报道:2011年6月13日,广西南宁市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在新突然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拘,和杨在新同时被抓的还有南宁市的3名律师:罗思方、梁武成、杨忠汉。该4名律师均是2009年北海市的“11•17杀人抛尸案”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同类案件中,律师以涉嫌《刑法》第306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抓,极其罕见,故该案在全国律师界都引发了剧烈的震荡。由于该案纯属地方司法机关的行为,且非政治性敏感案件,还有操作空间,因此事发后,律师界迅速组成了律师团进驻广西北海,全国律协也高度关注,媒体也进行了全方位的跟踪报道,以期通过此案来促进中国的法制进步。

当今,中国律师被抓已不是新闻了,近两年来前有李庄,后有杨在新,还有其他,我就不一一列举了。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2002年,全国律师因执行职务而被指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达347起;至2007年全国有108名律师被追诉,而最终被认定有罪的为32起。仅2000年5月,23起有关律师触犯《刑法》第306条的案件中,其中11个涉嫌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6个有罪判决,1个免予刑事处分,5个尚未结案,错案率达到70%以上。何以至此?

张辉主编

(续第56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五:“公民不服从”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一个问题:“公民不服从”包含哪些精确的含义

“公民不服从”一词,从梭罗那篇著名的论文(1849年)而流传开来,然而这个概念,却混杂于人类思想及行为史的诸多发展当中。“公民不服从”,作为一个学术话题,进入学者们研究的视野,是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的,也就是继上个世纪50年代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之后,才被学术界注意和观察,并且进行研究的。对“公民不服从”的证明,也曾从多种哲学前提引申出来。约翰•罗尔斯对“公民不服从”如此定义:它是“公开的,非暴力的,既出于良知又属于政治性的违法行为,往往旨在带来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这一定义成了“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权威定义。

约翰•罗尔斯将“公民不服从”的要点罗列为:“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知的”、“政治性的”和“违法的”,一共是五个。其他的探讨者又对“公民不服从”理论进行了一些补充,根据约翰•罗尔斯以及学界的其他论述,我将“公民不服从”做如下八个要点分层次进行说明:

南羊子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通常也被称为《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或《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正是根据该规约而建立的。该规约于1998年7月17日在联合国罗马外交会议上以120票赞同7票反对和21票弃权获得通过,并根据公约规定在缔约国达到60个以后,于2002年7月1日生效。今年的6月24日,茉莉花革命后的突尼斯加入该公约,成为第116个缔约国。虽然在1998年7月联合国开大会讨论该公约时,中国也参加了协商过程,但至今也不是缔约国。尽管如此,《罗马规约》对于维护世界人权仍然意义重大,当时的联合国秘书长称赞其为“朝着普遍人权和法治迈进的巨大一步”。

张辉主编

(续第55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四: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五个问题: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邓式改革30年来,从整体上说,粗略地经历了改革的春天、夏天、秋天和冬天,完成了一个类似自然气候的完整循环。1984年之前,算是欣欣向荣的春天,除了极少数“反革命”,似乎一切都被改革激发了活力,到处都在孕育着希望;1984年—1989年,算是烈日炎炎的夏天,似乎一切都在燃烧,物价在燃烧,投资在燃烧,官倒和贪污也在燃烧;1989年—2002年,算是硕果累累的秋天,虽然有一些人多收了三五斗,但大多数人都能安心消费自己斗里的粮食,似乎盛世已经来了,但寒气已经开始浸染人们的生活了;2002年—2008年,算是寒风袭人的冬天,一切大的改革措施都停滞了,好像是动物去冬眠了,不敢出来,只怕冻死,同时,一个围绕党政核心运转的既得利益者阶层形成了,更多的人堕入了失望之中,形成了不得利益者阶层。

李进进

最近美国有两起重大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和起诉引起了国际间的关注,一个是前国际货币基金总裁卡恩的性侵扰案件,另一个就是凯斯•安托尼谋杀女儿案。在 卡恩案件中,由于检方对被害者不信任,在检方的动议下,法官取消了对卡恩的严格监视居住法律限制,并退还巨额保释金。检方是否会撤销起诉,人们将拭目以待。这个案件涉及到检察官的操守和媒体以及司法独立等问题。我们将根据此案的发展来做进一步的分析。

对凯斯谋杀女儿的控告,在佛罗里达橙县经过近一个多月的陪审团听审后,陪审团在美国独立节的第二天,做出了凯斯谋杀以及过失杀人和虐待其女儿的罪名不成立的决定。但是凯斯对执法人员的撒谎和妨碍司法调查其女儿的四项罪名成立,法官并判其总共服刑四年。因为凯斯已经关押两年多,加上她在监狱里的表现良 好,她将在2011年7月17日提前释放。

张辉主编

(续第54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四: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四个问题:邓式改革与社会治理结构变化

人类有史以来的文明大多数都是“统治”带来的文明,社会管理在更多的时候,是以“统治”为特征,因为人类有史以来的社会大多数都是统治者和管理者压制一切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没有公民,只有草民、臣民、子民、愚民和刁民,在现代专制社会里,他们又叫“人民群众”,或者叫“不明真相的人民群众”,适当的时候,他们也叫“眼睛雪亮的人民群众”。

但是,人类有史以来的文明除了臣民社会,还有一种社会形态,叫做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里,公民是有权利的,他们依不同的文明程度,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到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管理中去。古希腊的公民社会虽然把奴隶和战俘排除在外,但毕竟有过很长时间的公民社会,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趋势也是走向公民社会。在公民社会里,社会管理在更多的时候淡化了统治色彩,而以治理为特征。治理,古已有之,人们的理论总是滞后。

张辉主编

(续第53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四: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三个问题:邓式改革与民间组织

我们现在面临的社会,虽然经历了数百年来的迅速发展,以至全球化特征急遽显现,但是财富积累和资讯渠道依然有限,公民个人全面发展的水平也依然有限,那么公民做为个人,其表达能力就必然是有限的,其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也必然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公民权利即便在法理上非常充分,但是如果公民独自行使公民权利,社会发展状况尚不具备完全条件。在如此情况下,公民要想尽可能多地行使法理上的公民权利就必须相互联系,并组织起来,通过组织渠道表达自己的诉求,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争取更多的个人自由,实现自我的生命价值。

组织起来的权利是公民形成社会的权利,有了这样一个权利,才会出现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公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才能形成公民社会。单个的公民只有组织起来,才具有社会的意义。如果没有权利自由地组织起来,那公民就必然成了草民,因为“公民”这个概念就是一个社会概念。

姚立法

(续第53期)

十五、姚立法等人强烈要求全国人大把《选举法》修正成良法的公开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

我们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特致信贵委员会。

近日在北京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考虑到选举法应该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重要法律,政治性强,朝野各方面都很关注,决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意见,这是一件形式上得民心的事情。

自1949年中共执政至今,不管是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还是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以及之后对该法的四次修正,都没有在法条上规定司法救济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这实质上是从法律上没有赋予人民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罢免权。因为,有权利就得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等于没有权利。正因为如此,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成了空话,就成了摆设。

张辉主编

(续第52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四: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二个问题:邓式改革与人权和公民权利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从其产生来看,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和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在历史上,最早的具有制度性的民主政治,出现在古希腊的雅典和古罗马的城邦时期。欧洲中世纪时期,奴隶制的民主共和形式消失了,公民的概念也就不再使用。西方的民主革命胜利以后,公民的概念被重新提出,各国宪法普遍地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从其性质上来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方面。公民的自然属性反映出公民首先是基于自然生理规律出生和存在的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是指公民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以一个国家的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应由国家法律加以规定。

姚立法

(续第52期)

十四、姚立法致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资格非法

吴邦国、胡锦涛等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

在不发生比“六四”等更重大的政治事件情况下,你们出席本次会议,应是本届大会的最后一次会议了。

在你们即将届满前夕,我想就以下四个问题,和你们谈谈心。

一、领导人大代表选举的中共党内有像样的民主选举吗?

只要区、县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横幅、标语就从城市到乡村铺天盖地。

《选举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明确,“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我不知道哪部法律的条款规定,必须“加强党”对选举机构、选举工作的“领导”。没有法律规定的领导,实质是非法领导,这如何彰显法治理念?

张辉主编

(续第51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四: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邓式改革30年来,以严重的社会分化为特征的经济腾飞是中国大陆的一个重要现象;公民权利的初步成长、公民社会的初步培育以及公民遭受压制是另一重要现象。本人曾先后写过《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一、之二和之三,对中国公民社会成长的路径进行初步的个人探索。现在,适逢“邓式改革”30周年的举国纪念时期,我就公民社会道路继续进行研究,做文《邓式改革30周年和公民社会的未来》,当做系列文章的之四。

以下分五个标题,对邓式改革和中国公民社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进行分析。一、邓式改革与公民社会初萌;二、邓式改革与人权和公民权利;三、邓式改革与民间组织;四、邓式改革与社会治理结构变化;五、邓式改革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姚立法

(续第51期)

十三、姚立法等人再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先生:

你们好!

10月4日,姚立法等七人就武汉市在9月份发生的非法选举区县级人大代表事件的信,从武汉理工大学校内邮政所给你们寄出后,至今已二十余天,不知你们收到否?我们期盼着你们的回信。

我们认为,武汉市区县级人大代表非法选举产生后,根据地方组织法,则武汉市十三个区县和武汉市两级新一届的“一府两院”将是非法的。

未来五年,武汉市十三个区县和武汉市两级“一府两院”行政和司法的身份非法,要建设和谐大武汉从何谈起?要反贪腐从谁反起?

我们不向你们反映,你们不一定知道武汉市十三个区县人大代表选举是非法的是有可能的。

竹子

前一阵,因药家鑫案,网络上重新燃起了废除死刑的争论。虽然立法层面的法条修改与司法实践是性质不同的两回事,对药家鑫案我们期待的是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而废除死刑需要遵循立法程序,不过这两者并不对立。此次倡导废除死刑者还是很好地借用了这个话题,激发了公众对有关死刑的讨论热情。

从参与角度来说,发言者很多,用语比较激烈,说明该讨论成功。然而从说理方式上看,该讨论体现了多少公共理性精神呢?我所说的公共理性是指就公共话题讨论体现出来的理性精神,用最简单的话来说就是讲道理的程度,及公民平等参与的姿态。

张辉主编

(续第50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三:公民联合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一个问题:教训

各位朋友,今天是6月3日的夜晚,在这个特殊的时刻,我们不能不追忆广场上的罪恶,不能不追忆那里曾经血流成河,也不能不追忆这些年来我们都在失魂落魄。19年前的那一天,学生和国人为了中国的民主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毛泽东死后的30年来,一批又一批人在民主运动中前赴后继;中共建政60年来,无数先驱做了中国民主事业的殉道者。那么此刻,我们应该一起来说:不忘八九学潮,铭记六四血案,民主尚未实现,同志仍须努力,望国人共勉!

姚立法

(续第50期)

十二、姚立法等人致中国最高层领导人的公开信

尊敬的国家领导人胡锦涛、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先生:

你们好!

全面推进四项(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虽然是你们四位等中央领导人的一贯主张,但政治体制改革成了其他三项体制改革的拦路虎,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

政治体制改革关键点是兑现国家法律赋予人民间接选举和罢免“一府两院”官员的权利。

可是,在湖北省刚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件——选举委员会领导非法选举和政府打压竞选人士,比已故蒋介石先生1949年前治下的假民主毫不逊色。

一、竞选人大代表人士被国保、公安等机关人员跟踪、威胁

1.吕邦列。吕是在职的湖北省枝江市(县级)人大代表,三十多岁的农民。他早就做准备,今年继续竞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可是8月份以来,地方政府雇请多人,整天跟踪他,他多次受到警察等人的威胁和殴打。

张辉主编

(续第49期)

附录(二):张辉《努力走向公民社会》系列的部分文章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二:公民做派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一个问题,我们需要一个公民社会

2007年的下半年,我曾经在公民社会系列QQ群里为30个群的3000多名网友做过一个叫做《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一》的讲座,主要讲了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概念,讲了走向公民社会的必要性以及每一个人在这个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责任。讲座结束之后,一些网友表示了很高的兴趣和积极支持的态度,在一些朋友的倡议下,我本来还想就这个问题继续做一次讲座,深入地和大家交流意见,可是公民社会系列QQ群由于网友们喜欢妄加议政,于是在中共17大召开的前夜,30多个群在腾讯公司的封杀行动中几乎被一网打尽。关于继续讲座的事情,也就只好作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