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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程序正义与社会转型

张东

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主要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在西方思想史上,自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关于正义的观念多是所谓“分配的正义”、“均衡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强调“给予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对待”或者“对同等情况予以同等对待”,即人们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平等的维护,应得的义务得到平等的履行,应得的责任得到合理的分配。这些观念基本上属于“实质正义”或“实体正义”的范畴。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人们重视的是各种活动结果的正当性,而不是活动过程的正当性。只要能够达到正义的彼岸,使用任何手段都是合理的。换言之,只要某种涉及人们权益之分配或者义务之承担的活动最终的结果符合人们所承认的正当性、合理性标准,这种活动本身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不论人们在形成这种结果时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

但是,这种局面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生了变化。一些学者从关注人类自身的前途和命运出发,开始研究过程或程序本身的正当性问题,以至于程序本位主义盛行一时。比如,在美国学者罗尔斯看来,如何设计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从而对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合理的分配,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合法期望进行合理的调节,这是正义的主要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按照纯粹的程序正义观念来设计社会系统,以便它的结果必然是正义的。那么纯粹的程序正义能不能带来必然正义的结局呢?能不能带来实质正义?这还存在很多争议。

自从人类开始注重程序正义以来,关于程序正义的争论就没有中断过,但是从程序正义到达实质正义这样一种主张,已经深入人心了。例如,有人刚刚购置了一部电脑,需要了解并熟悉它的操作程序;有人要举行一场婚礼,需要事先确定各项喜庆“程序”;有人要去打高尔夫球,也要遵守一系列复杂的运动“程序”……显然,制定并遵守这些带有技术性的“程序”,可以确保机器操作得更加顺利,使事情进行得更加有条不紊,也只有这样的方式达到的目标才是正义的目标。

人类的生活过程不能离开行为规则,行为规则主要是指各种法律,程序的本质就是法律的实施过程,没有这个过程,法律就不能成为法律。皇帝的金口玉言也许能做一些善事,但这些金口玉言如果败坏了法律,那么善事就会成为个别现象,恶行将会成为普遍现象,所以说,不能相信明君,也不能相信“永远正确”的政党,要相信规则。既然连明君和“永远正确”的政党都不能相信,那其他人所谓的方式方法也就更不可靠,任何方式方法如果要想可靠一些,就必须通过公意使它成为法律。个别人、个别政党的方式方法和政策命令如果没有成为法律,却要强制实行,那就是私法,即便你披上执政党的外衣也属于黑社会的范畴。比如一个人作奸犯科,本该入狱五年,你就把他打入私牢,关上五年,这表面上也实现了程序正义,但这对不对呢?显然不对,因为这个行为破坏了规则,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危害。毛泽东搞“文化大革命”之所以是流氓行径,就是这个道理。有些人说毛泽东实现了实质正义,其实根本没有,因为规则不是修正了,而是破坏了,最终全国人民遭罪了。

英美法中有关程序正义的观念乃是人类文化中的宝贵财富,只有将法律程序本身的正当性、合理性视为与实质正义同等重要的事情,才能有更多的实质正义。强调法律实施过程要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从而在原来的所谓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基础上又发展出了程序正义,这也是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重视程序正义的理念提醒人们在重视裁判结果公正的同时,还要确保法律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尤其是在“重实体,轻程序”乃至“程序虚无主义”观念极为盛行的中国,引进和推广程序正义的观念,强调法律程序的独立内在价值和意义,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文明状态下,人有了理性,有了规则,因此文明社会实行法治,而野蛮社会实行人治。“所谓法治,就是指政府和人民都服从、遵守法律,而被政府和人民所服从、遵守的法律则必须是善良和正义的(亚里斯多德的定义)。”实行法治,就意味着平等与公正,就意味着民主制度的成熟,相反,如果实行人治,无论解释得如何冠冕堂皇,也无论你把社会管理得多么“井井有条”,那都是专制和独裁。法治,就是一个笼子,法律程序正是编制笼子的竹条。有了这个笼子,不仅全体公民要循规蹈矩,而且统治者也要循规蹈矩。政治必须是有序的,必须有政治规范和政治伦理,不能由“伟大领袖”任意发挥。布什总统曾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把统治者关进笼子”是二百多年前美国开国者的伟大创举,并且早已成为世界主流社会公认的定理。

要使人民遵守、服从国家的法律,这很容易,因为有强大的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大威力足以使任何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即使有不遵守法律的公民,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立即受到执法机关的追究,因此使人民守法无需太多的条件,关键的问题是要叫政府守法。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保证政府遵守法律呢?要使政府循规蹈矩地遵守法律,选票是关键的东西。一个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不受人民监督、也不向人民负责的政府完全可以置法律于不顾,我行我素,它甚至可以像帝王一样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当政府官员由人民通过正当程序、进行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后,政府才有守法的可能。

当然,仅仅有选举也是不够的,还必须杜绝绝对的权力,必须使它接受更多的制约,而这些制约也必须符合程序正义的原则,最后才能达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实质正义。在民主制度下,政府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他们要依法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对于违法犯罪的官员,人民除了依法罢免或弹劾外,这些官员还将受到司法追究。定期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独立的司法机关和时刻监督政府的新闻舆论,使得政府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处可逃,迫使执掌大权的政府执法人员也不得不服从并遵守法律,对法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样,就确保了政府本身也服从、遵守法律。

当然,程序正义的要求并不代表程序本身必然是正义的,程序正义只是达到实质正义的一条最好的路线,如此而已。即便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也有良法和恶法之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可以断送,因为只有重视程序正义,恶法才能有更多的机会被修正。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善良和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及其精神符合社会道德良知的要求,反映并体现人民的愿望和意志,维护人权,捍卫公民的正当权益等。在民主制度下,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定期选举那些能够体察民情、了解人民的呼声和愿望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只有由这样产生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才会反映道德良知的要求,体现人民的愿望,捍卫公民的人权,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利益。这样的法律才会是善良和正义的。即使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者制定了与维护人权的宪法不符的法律,民主制下的违宪审查机关也能及时纠正这种弊病,确保民主制下的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讲,只有在确立了民主制度并将其真正付诸实践的地方,才会真正出现法治状态。只有在法治社会里,人权才有保障,社会才能进步。因此,只有实行了民主,才会有法治。

在专制社会里,法律是由专制者凭主观意愿制定的,它体现的是帝王的意志、权贵的意志、执政党的意志,在立法过程和执法过程都没有平等可言,也就不会是公正的,这就从根本上偏离了法治的精神,那么,专制社会的法律其内容和精神都是不可能体现善良和正义的。因为专制社会的法律偏离了法治精神,没有平等和公正,不能体现善良和正义,最终就难以得到人们的遵行,甚至更多的情况是统治集团内部的人在破坏法律实施。在当今的中国大陆,大家看看选举期间对独立候选人的政治压制,就知道统治集团内部的人是如何破坏法律实施的了。为什么专制社会的统治者不尊重程序正义的原则?就是因为程序正义往往会妨碍他们的既得利益和未来利益。权力不受到限制,它就会四处伸手,最终破坏法律实施。远的不说,毛泽东发动的文化大革命破坏法律实施,囚禁国家主席,这很疯狂了。

皇朝更替也许有各种各样的复杂原因,但法律遭到特权集团的蔑视显然是一个主要的原因。纵观中国历史的政治循环,蔑视法律,破坏法律实施的主要是统治集团内部之人。从周朝开始,中国历代皇朝都有健全的法制,但是却挡不住革命的爆发和王朝的更替,每一个皇朝的末期都是统治集团热衷于攫取利益,而规则遭到破坏。正因为特权集团蔑视法律,破坏法律实施,专制社会才不尊重程序正义的原则和精神。美国两党因为债务上限问题吵了个底朝天,中国大陆的央视说这是美国两党政治的失败。在这一点上,两党政治确实没有一党专政好:看我们中国大陆,政府债务根本没上限,也不需要讨论,谁也不需要知道政府到底欠了多少债;钞票随便印,国债随便发,反正有十几亿人承担。但是,举债问题上没有程序正义,最后受到伤害的就是全体中国人,而最受伤害的则是最普通的中国人,这样,实质正义就没有了。

单从法律来讲,即便是专制的法律,如果统治者能够尊重法律,那么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困难,法律也就会得到相应的修正,恶法逐渐转换成良法。也就是说,程序正义即便在专制社会也是重要的,它不仅能够减少统治者对人权的侵犯,也能降低社会转型的成本。对程序正义越重视,社会转型的成本越低,如果不尊重程序正义,就说明统治者连统治下去的信心都没有,社会转型的成本就会非常之高,和平转型的希望也会变得渺茫。而事实上,如果要叫专制统治者尊重法律,这在专制社会里也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受约束的权力,其本性就是趋向邪恶的。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全人类走向民主,走向公民社会,这就是世界潮流。或者用这样的方式,或者用那样的方式,所有的专制社会都要转型为民主社会,这是不以特权集团的意志为转移的,对中国大陆来说,也不例外。可以说,中国大陆正在发生的维权运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