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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公民权利手册(三十二)

张辉主编

(续第58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五:“公民不服从”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三个问题:“公民不服从”与中国的公民运动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和公开的政治违法行为,具体来说是:1.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2.非暴力的;3.出自正义的;4.公开的;5.集体的;6.政治性的;7.违法的;8.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这是“公民不服从”的8个基本要素,这就是“公民不服从”的本文定义。我认为具备了这8个要素就是完整的“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但是,“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还要建立在一个坚强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公民”以及公民所必须生活的制度环境。

依据以上这样一种概念理解,结合中国1949年以后,尤其是1978年以后的社会性质和变迁,我们可以思索一下,中国人在“公民不服从”方面究竟面临什么状况和问题。关于1949年以后,尤其是1978年以后的社会性质,我们可以确定无疑地说,这个时期的中国社会是一个标准的权力社会,也就是当局所谓的“必须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一切”,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人民专政”,在这样一个权力社会里,一起社会变迁都是由权力来主宰,而不是由人民的权利来主宰,于是,社会的财富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政治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文化围绕社会核心来运转,整个社会性格也围绕权力核心来运转。在这样一种运转机制中,我们来解释中国社会近60年的变迁就轻而易举了;同样,在这样一种机制中,我们来探讨“公民不服从”究竟面临什么状况和问题也就轻而易举了。

第一,关于“为了改变政策与法律”的公民运动。1949年以后,中国一直在折腾,是一个在当局主导下不断折腾的国家,可谓多灾多难。对中国来说,“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的努力一直持续不断,但是,政策和法律的改变一直都是出自权力中心的勾心斗角,权力中心胜出的一方通常是为了展现自己的合法地位而改变政策和法律,其目的,在根本上来说,不是为了人的自由和权利。“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这基本是肉食者的事情,广大人民基本被完全排除出局。一般的“人民”——个别能够被当局政治斗争利用的“人民”例外——他们要是想“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去做点什么,一般的下场就是监狱和劳教,因为他们是政治犯或者思想犯。所以,“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为特征的公民运动在中国鲜为所见,成效也微乎其微。

第二,关于“非暴力的”公民运动。中国经历数千年的改朝换代,政变不断,几乎所有的社会变革都以暴力开端,而后新的社会结构又要以暴力来维护,至今如此。这样一种产生社会结构的方式和这样一种社会结构必然影响到中国人的文化底蕴,使中国人的社会性格与外部世界产生一定的区别。1949年以后,本来国人以为会稳定一些,可是毛泽东却要搞“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革命必然是仇恨的和暴烈的,不是绣花,所以截止到1978年,中国的一切政治运动都是暴力色彩的。1978年—2009年这30年里,有几个大事件是以非暴力开场的,比如1989年的事,比如1999年的事,这两次事件中的中国公民通过“非暴力的”(什么是“非暴力”恐怕还需要研究。印度第一次非暴力抗争后甘地有所反思,他认为不是说没有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就是非暴力)努力,要达到改变政策和法律的目的,但是都没有好的下场,参与两个事件的人结局都很悲惨,但是参与这两个事件的人基本上都是在顽强坚持。于是,很多社会观察者都以为“非暴力的”东西在中国行不通,没前途。1989年之后风起云涌的维权运动,也是“非暴力的”,为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这个运动本身极力在淡化自己的政治色彩,这个运动很少提出改变政策与法律的要求,而是要维护现有的法律,迫使当局尊重目前的法律。

第三,关于“出自正义的”公民运动。中国是一个以权力社会为特征的专制社会,社会俨然分为权力阶层和非权力阶层,就近30年来的历史来考察,非权力阶层所启动和广泛参与的社会运动大多都是“出自正义的”,但是非权力阶层没有话语权,所以在主流舆论看来,他们都不是“出自正义的”,他们或者是被一小撮人挑唆了,或者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当然,他们的下场通常也很悲惨。因为没有话语权,本来是“出自正义的”,却经常莫名其妙地要非正义一方为他们平反。比如1989年的事,比如1999年的事,参与者要么向当局忏悔,要么被打入另册。“出自正义的”也不必然是被压制,但是一般都要符合一种需要才是“出自正义的”,这种需要就是权力斗争的需要,就是权力斗争中胜出一方的需要。

第四,关于“公开的”公民运动。中国的社会结构是一个党权渗透各个社会单元的形态,几乎所有的社会单元里都有党权的存在。非权力阶层的一切社会要求和运动,说白了,都是冲着那个党去的,那么一切社会要求和运动都会具有反对的色彩。在党国体制下,反对一个执政党,而且是“公开的”反对,这会给人们自己的正常生活和社会身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政治迫害。上帝把互联网赐于中国,这给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非权力阶层终于有了自己可以勉强说话的地方,但是互联网并没有完全摆脱党权的束缚和影响。绝大多数网众的反对声音都是匿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影响自己的正常生活,或者是为了防范迫害。当网民们听说发帖子有危险的时候就尽量收敛自己;当Q民们听说QQ聊天工具容易被当局监视的时候就换了Skype软件;当部分人听说Skype也在被当局监视的时候,又换了战场。为了改变政策和法律,需要公民运动;公民运动是需要“公开的”榜样和领袖的——好在这样的榜样和领袖已经陆续出来了,大概超过了303人。

第五,关于“集体的”公民运动。当局开辟的“邓式改革”就是从小岗村18户村民的“集体的”行动中发端的,但是这个行动正好发生在当局不能按照原来的统治思路继续统治下去的时候,所以当局中的改革派对这个“集体的”行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但是,中国并没有因为“邓式改革”而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的党国本性,于是,发生于非权力阶层中的其他各种各样的“集体的”行动,只要一涉及改变政策与法律,就会被当局贴上“危害稳定”的标签。1989年的事和1999年的事不必说了,20年来的维权运动中几乎所有的“集体的”行动都被确定为“危害稳定”,当局是完全否定其正义性。“集体的”公民运动在中国难上加难,好在当局的统治能力急剧下降,一些“集体的”公民运动已经取得了很不错的成绩。

第六,关于“政治性的”公民运动。中国大陆目前是一个党国体制下的党权社会,那个党是政治正确的方向,并且是唯一正确的代表。没有党权的主导和许可,一切“政治性的”东西都是不正确的,或者是反动的。在这样一个情况下,非权力阶层触及的一切“政治性的”东西都是危险的,都会为自己的利益带来不可预测的麻烦。我的一个兰姓朋友最近告诉我,他不敢再谈政治了,太危险,而且他太太更是恐惧,严密限制他的“政治性的”话题;2008年底,又有一些人联合签署了一份政治性的文件,这个文件导致当局广泛的约谈和警告。在政治垄断的社会,人们想切入政治,哪怕是话题切入政治,这是有代价的。有些人注定是政治的牺牲者,有些人注定是政治的收割者;牺牲者多了,自然有收割者收割。

第七,关于“违法的”公民运动。1949年—1978年,中国人所从事的“为了改变政策与法律”的行为大部分都是以拥护中共的领导为口号,似乎只有林昭、章伯钧、罗隆基、储安平、彭文应和陈任炳,还有林希翎七个人是死不改悔的“大右派”,坚决主张人民有权利在政治上与中共分庭抗礼。当然,还有很多反抗者因为当局系统性的删除记忆,暂时还不为大众了解。尽管如此,那些以拥护中共为口号的,“为了改变法律与政策”的行动,一旦不符合最高决策者的口味,也是立即遭到专政,而一旦另一个最高决策者上来,又给他们平反,如此而已。口头上极力迎合中共尚且是被专政的下场,“违法的”公民运动基本连想象都不敢想象。1978年—2009年,中国大陆涌现了一些敢于“违法的”公民行动,比如1989年,比如1999年,比如家庭教会的发展,等等,但是似乎只有家庭教会在“违法的”公民运动方面取得了显赫的进展,其他方面均是成果惨淡。其实,还有FLG的不服从,在好几个要素方面都很成功,只是写在文字里就发布不出来了。

第八,关于“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公民运动。1949年以后,镇压反革命、土改、三反五反、反右、文化大革命、清理三种人,1989年,在当局的政策认定下,中国先后起码有一亿人因政治迫害而承担了违法后果,接受了不同程度的惩罚。当然,这期间很多违法事例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违法,只是违反政策而已。但是,这里面很少有“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成分在里面,绝大多数人都是在政治运动中搞不清楚应该站在什么立场而承担了违法后果,然后迅速靠拢统治者,以企求检讨过关。圣女林昭本来写个检讨就可以过关,但她为了信仰而放弃了生命,这算是一个“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绝世典范;赵紫阳先生为了坚持自己的政治观点而“甘愿接受违法后果”,从此毫无名分地失去自由16年,这也算是陈独秀之后中共内部杰出的良心之作。1989年的事件,从表面上轰轰烈烈的形式看,里面有一些“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成分在里面,但看后来的事实似乎这样的成分并不多;这场运动造就了一批坚定的反对者,但仅仅是思想反对者,没有上升到“公民不服从”的高度——大批的政治流亡人士就验证了这一点。

经过以上分析,“公民不服从”的八个主要要素在中国的公民运动中均存在一些不足,这里面有经验的问题,有文化传统的问题,有宗教信仰方面的问题,有社会性格方面的问题,但是最主要的问题还是中国人的公民身份的问题。当一个社会不能保证它的每一个成员必要的天赋权利,并且否定这样的必要权利,这个社会本身就是基本不正义的,而在一个基本不正义的社会里,“公民不服从”是有天然的难度的。这一点,约翰•罗尔斯论述得非常清楚。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