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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从凯斯一案谈美国陪审团制度
最近美国有两起重大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和起诉引起了国际间的关注,一个是前国际货币基金总裁卡恩的性侵扰案件,另一个就是凯斯•安托尼谋杀女儿案。在 卡恩案件中,由于检方对被害者不信任,在检方的动议下,法官取消了对卡恩的严格监视居住法律限制,并退还巨额保释金。检方是否会撤销起诉,人们将拭目以待。这个案件涉及到检察官的操守和媒体以及司法独立等问题。我们将根据此案的发展来做进一步的分析。
对凯斯谋杀女儿的控告,在佛罗里达橙县经过近一个多月的陪审团听审后,陪审团在美国独立节的第二天,做出了凯斯谋杀以及过失杀人和虐待其女儿的罪名不成立的决定。但是凯斯对执法人员的撒谎和妨碍司法调查其女儿的四项罪名成立,法官并判其总共服刑四年。因为凯斯已经关押两年多,加上她在监狱里的表现良 好,她将在2011年7月17日提前释放。
凯斯•安托尼出生于1986年3月19日。她是单亲妈妈。她的女儿,凯利•安托尼在2005年8月9日出生。凯利的父亲是谁不详。凯利和她妈妈凯斯一直住在外祖父母家。2008年6月16日,不到三岁的凯利和妈妈凯斯离开外祖父母家后就再也没有回来。凯斯的父母一直找凯斯要人,凯斯一而再再而三地向 其父母撒谎。一个月后,凯斯的车子被拖走,凯斯的父母去取车。当他们打开行李箱时,他们闻到难闻的味道,类似化学分解尸体的味道。这时,他们才报警。警方在调查中发现凯斯不停地撒谎,于是以撒谎和妨碍司法调查的罪名逮捕了她。检方在2008年10月控告凯斯共七项罪名,其中一项是一级谋杀罪。佛罗里达橙县 的大陪审团决定起诉凯斯。
2008年12月,凯利的尸骨骨架子在安托尼家附近的灌木丛里发现,在尸骨脸部有封口胶布。在后来的侦查中,警方和实验室进一步发现,在凯斯的车子里有一根只有死后才变形的头发,这根头发和凯利尸骨处发现的头发一致。另外,警方还在凯利和凯斯住的房子里发现了同在尸体附近发现的同样类型的塑料袋和封 口胶带。气体实验室报告说,在凯斯的车子后备箱里查出了氯仿化学物质。氯仿是一种制造剧毒的物质。凯斯的电脑里发现曾经有人搜寻过如何使用氯仿。
根据这些证据,佛罗里达州检方决定诉求判凯斯死刑。此案在2011年5月9日开始选陪审团,5月24日在橙县法院开审。
在美国联邦和一些州,一些重大案件的起诉要由大陪审团(Grand Jury)来审理决定。案件被起诉后再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审理。陪审团只就案件的事实做出认定并决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对凯斯起诉是在2008年10月14日由大陪审团决定的。之后,因为媒体的报道太多,为了找到中立的陪审员,法官不得不决定在距离170公里之外的皮尼拉斯县挑选陪审团。
经过一个多月的审判,陪审团在经过十多个小时的研判后,对于凯斯谋杀女儿等相关的三项控告认定凯斯无罪,但认定凯斯因为撒谎和妨碍司法有罪。这就是陪审团审理的结果。
这个审判的结果一出来,引起舆论大哗,当地部分民众十分愤怒。有一个男人因为支持陪审团的决定,在与他人争吵中动手打人而被捕。总的来说,美国的舆论对此大体上两分。
这个案件的审理和15年前在洛杉矶审理的辛普森案件的审理有一点很相似,那就是很多人都认为被告是杀人犯。但是在辛普森案件中,导致无罪的判决是美国白人侦探的种族歧视和不诚实。而这个案件,正如当年女检察官克拉克所说的,证据收集和采纳上没有任何污点,也没有任何种族歧视的问题。问题在哪里?问题 在于没有一个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杀了人,没有DNA的报告,没有人目击等等。所有证据都是间接的或关联证据circumstances evidence。当然,克拉克说,她虽然接受凯斯一案陪审团的决定,但是如果她是陪审团团员之一的话,那就是11对1。她认为,间接证据也可以证明谋杀 的指控。
实际上,凯斯一案的一些陪审员也认为凯斯杀人。陪审团的团长(foreman)说,他感到他和凯斯在同一个无罪判决的文书上签字感到耻辱和恶心。但是,他说没有办法,“检方没有告诉我们这个杀人的过程如何进行的”。法律告诉他们,检方没有证明他们对凯斯的指控是“排除了合理怀疑”(without reasonable doubt)。他们做出的无罪判决只是就证据和法律而言,不是说被告‘清白’(innocent)的”。
刑事指控的成立必须是达到“超越(或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换句话说,任何合理的怀疑都可能导致刑事控告不予成立的结果。这是美国刑事指控予以成立的法律要求。凯斯陪审团成员们对检方控告的合理怀疑导致了凯斯杀人罪不成立的结果。
十五年前就和克拉克唱对台戏的哈佛教授德萧尔兹这次又出来欢呼,说这是制度的胜利。他评论说:“一个刑事审判从来不是为了伸张受害者正义。如果它是,那么判决的结果只能是一个:有罪。这是因为刑事案件中只有一人受审,如果那个人被认为无罪,那么在定义上受害人的正义就不存在了。”他说,即便一个被 告有可能犯了谋杀罪,他也必须无罪释放。这是因为“有可能”没有达到严格的“没有合理怀疑”的法律标准。他说:“上千年来,西方社会坚持宁愿让10个有罪 的被告释放,也不让一个无辜入有罪。”他的名言是:“这就是为什么刑事审判不是追求真理。科学家追求真理。哲学家追求道义。一个刑事审判只是追求一个结果:证明没有合理的怀疑。”
《圣经•创世纪》第18节有这么一段记载。耶和华说,所多玛和蛾摩拉(Sodom and Gomorrah )的罪恶甚重,他要下去察看他们所行的。亚伯拉罕问上帝说:“无论善恶,你都要剿灭吗?”“假若那城里有五十个义人,你还剿灭那地方吗?不为城里这五十个义人饶恕其中的人吗?”“将义人与恶人同杀,将义人与恶人一样看待,这断不是你所行的。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耶和华说,若在所多玛城里有五十个 义人,他就为他们的缘故饶恕那地方的众人。亚伯拉罕继续问上帝,如果只有45个义人,40个义人,30个义人,20个义人,哪怕只有10个义人呢?耶和华 说“为这十个的缘故,我也不毁灭那城。”
圣经里这段话的意思是,为了城里仅有的十个正义的人,我们可以放过整个城里的恶人。中国历史上曾经有人说过“宁愿错杀一千个,而不放掉一个。”而圣经提出的原则恰恰相反:“宁愿放掉一千个,而不错杀一个。”德萧尔兹教授拿这个圣经旧约的故事为英美法律中刑事控告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律原则做辩护。
上面圣经旧约的故事被称为亚伯拉罕和上帝的争论,谈的是上帝的宽恕权。不论是否相信有上帝,但是西方关于这种对人的宽恕精神在两千多年前就通过圣经以及其他的文字表达出来。英美法恰恰将这种上帝的宽恕权交由12名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来执行。
在凯斯一案中,我们看到陪审团的理性和智慧。陪审团是从普通老百姓中随机挑选的。在刑事案件中,检方和辩方的律师们最后来决定12名陪审团成员。陪审团成员,只是听审,不发话。他们接受法官的指示。但是法官最后关于法律的阐明也必须辨控双方同意。问题在于,我们能否有信心将这么大的案子交给这么12 个没有专业训练和没有明显党派特色的人去决定。无论我们中国人有多少怀疑,人家西方这么做了上千年。尽管有不完美的地方,但是西方法律制度没有因为放掉一两个罪犯被颠覆,社会没有乱。社会不仅稳定而且长治久安。老子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但是圣经里说,漏掉又怎么样?这就是民主社会的根本:相信人民有 理性和智慧。
陪审团制度实际是政治上的民主原则在司法制度中的体现。难道一个社会只能由一个头脑或九个头脑才能治理好?陪审团制度所体现的是:人民,对正义和法律有自己的理解,有能力对自己、家庭、群体和国家事务作出合理而恰当的判断与选择。这是陪审团制度、也是自希腊雅典民主制度以来的民主制度的基础。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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