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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公民权利手册(三十)

张辉主编

(续第56期)

努力走向公民社会之五:“公民不服从”与中国公民社会的未来

第一个问题:“公民不服从”包含哪些精确的含义

“公民不服从”一词,从梭罗那篇著名的论文(1849年)而流传开来,然而这个概念,却混杂于人类思想及行为史的诸多发展当中。“公民不服从”,作为一个学术话题,进入学者们研究的视野,是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的,也就是继上个世纪50年代马丁•路德•金领导的黑人民权运动之后,才被学术界注意和观察,并且进行研究的。对“公民不服从”的证明,也曾从多种哲学前提引申出来。约翰•罗尔斯对“公民不服从”如此定义:它是“公开的,非暴力的,既出于良知又属于政治性的违法行为,往往旨在带来政府的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这一定义成了“公民不服从”理论的权威定义。

约翰•罗尔斯将“公民不服从”的要点罗列为:“公开的”、“非暴力的”、“出于良知的”、“政治性的”和“违法的”,一共是五个。其他的探讨者又对“公民不服从”理论进行了一些补充,根据约翰•罗尔斯以及学界的其他论述,我将“公民不服从”做如下八个要点分层次进行说明:

1.“公民不服从”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是出自良心的违法,但却还是违法。如政治异议人士故意进入法律禁止他们表达的领域去表达抗议;如反对派故意违反禁止结社的法律开展社团活动;如新闻人员故意突破新闻管制发表当局禁止的新闻信息;如教师故意不按照当局的洗脑要求教育学生;如律师故意不服从官办协会的管理;如行政人员故意不出席那些冠冕堂皇的会议;如适龄青年拒绝服兵役。

2.“公民不服从”是一种政治违法行为,是向拥有政治权力的多数或者少数(在民主国家,可能会是多数,专制国家则不一定)提出来的,是由一些普遍的政治原则、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而非个人的道德原则和宗教理论来指导和证明的,它诉诸的是那个构成政治秩序基础的共有正义观。“公民不服从”的目的是要寻求一种政治改变。

3.“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正义是什么?正义首先要出自人性,一切违背人性的东西都是不正义的,一切维护人性的东西都是正义的。人性是什么?人性首先包含着自由的含义,因此一切妨害人们基本自由的东西都是不正义的,一切维护人们基本自由的东西都是正义的。自由是什么?自由不是多数人的自由也不是少数人的自由,而是人人都应该具备的自由,多数人不能伤害少数人的自由,少数人更不能伤害多数人的自由。近代以来兴起的“公民不服从”运动都是以维护人的自由、人的人性作为出发点的,是以维护正义为出发点的。“公民不服从”运动不包含任何卑鄙龌龊的东西在里面,永远是光明磊落的正义行动,如真正的人一样光明磊落,如上帝的子民一样光明磊落。

4.“公民不服从”是一种公开的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公民不服从”必须是公开的,而且是充分公开的,因为他们以集体的、连续的、故意的方式违反法律,目的就是要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动员并凝聚更多的社会良知,以期恶法在全民公意的干预下得以废除。偷偷摸摸地在家里不喜欢某个法律那不行,必须公开、完全公开。“公民不服从”寻求的是一种善良的法律和善良的政治,而只有尊重少数人尊严和体面的法律和政治才是善良的,但法律和政治毕竟不是少数人的事情,它一定要得到多数人的支持,而公开自己的诉求才是对多数人进行动员的首要途径。“公民不服从者”从来不会、也不愿意隐匿自己的行为,因为对“公民不服从者”来说,隐匿自己的行为就等于彻底取消了不合作、不服从,他们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而且对于他们所预达成的目标来说,他们追求最大限度、最可能的公开化。

5.“公民不服从”是一种非暴力、公开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甘地曾经说:“我们唯一的武器就是爱”,不但反对使用暴力,也完全放弃对暴力的抵抗,甚至连正当防卫的权利也彻底放弃。“公民不服从”就是要用爱战胜对手的刺刀,让刺刀在爱面前自己弯曲!甘地又说过,他把非暴力不合作当作一种宗教。以完全的和彻底的非暴力使任何暴力失去对象和着力点,从而使政治对手的强大暴力手段弱化下来,并在对抗过程中按照自己的高度提升和升华自己的政治对手,这是“公民不服从”运动的核心原则。

6.“公民不服从”是一种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公开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其他违法者一般说来是不愿意承担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他们甚至在违法的过程中就刻意回避这一点,并在事后想尽一切办法逃避法律的惩罚。但“公民不服从者”却始终以积极的、正面的姿态面对违法后果,比如梭罗在拒绝把税金交纳给实行奴隶制度的政府时,清楚地知道面临坐牢的后果,但他不逃避,而且还欣然接受;就像甘地一生中12次被抓,他知道,但不逃避、不害怕、很冷静、坦然面对。总之一句话,他们故意违法,故意违反经过严格选定的不公正法律,并甘愿接受因为违法而引起的来自法律的任何惩罚,这种自觉来源于“公民不服从”对正义的确信,来源于正义的制高点。

7.“公民不服从”是一种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公开的、集体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政治本来就是集体行动,个体的行动有时候可以引申政治含义,但通常只有符号的含义,比如杨佳的行动。一个集体的行为,拒绝一个法律,才应该是“公民不服从”行为,像甘地的行为、马丁•路德•金的行为。托尔斯泰说的非暴力抗邪恶,这应该算是良知拒绝者的行为;如果一个人不服从法律,这不是“公民不服从”,应该定义为是良知拒绝者。

8.“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公开的、集体的和出自正义的政治违法行为。“公民不服从”的目的性很明确,就是要改变法律和政策。在这个目的驱使下,甘愿承担违法后果是“公民不服从者”出于正义的自律;非暴力是“公民不服从者”的核心原则;公开是“公民不服从者”的动员手段;故意违法是“公民不服从者”在运动前沿的政治触角和有效武器。

“公民不服从”是一种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非暴力的和公开的政治违法行为:1.为了改变法律和政策的;2.非暴力的;3.出自正义的;4.公开的;5.集体的;6.政治性的;7.违法的;8.甘愿承担违法后果的。这是“公民不服从”的8个基本要素,这就是“公民不服从”的本文定义,我认为具备了这8个要素就是完整的“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但是,“公民不服从”的概念要素还要建立在一个坚强的基础上,这个基础就是“公民”和公民所生活的制度环境。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