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为更有效地使用资源,《中国人权双周刊》从第181期起并入中国人权主网页。网址是:http://www.hrichina.org/chs。我们将继续遵照本刊宗旨和编辑方针,一如既往地为读者服务。

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三招可降低维稳成本,增加维稳效率

乐于密

这几年的“两会”上有两个热点在持续发着热,一是维稳成本太高,费用超过军费,二是群体性事件呈上升态势,舆论认为现在是越维越不稳。对此有一种解释是,冲突增加是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冲突增加,管治费用自然应该增加。这种解释很难让人信服。因为从效率的角度看,维稳费用增加,稳定自然应该增加,也就是冲突应该减少,这样才经济,这样的投入才可持续。投入增加,冲突不降反升,维稳的收益不增反降,说明现在的维稳机制不经济,缺乏效率。那么,有没有降低维稳成本,提高维稳效率的办法呢?本文提出三点意见。

一是改革现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现行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存在三大缺点。首先,对公安部门的授权失之过宽,所谓“把危害社会治安的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导致警察容易以所谓预防为名,干涉公民正常生活,造成警民冲突。结果,本应是维护稳定的机关,反而成为不稳定事件的制造者。杨佳案就是因不满警察不当执行公务行为引发的恶性案件。警察权力过大,管得过宽过多,既不适当地增加了管治成本,又人为地增加了不稳定。所以,缩小对警察的法定授权范围,既是压缩维稳费用的必要之举,也是增进稳定的有益措施。

其次,将公安的治安管理权非法地转授其它部门,既转嫁(推卸)了公安的部分职责,又使得许多与治安本不相干的行政事业单位、党群社会团体,乃至企业也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治安管理权力,无形中加大了维稳开支。生活中,环保等根本无法定治安权限的机关,往往都能以维护社会治安的名目限制公民的某些自由。这不是在帮助公安维护治安,而是在滥用警察权力,破坏法制。把治安管理权严格限制在公安一家,可以有效地降低维稳成本,也可以增进公民的自由和幸福,从而从长远维护稳定。

再次,实行社会治安一票否决的考核机制使地方官员输不起。地方主政官员一方面必须借助于刚性手段压制住冲突,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政法部门向主政官员要钱时处于相当有利的地位,另一方面,地方主政官员往往又不得不花钱买稳定。所谓“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这等于鼓励某些人把事闹大闹多。总之,这种考核机制人为地抬升了维稳成本,表面上维护了一时一事的稳定,其实埋藏了更多更大的公共隐患与更多更高的维稳成本。废除这种考核机制,对降低维稳成本和降低公共安全事件发生频率都将会有很大帮助。

二是要切实保障公民正常的维权行为。政府要保障甚至支持公民合理合法的,并且理性地行使的反抗行为,要给公民提供表达利益主张的管道。很多时候,公民不是要闹事,而只是自身的利益受到不正当侵害,投诉无门,才迫不得已以极端方式表现出来。如果在此之前其伤害受到了补偿,其对某些事情的不满得到了重视和解决,事情也就不会继续发展。这些年里,许多表面看来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并非是政治意义的破坏稳定事件,只不过是利益相关方的正常博弈,通常是强者过于贪婪,完全无视或过分压榨弱者的利益,比如房屋征地拆迁中开发商与居民、农民之间的冲突,政府本应严守中立,超然于利益争夺之外,只作裁判,不当运动员,只要作到保障博弈在公平的平台上进行就尽到了职责,但是,相当部分地方政府却不是这样,屁股坐在强者的板凳上,助强欺弱,丧失裁判权威,并且将矛盾导向政府本身,形成公共事件,增加管治成本。

三是必须严格限制政法委的权力。政法委统管法、检、公三大实权机关,还有对公众舆论追究刑事责任的巨大权力,可谓谁也得罪不起。政法委及其所管部门权力过大,管的面过宽,增大了其在公共预算中漫天要价的资本。特别是它对公众舆论的管制权,使得公民不敢轻易对它进行批评监督,就是存在腐败行为,除非遇到极少数的特殊例外,通常情况下审计等部门都不大敢管这一块。我们必须看到,政法委这种机构破坏了法院检察院警察三权之间的独立性和相互间的制衡作用,增大了法、检、公沆瀣一气,狼狈为奸的机会,不是增加了办案效率,而是既增加了办案环节从而降低了效率,又可能妨碍司法正义。

在世界范围内,任何国家都必须有法、检、公,而绝大多数国家却不需要政法委。政法委也不是什么中国特色的必需品,而只是1949年后照抄照搬前苏联这种失败政制的产物,中国几千年历史上不曾有过政法委,香港、台湾、新加坡这些华人地区和国家也不需要政法委。不要政法委的国家和地区,法治秩序不是比有政法委的中国大陆差,而是要好得多。现在政法委权力的触角伸向社会各个角落,既增大了权力寻租的机会,又增加了管治成本,同时也成为捆住社会活力的绳索。打个不大恰当的比喻,有些机关就好比恶性肿瘤,它的存在就是吸取国家社会机体上的营养,它的每一个“贡献”,每一次“机制创新”,虽被其誉为成绩,实际上,不过是肿瘤的扩散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