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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公民权利手册(十九)

张辉主编

(续第45期)

   

十二、为什么人人都可以享受人权

因为人权是没有成本的权利。一个享有人权的社会,并不因此而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而其他各种权利都有相应的成本。既然享有人权不需要支付成本,每个人就都有权享受它,这不需要任何其他人为此而付出代价。

或者说,享有人权,不需要任何人为此而承担任何义务,它只要求别人不要侵犯它而已。

   

十三、为什么要强调人权

自从人类社会分裂成有权者和无权者以来,社会就从来没有安定过。原因很简单,无权者受压迫,无处申诉,不得不铤而走险,采取革命的办法求得解放。可是即使革命成功,如果不能解决人权问题,社会依然分裂成有权者和无权者,革命仍然会发生。这就是几千年人类历史的简单描述,这个描述对中国历史尤其准确。几千年来许多思想家想方设法解决社会不公的问题,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如儒家所提倡的仁政,法家所提出的法制,现代社会所标榜的民主、法治和选举等等。这些观念都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不够清楚,不够明确,容易被曲解,被歪曲,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最后提出了对每个人最直接的人权观念,它比较地不容易被曲解,不管是什么制度,如果人权不能得到保障,这必定是一个坏制度;相反,如果一个人权能够得到认真实施的制度,一定能够保障社会的基本稳定,不至于搞得人们流离失所。人权观念,或者说人权标准,比较容易判别一个政体是否是真正为了人民,还是假心假意,表面做一套,背后另外一套。

 

 十四、是谁在侵犯人权

 

个人与个人之间会发生彼此的侵犯,但一般会有政府来处理,至少理论上是这样。这种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彼此侵犯,永远不会完全消灭,但我们并不因此而束手无策,因为政府应该能够制止这种事情的发生,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处理个人违法的问题,真正值得担心的是政府对它的百姓的侵犯。所以提出人权问题,其针对性是对着政府而来的。

人们离不开政府,因为有许多公共事务要有人来管理。政府被人民授权,具有权威性,否则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但是没想到组织了政府,政府本身成为问题的根源,就是它经常侵犯别人,破坏人权。这种现象是人类社会出现政府以来几千年中不断发生的事。中国外国概莫例外。到了上世纪下半叶,人权观念得到普遍承认,为解决政府压迫百姓的问题终于找到了办法,其基本精神就是人权的至高无上。任何个人,任何政府都必须尊重人权,保护人权。

  

十五、转型国家的人权问题有什么特点

上个世纪下半叶,许多原“社会主义国家”转型到市场经济,他们的政治制度也从“无产阶级专政”转变到民主法治。这是世界性的大趋势,置身于这个大趋势之外的国家只剩下极少数,他们的经济状况很糟糕,政治上也极不稳定。究其原因,皆跟人权有关。人民越来越觉醒,他们要求自己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国际环境也朝着这个方向迅速地演变着,落后于时代的国家在国际大家庭中越来越受到孤立。这是全世界迈向人权时代的潮流,非常有利于确立人权的斗争。

在这个转变中,许多原来不承认人权的政府开始改变态度,逐渐转向承认人权,但是这个过程并不容易。最初提出人权,实际上是对特权的挑战,相当于对原政权的挑战,在原专制制度下“人权”一词是不容许提的。从严格禁止的状态变成可以说一说“人权”,往往要经过若干年,然后再进步到可以公开议论,再进入讨论一些实质性的人权问题,都很不容易,一般都经过对政府不同方式的斗争。这里有认识转变的困难,也有实际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更有执行中行政管理的种种问题。比如法律的修改需要时间,人员要培训,组织机构要重组,干部的考核标准要改变,媒体的话语用词要调整等等。总起来看,时间是必要的,着急是无用的。在这过程中甚至于可能发生倒退,特权集团卷土重来,人权再次受到威胁。这都有可能,但是世界潮流不可阻挡,人权时代迟早总会来临。

  

十六、对侵犯人权的政府,我们怎么办

这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对那些完全不承认人权观念的政府,二是对那些半心半意讲人权的国家。

对完全不讲人权的国家,已经很难从内部来改善人权状况,这时候往往只能通过国际压力来改善人权。人权受到侵犯的人,首先要收集侵犯人权的证据,如果有了充分的证据,就可以到国际人权法庭起诉侵犯人权的个人或组织。虽然国际法庭无法进入这些专制独裁的国家去抓罪犯,但是人权罪犯随时随地在国际社会的监督之下。一旦出现任何情况可以逮捕时,犯人就可能被抓归案,比如该人出国时,或者该国政府改变领导人时。总之,侵犯人权的人不可能轻松过日子,他们总有一天要受到制裁。

对半心半意讲人权的国家,有可能从内部来改进人权状况。这些国家多半签署了联合国人权公约,但是阳奉阴违,想方设法逃避对保护人权的要求,比如签署了不批准。这时候首先要利用各种(在该国法律框架中)合法的工具进行斗争,比如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工具,也可以组织合法的群众游行示威,控诉侵犯人权的行为,同时也应该动员国际力量,参与到本国的案件中来。一般而言,这些国家的法律往往不符合人权的要求,例如还坚持对某些人的专政(所谓专政就是不享有人权),或者法律就规定歧视某些人某些团体等等。这时候光用合法手段就显得不够,但是用法律之外的手段,如组织地下活动是十分危险的,所以应该尽量利用合法手段,哪怕慢一点儿,时间长一点儿,也还是值得的。特别注意要利用政府中的进步力量,促进人权状况的改进。政府也不是铁板一块的,其中有同情人权的分子,要会利用他们的力量来促进人权状况的改善。

 

 十七、普通公民在追求人权中可以起什么作用

人权与特权相对立。百姓要追求人权,就要和特权斗争,但是特权是强势群体,和它作斗争是很危险的,所以要讲究斗争的方法,要用合法手段去争取人权.更要注意,千万不要做侵犯人权的帮凶。有些人分不清是非,认为政府总是正确的,领导决定都是对的,甚至侵犯了人权还不知道错。自己参与了对别人人权的侵犯,还认为为国家做了贡献。每个人都应该认识清楚,只有人权才是至高无上的。人权是判别是非的最终标准,对判定一个政府的性质尤其如此。

从根本上讲,特权观念是人权的死敌。而在我国,特权观念非常普遍,一个人受到政府的欺侮,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找一个高级干部为他伸冤,也就是依靠主持正义的特权。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中从来没有维护人权这种观念,相反,多的倒是依靠包青天这种伸张正义的方法。乾隆皇帝下江南,为民锄奸,这是大家最喜欢听的故事,所以说,特权观念不但存在于有特权的人头脑中,同样存在于没有特权的普通百姓的头脑中,而且政府官员就是普通百姓穿上了制服变成的。

因此根除特权的彻底办法,是百姓们自我教育,唤起自身的人权观,启发人权意识,进而组织起捍卫人权的各种组织,如工会、农会、纳税人协会,参与社区组织,参加陪审工作,旁听法院的审判,在各种公众场合发表意见等等。

不要以为一个国家从专制走向法治民主的过程,需要政府和百姓的共同努力,少了哪一方面都不行。最理想的是这两方面的良好配合,在步伐和速度方面协调一致。搞得不好是形成对立,甚至于变成直接的剧烈冲突,全国人民将因此付出巨大代价。一般而言往往是百姓这方要求比较高,政府方面能够同意的步子比较慢。如果协调不起来,就有发生冲突的可能。为了避免冲突,应该劝说双方协商,彼此尊重,妥协让步。政府一方应该把自己的困难向群众讲清楚,首先要把架子放下来,从领导地位逐渐变为服务于群众。这就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百姓一方要理解政府的困难,有耐心,能以大局为重。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五年十年。在这期间并不是等待,而是积极做工作,做好宣传教育,让各方面都逐渐接受人权是最高准则的观念。

 

 十八、人权只是公民和政府之间的问题吗

 

侵犯个人人权的首先是政府,倒不是其它情况的人权侵犯就不存在,而是因为政府侵犯人权的问题更难解决。事实上,其它情况侵犯人权的事例,从数目上讲要超过政府对人权的侵犯,比如对妇女的人身侵犯,干涉婚姻自由,家庭里的施暴,对儿童的虐待,企业中不平等的劳资斗争,社会上因人的地位不同而不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我国,因为是权力社会,个人得到的法律保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社会地位。农民是最缺少法律保护的群体,工人稍微好一点,一个人当上人大代表,法律的保护更全一些。如果是党的中央委员,不但有充分的法律保护,而且有了特权,谁也不敢随便动他们。长期的社会等级化已经根深蒂固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连和尚都有局级处级之分。级别观重新塑造了人性,领导同志一开口就有一股子官气腔调,但是碰到更大的官时,又立刻变得低三下四。普通百姓自然地认同一个低微的社会地位。小学生看了电视剧,开口会说∶臣罪该万死。人按地位而分成三等九格,谁也不感觉有什么不正常。马路上两个人吵架,我们常常会听到一句话:你有什么了不起?!如果碰到一个当官的,他甚至会说:你们算个屁!意思是人和人首先要比谁更了不起,最差的人连屁都不算;要比谁的官更大,谁的父亲的地位更高。等级意识深入人心,这种现象妨碍了一个平等社会的建立和发展,要纠正它可不是容易的事,它是中国两三千年皇权社会培养出来的产物,即便社会转型开始了,纠正它恐怕至少也要一代人的时间。

 

 十九、如何利用非政府组织争取人权

 

个人的力量非常有限,当一个人和政府争取人权的时候,力量是十分渺小的,根本不可能站在平等地位上来讨价还价。为了争取一个比较平等的谈判地位,需要有组织作后盾,这种组织一般就是非政府组织。这是现代社会中新出现的,既不是企业,又不是消费者,更不是政府。它们不像企业以赢利为目的,不像政府有公众所赋予的管理特权,而是关心社会生活中政府不愿意管,或者管不太好的事情。它们由热心于公众事情的人所组成,像工会、农会、学生会、妇女团体、各种社区组织、同业行会等等。他们的工作方法就是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说理。他们熟悉法律,懂得照顾各方面的利益,善于寻求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共同点,能够协调各方利益,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案。说到底,一个民主社会就是协调利益,讨价还价,避免冲突的一种政体。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