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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被征收户权益被侵犯,可以做什么?
——征地维权说明书(之二)

小唐

当被征收人发现权益被侵犯后,常常因不清楚国土 行政部门、国土监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房屋拆迁部门、国土房管仲裁部门、法院、检察院、人大、新闻媒体等各自的职权范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导致当事人浪费大量的时间奔走于各个部门之间,却收效甚微。为此,笔者特意将上述职能部门各自可以做什么,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简要的说明一下,方便被征收人按部就班地维权,不至于浪费资源。

首先,我们必须分清楚哪些是负有行政救济职责的部门,哪些是负有司法救济职责的部门,哪些是负有法律监督职责的部门。土地行政部门、监察部门、当地人民政府部门、房屋拆迁部门负有行政救济职责的;国土房管仲裁部门、法院负有司法救济职责;检察院负有法律监督职责;人大是负有立法保障职责;新闻媒体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职责。被征收人对上述部门职能有两个误区,一是把国土房管仲裁部门当成负有行政救济职责的部门,这与我们的国土房管仲裁调解部门在国土行政部门中办公及国土房管仲裁部门和国土监察职能存在交叉不无关系。二是把新闻媒体的社会舆论监督奉为法宝。事实上,新闻舆论监督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媒体的监督也是有选择性的。

其次,我们应当清楚如何在征地维权的不同阶段,在上述部门职权范围内提出请求,保证获得及时有效的帮助。

一、因为依据土地征收程序,在征地侵权发生的初级阶段,法院和检察院是没有管辖权的。在这个阶段,被征收人主要靠自力救济和行政救济维权。依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土地行政部门、监察部门有法定的义务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只赋予土地行政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职权,但法律并未授权土地行政部门处理征地侵权赔偿纠纷。因此,在选择行政救济过程中,不宜向土地行政部门提出经济赔偿请求。一旦直接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土地行政部门通常会说:我们无权处理经济纠纷——这与警察有权处理治安案件,而无权处理侵权赔偿是同一道理。因此,应把行政救济看作是一种间接实现经济赔偿目的的手段。

二、当土地行政部门全面履行了职责,认定了征地违法行为后,被征收人可以利用这些证据,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向国土资源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如果不服仲裁,还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也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对土地行政部门的不作为或乱作为,提起行政诉讼,促使土地行政部门依法行政,保障被征收人权益。

三、对于土地仲裁、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出现的徇私枉法,被征收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请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仲裁人员、审判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四、对于法律中存在的疏漏,应当提请人大立法给予解决。每一位公民都有权依据《宪法》向人大提出立法建议,从制度上保障土地被征收人的权益。

我们的经验

一、行政职权对土地征收方的压力比司法更大和更直接。因此,不能轻易放弃行政救济手段,进入司法救济领域。要穷尽一切行政救济手段,确定土地征收方的违法行为,为将来的司法救济做好证据方面的准备工作。坚持行政救济的长期效果是:促进土地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及时查处土地征收方的不法行为,从整体上保障被征收 群体的权益。将征地侵权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要充分运用监督机制,针对体制内暗中资助侵权行为人,徇私枉法的不法分子提出控告,将害群之马清理出局,去除侵权人的帮凶,纯洁公务员队伍。

三、当土地行政部门拒绝履行行政职责时,一定要坚持请求其履行行政职责,即使通过行政诉讼也要迫使土地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对于土地行政部门不履行或者乱履行行政职责,一定要请求行政赔偿,让土地行政部门因个别公务员为私利,帮助征地方的侵权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促使反省,纯洁队伍,杜绝行政部门以权谋私的行为。

四、对待新闻媒体不应当太依赖,毕竟媒体报道追求的是“新”,而征地维权很难推陈出新,只有被征收人自己创造新闻,才能吸引媒体,变寻求媒体帮助,为媒体渴望探寻真相,发掘其中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