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为更有效地使用资源,《中国人权双周刊》从第181期起并入中国人权主网页。网址是:http://www.hrichina.org/chs。我们将继续遵照本刊宗旨和编辑方针,一如既往地为读者服务。

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法律人与法治国家
——在《改革内参》座谈会上的演讲

滕彪

    

(一)

英国法学家约翰•福蒂斯丘爵士曾把国家比作身体,而法律就是这身体上的筋脉。正是依靠法律,一群人才被联结成“国民”,成为一个有机的共同体。而法治,英文是rule of law,按照富勒的定义,就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我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在中国这样一个没有最起码的司法独立、没有言论自由、没有政党竞争的体制下,有没有可能通过人们的行动去建立一个法治国家?在一个规则到处被践踏的地方,到底有没有可能建立规则的权威性?如何实现向宪政的转型?我不是从理论,而是主要结合一些案例、从故事里面看法律人如何一点点推动法治的发展。

法律人包括法学家、律师、法官、检察官,也可以包括立法者,法律人以法律为业,这个“业”在英文里面有三个不同的词,vocation,职业,是谋生的手段;profession,专业;calling,可以译成“召唤”、“志业”。把法律不是仅当成一个赚钱手段,而是当做一个志业的时候,法律人和法治国家才能联系起来。看西方国家的历史,它的法治发展进步离不开法律人的点滴努力和不断争取。耶林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它当然更是法律人的责任。在生活中不断争取才会有自由和权利的扩大,同时也只有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捍卫,已争取到的自由和权利才能够保住。自由不是一劳永逸的。

我本人,既是一个法律学者,又是一个律师,另外我也花了很多时间精力去推动中国民间组织(NGO)的发展,我是公盟的发起人之一,同时是关注死刑和酷刑的北京兴善研究所的发起人和负责人。我结合从这三种不同的角色获取的经验,讲一讲法律人如何能推动法治。

    

 (二)

首先是学者。学者应该独立从事面对现实的研究。很多中国学者缺乏起码的现实感,对社会对政治形势的判断偏差很大,做出来的研究和现实脱节,制造学术垃圾。我想一个学者,尤其是像法学等社会学科的学者,在中国目前政治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应该关注跟现实关系更密切的领域,比如说劳动教养、严打、酷刑、上访、黑监狱、城管、拆迁,比如家庭教会、法轮功、基层人大选举、新兴的中国公民维权运动、网络围观运动等等,这些迫切需要研究的课题都缺乏深入的调查和严肃的学术研究。如果学者缺乏现实感,就注意不到这些问题;或者由于自我审查、考虑政治风险等原因,不愿碰、不敢碰这些话题。如果学者都不去碰的话,就失去了对这些问题进行重新反思、对相关制度进行改进的机会。

法律人对一个问题的理解和解释,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影响现实。在立法阶段征求学者意见,是很明显的一个趋势。司法实践也一样。只不过目前司法不独立,学术的影响还受到比较大的限制。比如《刑法》第105条第2款,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我的一些朋友,包括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刘晓波先生,就是因为这个罪名进了监狱。他们做了些什么呢?仅仅是写了一些文章,签署一些公开信而已。《刑法》此条款与《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相抵触,另一方面,假如中国《刑法》学者都把这一条款解释成“明确而迫在眉睫的危险”,即只有一个言论足以煽动起人们立即的暴力行动,那么这个言论才应予制裁、不受《宪法》保护。如果中国学者把此原则作为因言治罪的标准,肯定会对现实产生很大的影响,法官处理此类案件时也不得不有所顾忌。

2003年孙志刚事件,当时被《南方都市报》报道之后,公众反应非常强烈,孙志刚的命运、收容遣送制度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我、许志永和俞江刚刚从北大毕业,在3所不同的大学教书,我们就一起讨论怎么推动这个事情。当时中宣部已经禁止孙志刚事件的报道,我们需要一个切入点,突然想到200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90条第2款有这样一个规定:当公民发现行政法规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时候,可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个法规进行违宪审查。这个条款不被人们注意,但是它的确是可以用的。(《宪法》里也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在西方这是极重要的权力。)所以我们就写了一个要求对国务院的《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公开建议书,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一种“激活《宪法》”的努力,我们也试图通过这样的行动推动中国逐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不久后,国务院直接把收容遣送制度给废除了,代替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后来还有贺卫方、沈岿等5个学者写公开信,要求成立孙志刚事件特别调查委员会,这也是试图激活《宪法》的另外一个条款。我曾写过一篇《激活宪法》,举了很多例子说明,《宪法》里的一些条款,需要人们用行动去激活,否则它就一直在文本里。

  

(三)

1990年代,经济学者是公共话语的中心,后来发现仅从经济、市场层面,很多问题解释不清楚,之后越来越多的法学家成为公共知识分子,法律话语逐渐成为热点,法学者在一些公共事件里扮演主要角色,而且涌现出很多“维权律师”介入热点案件、公益诉讼或公共事件,逐渐形成较大影响。我从2003年开始在法大工作,同时做兼职律师,因为做了太多敏感案件,律师证在2008年被注销了。

律师在执业的过程中,能够通过自己一点一点的行动去影响和这个案件相关的人。比如辽宁丹东的冷国权案件,是一个死刑冤案,冷国权完全没有贩毒、走私,但办案人员企图办成一个跨国贩毒大案,竟以刑讯逼供的方式,使他屈打成招。我们在开庭前向法庭提交了要求50多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在开庭时,我们把2010年7月份刚刚生效的证据规则给法官看,跟他交涉:按照新的证据规则,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不同意见的,法庭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这里用的词是“应当”。在死刑案件中,当辩护人对书面的证人证言有不同意见的,法庭就必须通知他们出庭作证。中国的刑事诉讼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的比例非常低,我的案件主要是刑事案件,几乎见不到证人出庭,全都是由公诉人念书面证言,不管是办案警察还是目击证人、鉴定人等,通通都不出庭,被告人和辩护人无法对证人进行质证,这显然违背最基本的诉讼法理。2010年出台的证据规则就更加明确了。虽然这个案子的法官拒绝了我们的合法要求,但我想这种交涉和争取是有用的。单从后果来看,交涉和不交涉都是没有证人出庭,但这样一个微不足道的行动不是没用的,一方面让法官知道原来有这样一个条款,他可能没有注意到,或者注意到了但没有加以重视,他可能没想到有律师会拿这个跟他叫真儿、跟他叫板。面对这种叫板,他拒绝肯定是没有底气的,也许他会考虑在以后的案件中遵照这个规则。我们不仅仅在法庭上跟他交涉,而且会把他没有按照证据规则来审理案件的事情公之于众,这样也会影响律师同行,影响法官检察官,甚至影响社会公众。这种行动对法治的推动,虽然微不足道,但如果有更多的律师按照同样的方法去做,逐渐地积累,它一定会起到更大的推动作用。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出庭的时候,经常是戴着手铐,穿着看守所的黄马甲,按无罪推定原则,在法院生效判决之前,就应该假定被告是无罪的,你被剃了光头、穿着黄马甲、戴着手铐、有的还戴着脚镣,显然给法官(或陪审团)的印象就是,你是有罪的、是坏人,否则干嘛这样。所以我在每次开庭都要求解除被告人的戒具、脱掉黄马甲。脱掉黄马甲这个事,没见过法官允许,但大多数法官会答应把手铐给摘掉。

湖南的杨金柱律师发动万名律师签名,他说要找一万个律师签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做出司法解释,后来被湖南司法厅给叫停了。再如杨慧文律师,在《政府信息公开法》颁布后,他向北京市属73个部门和区县政府申请公开公车消费、公款接待、公款旅游等“三公”消费情况。上海的李洪华律师,给全国所有的省级政府部门写信,要求政府公开财政预算、财政支出情况。这些行动虽然难以起到制度性的推动作用,但它们一定是有意义的,不仅仅是象征意义,而且也会对政府乱花钱起到警示作用。这都是法律人积极行动的例子。

比如2005年蔡卓华案,一个牧师自己印了很多《圣经》,准备分发给基督徒,却被安上非法经营罪名。我和高智晟、范亚峰等出庭辩护,在法庭上一方面论述非法经营罪是不成立的,另一方面强调本案是对《宪法》所保护的信仰自由的粗暴侵犯。再如2007年我们介入的王博案,所有法轮功案件,上面定下来几年就是几年,几乎没有任何改判的可能性。律师介入不介入对结果不会有什么改变的作用,但是为什么家属还努力去找律师,律师能起什么作用?我想,通过律师的介入,一方面保障被告人程序上的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让更多的人知道《刑法》第300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荒谬性,实践中利用这一条款对法轮功的指控都是不成立的,印刷宗教类的书籍传单、下载光盘、发布网络信息,跟邪教、跟破坏法律实施,一毛钱的关系都没有。我们在介入这个案件后,花了大量时间研究这一罪名,研究控方的法律依据,最后这个案件的辩护词《宪法至上,信仰自由》成为法轮功案件的经典,今天为法轮功案件作无罪辩护的律师都要参考、甚至直接照搬我们的辩护词,这也是我们要达到的效果。

曹顺利劳教案,北大毕业的一个维权人士,两次被北京公安找借口劳教,在法庭上我们主要强调劳教的违宪性,论述劳教违反《宪法》、违反《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因此劳动教养条例不能适用本案。开完庭后,我跟该案主审法官说:你完全可以在判决书里写上“因为劳教相关的法规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所以本案不予采纳。”如果你写上这么几个字,那你一定是60年来最伟大的法官。他同意这种说法,但是他接着又说:我的孩子、家庭怎么办?我的工作怎么办?他有这样一个机会,他完全可以在判决书上这么写,把法院的章一盖,然后发给当事人和律师,这么一个行动就让他名垂千古,但是他不干,他从来就没有想过这种可能性,或者说他把这个后果想得太可怕了,实际上没有那么严重的后果。2003年李慧娟案件,河南洛阳中院一个助理法官,在判决书上写道:《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这在当时引起学界巨大反响,这个事件也会被记入中国司法史。所以法官也是有空间做一些事情的,这需要智慧和勇气。

2008年12月,我们推动北京律协直选。在西方,律师协会是非常独立的,跟政府没关系。我访问法国的几个律协时,他们说只有一件事律协跟政府有关系,就是法律援助经费不够时,可以管政府要钱。而中国的律协基本上是各地司法局的傀儡,相当于政府的一个部门,不但不能保护律师的权利,反而经常配合政府打压那些活跃的人权律师。所以我们在北京推动律协直选,要求律协的会长、律协大会代表由每个律师一人一票选出来,我们自己的律师站出来参与竞选。几个月轰轰烈烈的努力,换来的是文革式的打压,参与其中的不少律师都受到各种处理,被穿各种小鞋,不给年检、不给转所、吊销执照等。

(四)

涉及到推动律协直选,就不是单个的律师介入个案的方式,而是要动员协调很多律师、开会协商、学术研讨、征集签名、助选宣传、发传单、发信件、联络媒体、策划选题等等。这就不是律师单个人能完成的,那就需要一个平台,需要民间机构、非政府组织(NGO)。我也和大家分享一下NGO如何在现实中推动法治的发展。

中国政府对NGO非常警惕,认为非政府组织就是反政府,所以对非政府组织采用各种手段瓦解、限制、打压。NGO的作用,一方面是连接理论和实践的桥梁。学者的纯学术研究不能够自动地产生社会影响,法律实践的参与者也需要理论的指导,NGO可以有意识地推动学术研究产生社会效果。另一方面NGO也是连接政府和公民个体的中介。任何一个政府的钱都是有限的、能力也是有限的,当发生一些大的事情,比如地震海啸,NGO就很重要。比如说再有钱的政府,它的教育经费也是有限的,所以监狱囚犯的教育问题,需要民间力量。美国有数百万个NGO,每一个政府职能都有NGO在监督,或者政府做不到、不应该插手的事情,民间来组织实施。

我们在2003年成立了“公盟”,当时叫“阳光宪政”。我们就试图建立这样一个平台,一方面连接理论和实践,另一方面连接政府和公民,同时也连接记者、学者、律师和一些普通公民,以及一些案件的当事人。NGO和律师不一样,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要挑选案件。每个月找到公盟,希望公盟介入的案件都有上百件,我们只能挑选其中的一两个来做。挑选的主要标准就是这个案件有没有可能推动法律政策、社会制度,或者说这个案件影响的不是一两个人的命运,它影响着很多人,像毒奶粉、毒疫苗这样影响到很多人的案件。像我们介入程海律师挑战户籍制度的案件,像我们介入黑砖窑、围观黑监狱、一些死刑冤案等,都不仅仅关注个案本身,而是借助个案关注一个群体或者一个体制。我们往往要邀请学者、专家、律师、记者来开研讨会,对某一事件或某一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并通过媒体、网络让民众参与讨论。

我们做一些专题研究,比如《中国信访报告》,民间人权白皮书,对教育平等权问题、居住证制度、精神病强制收容问题、劳教、黑监狱、城管等,我们都有专门的调查研究。我们做过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研究,中国在1998年签署了这个公约,但全国人大一直都没有批准,我们就研究,如果批准这个公约,要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规的修改。还有对拆迁制度进行研究,我们公布了自己的《征收法》草案。另外像《关于改革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建议书》,当时有很多像“躲猫猫”、“恶梦死”、“洗澡死”等等很多看守所非正常死亡的案例被报道出来,我们就联合一些学者、律师,要求对看守所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把目前由公安来管看守所变成由司法行政机关来管,实行侦羁分离。我们这个建议书在《改革内参》上登过。

NGO还可以做立法游说、政策游说的工作,我们在做出一些调查研究之后试图影响立法,有的是联合一些区或市一级的人大代表,有的时候直接找全国人大代表。我们不是纯学术研究,而是包含了具体可操作的对策建议,往往结合中国现实的情况提出可行性的方案。我们也有自己的网络、论坛,我们曾经召开过人大代表系列论坛,海淀区有一些很有想法的独立人大代表,我们召集到一起研究如何竞选、如何推动基层选举和人大制度的改革。还有“公盟评论”,就一些热点公共事件、社会现象进行评论,以此来影响社会。

目前中国的社会形势变化非常快,在我看来,它已经进入一个需要社会运动的阶段。虽然有一些敏感,但NGO恐怕必须要考虑社会运动的问题,实际上有些事情我们已经在有意识地推动社会运动,当然现阶段还很难召集几万人上街游行、抗议、罢工,但是一些不太敏感的话题,我们可以用一些社会运动的方式(不敏感的东西可以用一些激进的方式,敏感的东西采取的方式就要温和一些),像教育平等权、环境保护、重大冤案等,可以搞公开信,街头征集签名、集会、围观等。像教育平等权,我们有很多志愿者在交通高峰时期在地铁口举牌子,征集家长签名,还有家长的联席会议等,我们的努力使非北京户籍学生“小升初”的平等权有一些进展。还有围观黑监狱,很多访民被驻京办弄到一个黑宾馆或者地下室里非法关押,有的访民被抓到黑监狱后向我们求救,我们就通过推特、博客或短信等,号召大家和我们一起去围观黑监狱,解救访民。围观过程同时在网络上(推特、微博)进行直播。有人管这种做法叫“非暴力进攻行动”,这也是web2.0社会运动的一个场景。

此外,我们还资助一些高校社团项目,推动各地独立候选人参加人大代表选举,编写参选指导手册,也编写其他各种维权手册,组织维权人士培训班,让各地公益维权工作者有机会分享经验、相互联络、分享资源。我一直提倡,各地的维权人士不能仅局限于一个地方,也不能仅局限于网络联系,要从本地走向外地,从线上走到线下,面对面的交流和实践中的合作互动尤其重要。联合各地的活跃人士、协调行动、增进共识,NGO要承担这样的角色。

纪录片也是推动社会运动的一个很好、很有效的手段,有一些案件仅仅靠写文章、媒体报道还不够有震撼力,有图像的东西更直观、更有感染力。我不久前写过《中国公民运动中的民间纪录片》,里面分析了一些在公民运动中起到很重要促进作用的纪录片,举了艾未未、艾晓明、何杨、老虎庙等例子。

这些手段在实践中都是综合运用的。像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有签名、公开信、与毒奶粉受害者家长的经常联络、在《南方周末》登广告、组建律师团、个案法律援助、媒体和网络动员、在香港提出诉讼、与厂家谈判、街头举标语、学术研讨会等等。有些是非常琐细枯燥的工作,有些则面临较大风险,这恐怕只有一个敢于担当的民间机构才能做到,单个的律师、单个的学者无法完成这样的任务。我创办的北京兴善研究所,关注死刑和酷刑问题,我的一些朋友也在不同的NGO里有很出色的工作,有的关注艾滋病和公共卫生领域,有的关注打工者或残疾人,有的关注精神病问题,有的关注环保,有的关注选举或农村教育,有的关注新媒体等等,这些专业化的民间机构将会越来越多,也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NGO里有了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这也是近年来中国的一个变化。

(五)

以上我结合自己作为一个学者、律师,作为一个NGO工作者的经验,谈了法律人如何能够利用现有的制度空间推动法治的发展。

耶林曾经对理论家和实务家有过一个表述,实务家是面对个别案件,理论家是面对一般的事物进行抽象思考;实践者的优势就是对个案进行准确地判断和诊断,而理论家的优势是抽象思考和总结。律师、学者、NGO工作者,各有所长,应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有意识地推动法治的发展。有学者认为目前这样一个政治体制不改的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没有任何意义,或者说再推也推不动,政治不改,司法不可能让自己独立起来;也有人认为,依法维权已经没有任何空间。这些看法虽有一定道理,但在我看来应该用另外一种思路考虑问题。法律本身就是政治的一部分,司法制度和政治制度不是能截然分割的,对司法制度的促进本身就是对政治体制的促进。比如说1989年出台的《行政诉讼法》,使公民告政府有了可能,民可以告官,这个东西对于整个政治生态的触动作用还是很大的。一些司法改革措施,包括法官的大沿帽变成了法袍,包括统一司法考试等等,对司法制度都是一个推动,这种对司法制度的推动,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政治制度的推动。还有2010 年7月1日生效的“证据双规”,我一直认为证据规则对人权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这一点律师体会最深。中国长时间没有证据法,在法庭上律师很难利用这些证据规则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完善的证据规则,律师用起来非常方便,明显有利于保护公民权利,当然前提是律师要善于运用、敢于运用这个东西;律师不去用,就跟没颁布一样,不能指望检察官、法官去用。

法律人要有历史家、政治家的眼光。推动法治国家的建立,需要法律人的点滴、细微的行动,每一次开庭、每一次辩护、每一个立法建议、每一个公益诉讼,都是一个推动力。但是我要强调的是:虽然中国的政治法律环境对于维权律师、敢言学者和独立NGO非常苛刻,限制很多,但行动是有可能的、改变是有可能的。意识形态的松动、法治话语的兴起、法律规则的增多、法律职业的发展、公民意识的成长、媒介手段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国际交流的增加,都给行动者提供了有利的空间。更为重要的是,是行动者的行动,撑大了行动的空间,拓展了制度的边界。

我们有个说法叫“假戏真唱”,无论是《宪法》里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信仰自由,还是证据规则、政府信息公开法,可能都是一个假戏,摆摆样子,但我们就要把它们激活,把鸡毛当令箭。举几个可以反复使用的东西:一个是根据《立法法》提出违宪审查建议——大量的法规规章违宪,公民可以依法公开挑战,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一个是申请信息公开;一个是根据选举法联名要求罢免官员;一个是利用《集会游行示威法》——当然它是违宪的,但我们按照规定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虽然不被批准,但不是完全没用。我们就承德死刑冤案申请游行示威,北京公安局没有批准,但是国保答应把这个事情上报。有时候申请游行示威带来地方维稳的压力,他们可能会在例如拆迁补偿等方面有所让步。

和流沙河先生聊天时,他对我说,律师有两个特点,第一是通过个案捍卫人权、捍卫自由,一点一滴地积累。第二,律师是讲理的,而不是用武力的,久而久之有助于社会形成一个理性辩论的空气,讲道理是可以积累的。我加一条,律师追求正义,可以不断地积累道义的资源,也有渠道推动制度建设和制度变革,只要更多的法律人不断努力,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是完全有可能的。每一个人按照自己内心的原则来生活,在日常生活中捍卫权利、争取自由,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历史的转折点。一篇文章、一个报道、一个博客,都不是白白努力的。这样一个体制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默许才能够运转,如果我们不去说谎,不去同流合污,那么这个体制就多了一个健康的细胞。我们要拒绝宿命论,认为中国就这样了。弗兰克在《社会的精神基础》里面讲到:历史正是因为人们相信另外一种东西才被创造出来的。如果我们仅仅相信现在看到的、现在发生的东西,历史就不会存在。正是因为我们相信现在还没有实现的那个图景,历史才有可能发生。只有改变才会有历史。现在中国人已经越来越明确地朝着那个目标前进,叫宪政也好,叫民主政治也好,叫法治国家也好,这种公共想象或理想,一定会影响人们的行动和选择,并产生社会效果。

和自由民主的理念相比,也许更重要的是自由民主的技术。我想,法律人运用自由的技术、运用法律的技术,行动是有空间的,改变是有可能的——不断行动也是我们法律人的责任。推动制度变革、建立法治国家,是我们的梦想,也是我们的事业。我们已经看到微小的改变,我们将看到更大的改变。

谢谢大家!

201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