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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论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诈骗罪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经济建设的需要,按照法定的制度将集体组织或村民的土地强制性地收归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制度。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政府工作人员、基层土地管理机关人员侵害集体组织或村民切身利益的犯罪频发,导致今天一幕幕上演着被征地村民以鲜血、乃至生命的代价捍卫自己家园的悲剧。公民该如何运用现行法律法规监督负责土地征收、赔偿安置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基层土地管理机关人员呢?因此,研究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的犯罪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土地征收过程中诈骗罪的易发环节
大多数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基层土地管理机关人员在通告发布初期,都未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书面告知被征地集体组织或村民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反而以高压态势强制性地迫使集体组织、村民以低价出让自有土地,进而在报批材料上,只能采用有着集体组织或村民签字认可的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的虚假材料,更有甚者采用虚假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上报国务院或省国土资源厅以骗取征用土地批准文件。
二、土地征收过程中诈骗罪的释义
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基层土地管理机关人员以虚假的材料上报国务院或省国土资源厅,其目的在于使国务院或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批准征用土地文件);而虚假的、伪造的由集体组织、村民签字认可的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以及虚假的“一书四方案”已经达到足以使国务院或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人员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
对于诈骗罪的判断标准就是看能否使—般人产生错误认识。在行为方式上,诈骗行为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行为欺诈;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在消极不作为的场合,必须是行为人负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之中,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告知的义务主要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如《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或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同时也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告知义务。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这是诈骗行为实施的直接目的,因为只有在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前提下,才能做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而在诈骗行为与交付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才成立诈骗罪。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基层土地管理机关人员一方面应当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告知集体组织、村民,但其并不告知;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工作人员、基层土地管理机关人员又利用载有集体组织、村民签字认可等虚假材料骗取获得的国务院或省国土资源厅的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使集体组织、村民陷入错误认识,达到以低价占有公私财物,进而高价卖出,从中获取高额利润目的。
需要研究的是,行为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财物,但同时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时,诈骗罪是否成立。有人认为诈骗罪所造成的损害是指被害人整体财产的减少,故上述行为不成立诈骗罪;有人认为是被害人个别财产的丧失,故上述行为仍然成立诈骗罪;还有人认为诈骗罪是对信义诚实的侵害,不要求发生财产损害。笔者认为,诈骗罪是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而不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因被欺诈花3万元人民币购买3万元的物品,虽然财产的整体没有受到损害,但从个别财产来看,如果没有行为人的欺诈,被害人不会花3万元购买该物品,花去3万元便是个别财产的损害。因此,使用欺诈手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骗取财物的,即使支付了相当价值的物品,也应当认定为诈骗罪。
至于他人基于错误处分财产的要素包含以下内容:首先,处分财产的他人,即诈骗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三、诈骗罪的刑罚
新《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51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四、公民维权的一些经验
(一)被征收土地集体组织、村民采用相机、摄像机记录下当地政府或国土行政部门发布的通告或公告的内容;
(二)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当地政府或当地国土行政部门申请公开征收或征用土地的集体组织、村民签字认可的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以及 “一书四方案”等报批材料。
(三)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上级政府或上级国土行政部门申请公开征收或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四)密切关注被征收或征用土地是否按照“一书四方案”进行建设。
国内疯狂征收或征用土地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大多数公民的放任和沉默。试想一下,如果人人都积极地监督政府或国土行政部门,面对一些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和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积极地举报,让其成为“过街老鼠”并接受法律的制裁,这些伸向人民的黑手还有立足和生存的空间吗?因此,要根治政府工作人员和基层土地管理人员的不法行为,只有通过借助公民的力量来监督,让其违法的黑暗行为暴露在公众的“阳光”下,才能让犯罪分子没有生存的土壤;只有将各地公民的维权经验口耳相传,才能净化我们的天空。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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