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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如何正确运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维权
——征地维权说明书(之一)

小唐

征地听证,是指在征收土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村民对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如何才能正确运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的听证权利,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呢?因该问题比较复杂,所以就应当结合土地征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来分析,以保证被征地人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

土地征收第一程序,发布征地通告: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土地征收第二程序,征询村民意见: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 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依据土地征收第一、第二程序,我们可知,征地通告应当明确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重要信息。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就应在“收到”或“应当收到”国土行政部门的书面告知听证权利的5个工作日内向听证机构提出听证申请。”

土地征收第六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应当明确: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由此可见,由于《国土资源听证规定》明确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在有异议的情况下的听证申请时间只有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在如此仓促的时间里,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是很难明白自己的哪些权利被侵害。但是在整个土地征收程序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有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合法申请两次听证的权利。只有在这两次的听证过程中,被征地人才能够获取更多的信息,才能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哪些权利被侵害,才能掌握更多的行政部门违法的证据,以便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