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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党义与法治的冲突

王永春

近十年来司法大倒退,有很大部分原因是党义与法治冲突引起的。党义的意识形态化频紧地充实到现行官僚专制政体中,有特色的伟大邓理,三个代表,三个至上的政治表述强势地渗透到现行体制的方方面面,在这种政治语境下,司法官员既不能以国家法律来否定执政党的党义,也不能简单地以政治教义而否定法律。司法官员心灵的纠结使他们在面临个案时不得不逐一调整党义与法律的关系。所谓断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就是司法官员带着这三条铁链的舞蹈,这样,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法官并不会优先考虑法律。在这里法院的裁判并不是法律至上理念考量的结果,而可能纯粹是执政党的政治意志,社会道德内容表达,随之而来的结果是,以法律为表述载体的判决书不再是人民意志的反映,而是极少数专政官僚的恣意叫嚣。

这种以法律为外壳,内藏意识形态的载体,是在极为复杂的法律实践中显示自身之现实意义的“法”,实际上是“党的利益至上”的司法场景表达,或中国传统意义以德治国的重述,与现代以法治国精神格格不入。在“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观念支配下,地方党委极易以党代政,以言代法,偏置法律于不顾,这甚至会得到中央上层的黙许或支持,国家意识形态党化使国家政权与党义的关联性日益密切,所以国家意识形态化不可能有完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理念。在这种情况下,执政党通过党义与世俗政权紧密结合,党义在整个国家的地位得到空前提升,形成一个独立于法律或超然凌骂于法律之上的价值系统,法律价值或若明或若暗。

正是党义与行政权力互相靠拢的过程中,行政权力大肆扩张,司法权逐步萎缩,极大地失去制衡能力,行政权力扩张后,公民、法人的权利时时受到打压,就在这歌舞升平“今天是个好日子……”的笑声中,当公民、法人的权利受到党化后的行政权力的侵夺后而司法权又不能救济时,积压的社会纠纷就会形成象活火山一样的能量潜伏在地下侍机爆发,引发社会革命,破坏法制秩序,形成法治灾难,党治严重危害法治。

党义支配下的“政治人”在“政治人”的治理模式下,因为的立法者将调整对象定位于高品质、高品位的人,所以该种模式下的法律任务在于“扬善”,在于追求尽善尽美的终极理想,进而表现出一种理想主义的浪漫情怀。而在“法律人”的模式下,因为立法者将调整对象定位于“凡夫俗子”、“市井草民”式的一般人,所以该种模式下的法律任务在于“防恶”,在于实现“规则而治”的现实目标,进而表现出一种现实主义的保守姿态。 [1]这是建立在对一般人的缺陷和不足的深刻了解和洞察基础上的,具有科学性。我国许多浪漫立法难以有效实施,有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在“政治人”的模式的立法超越了现实社会人的一般标准,将之预设的太高,其所设计的美好制度往往难以落实,有的甚至异化为有违立法者初衷的有害制度。尤其是在公法领域,由于对人的高标准预设,党化的立法者经常从“性善”的角度考虑执法者,常常松懈对公权力的适当防范,从而导致权力腐败与滥用,从而从根本上威胁到法治。

在党义支配的“政治人”的模式下,当立法因对人的定位太高而致制定法不能有效实施时,由于政治压力,党化的立法者往往急功近利,不是理性地改变人的预设模式,而是通过“洗澡”、“照镜子”等政治教育“革命式”的精神改造来重塑高品位的政治人,这样,公民的自治空间可能被压缩,自由和权利极易受到威胁,从而法治被弱化或虚化。党义支配的“政治人”的治理模式往往执政党只表现它把维护和建设至“善”的国家当作每个人必须遵循的政治理想,而不是象法治要求把目的“善”与手段“善”结合起来,这种把至“善”当成政治理想来追求的思考分析近路通常会陷入用目的的正当性来证明手段的正当性,于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满天飞,常常用“理想的善”来掩盖“现实的恶”,给人一种欺世盗名的感觉。

 

【作者简介】

王永春,单位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

 

【注释】

[1]姚建宗:《法治的生态环境》,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转自共识网,2013-06-17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07期   2013年6月14日—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