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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2011—2012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 (一)

姚立法

前言

民主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

真正民主的直接选举,是老百姓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体现,也是最广泛、最基础的民主实践,同时是人民的节日。

选举人权利大如天,选票箱里面出政权。

有问必答,有信必复

姚立法手机号:13986935587;邮箱:[email protected]

一、2011—2012中国独立候选人竞选须知

第1问: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自治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答:代表的权利有很多,也很大。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提案权。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3)表决权。表决,是指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意见,并以法定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

(4)选举权和罢免权。联名提名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联名提名县长、副县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法院院长候选人,联名提名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联名提名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权利;投票选举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法院院长,选举检察院检察长,选举各局局长,选举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选举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罢免上述由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的重要工作人员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6)建议权、批评权。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

(7)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如果是现行犯被拘留,公安机关应立即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汇报。

(8)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9)物质帮助权。人大代表出席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国家根据需要给予旅差费和必要补贴。

县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下八项权利:

(1)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的权利。

(2)视察“一府两院”工作的权利。

(3)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权利。

(4)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

(5)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权利。

(6)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的权利。

(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8)对“一府两院”和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第2问:在农村的选民都有权利同时竞选县和乡(含民族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吗?

答:完全可以,这是合法的。比如有的乡镇长就既是乡镇人大代表,同时又是县、设区的市和省级人大代表。

第3问:独立候选人是否可以成立自己的竞选班子?

答:法律没有禁止公民在竞选人大代表时成立竞选班子的规定。但可能有的地方政府有意认为竞选班子是民间组织,而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是非法的,故政府以取缔非法民间组织而打乱候选人竞选秩序的可能性是有的。

建议不要成立正式的竞选班子,但可邀请和接受志同道合者、亲朋好友等参与联名推荐自己为代表候选人,宣传自己的竞选主张及参选者的为人,监督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是否合法,参与和鼓励选民依法否定非法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核实委托投票人是否办理委托手续及被委托人是谁,等等。在选举日需要牢牢盯住应到选民数、实到选民数、实发选票数、实收选票数、委托投票数、在流动票箱投票的人和数、开票箱、唱票、监票、计票等。

第4问:以独立候选人身份竞选县或(和)乡两级人大代表,要做哪些准备?

答:(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知道人大代表有哪些法定权利。

(2)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知道县和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哪些法定的权力。

(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知道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县和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和规定。

(4)关注您所在县和乡发生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可以当众发表演讲,可以写成文章印刷后向公众派送,批评政府不作为或非法行政,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学习一点历史,知道1912年民国政府时,在野的国民党在第一届国会议员选战中,战胜执政的进步党的历史。关注当今台湾各级议员和各级行政首长的选举。

(6)走访选民,调查自1979年以来,您所在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中,官和民是怎样对待选举的。

第5问:在选民名单公布日之前,有哪些重要的事要做?

答:(1)准备在本人或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参与竞选人大代表的独立候选人,要在2011年6月份之前,打电话或直接到居住地的县级人大常委会,问清楚该地最近(2006年7月—2007年12月间)的一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没有特殊情况,该地的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投票日和最近的一次一般为同一天。

(2)人户分离的独立候选人,在和其居住地的人大常委会联系时,要特别问清楚,非本地户口的人,准备在其辖区申请选民登记,应如何办理相应证明等。但要注意,不要说明自己准备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在其辖区竞选人大代表。要到其姓名被居住地选举委员会公布在选民名单上后,方可公开竞选。

(3)独立候选人,应联络多人,在选民名单公布日前十五日前后,若单个人则备录音笔,到选举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其公布该行政区人大代表名额总数、划分为多少个选区、各选区所包含的单位、各选区人口数和各选区分配的应选代表名额。

若公布的选举信息中,选举委员会非法挪用代表名额、非法划分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非法挪用代表名额、非法划分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者的目的,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选选民小组组长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非法挪用代表名额、非法划分选区、非法分配代表名额;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重新依法划分选区和分配代表名额。

附①:什么是选区?

答: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进行选举活动、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

附②:选区是按人口数划分还是按选民数划分?

答:选区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等为原则划分,不是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数来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附③:《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六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

附④:《选举法》第十一条规定, “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附⑤:《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6问: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等选举信息怎么办?

答:以往,选举委员会把代表名额不分配完,留有机动数,目的是为在选举后可能新调入的官员留用的。

以往,选举委员会非法划分选区,目的是对付有竞争力的独立候选人。

以往,选举委员会非法分配代表名额,目的是使有权有钱的人尽量多地占无权没钱的人的人大代表席位。

当您和您的朋友们有了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举信息的铁证后,则要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和控告。可以写成文章在网络上发;可以印成宣传单在选区张贴或散发,提醒选民擦亮眼睛,看清不依法公布选举信息者的目的——暗箱操作,号召选民人人按照个人的意志,行使好推选选民小组组长的权利,以达到挫败组织非法选举者的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检察院控告选举委员会不公布选举信息;可以到县级公安局申请游行示威;可以向其上级人大常委会控告;可以向国内国际媒体报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选举委员会,请求其判决选举委员会违法并判其及时公布选区划分和代表名额分配等选举信息。

附:《选举法》第十条规定: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