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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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公民权利手册(十三)
(续上期)
第四章 国际人权机构简介
一、联合国人权机构
对一般性人权机构而言,维护和促进人权只属于其职能之一。这类机构在联合国体系内包括:联合国大会及其第三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等。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现已改为人权理事会)是经社理事会依据《宪章》第68条的规定,于1946年设立的,是联合国内处理一切有关人权事项的主要机构。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8条设立的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条约机构。该机构的职能与《公约》本身的实施制度相联系。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是根据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设立的负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的条约机构,成立于1970年。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是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7条于1982年设立。
儿童权利委员会是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以监督该公约的执行。除审查来自政府和其他来源的报告和信息外,委员会还发表对有关规定的一般性意见,甚至主持有关的公众讨论。
禁止酷刑委员会是《禁止酷刑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是作为与国际联盟有关系的一个独立机构于1919年4月11日成立的。现在,国际劳工组织是作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存在,其与联合国的关系以条约的形式加以确认。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是联合国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官员。
二、向联合国申诉
世界上任何一个人或任何一个群体只要感到他们的人权受到侵犯就可以向联合国提出申诉,即使他们的情形并不受惠于联合国某些条约。
三个现行的联合国条约为此提供了可能性。它们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意议定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具体申诉程序如下:
根据《任意议定书》,只要被指控的政府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它的《任意议定书》,个人便可以提交指控。至今为止已有38个国家签署并批准,但不包括中国。例如,如果张三认为他的权利已受到一个政府的侵害,并且他的争取这一权利的尝试在该国家内已告失败,这个国家也是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那么张三便可以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在内部会议中,委员会将考虑这一控告以及由该政府提供的情况。委员会将向张三和他的政府通告是否公约已受到尊重。委员会也将把这些意见收入呈交给大会的年度公开报告。委员会将在题为《任意议定书人权委员会的选择性决定》的报告中,公布所有的意见和决议,包括未予接纳的各种来信和某些非最终决定。
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向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提出控诉,申明受该公约保护的他或他们的权利受到了损害。只要受指控国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并且已承认了议定控告程序,此种指控便是可行的。为了提请所在国的注意,控告人必须首先在该国内寻求解决办法,不成后再向联合国人权机构提出申诉。截至1987年8月为止,共有12个国家已经接受了这个议定程序,中国是其中之一(1981年12月29日交存加入书,1982年1月28日正式生效)。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也有一个类似的程序可以遵行。如果一个国家已成为缔约国,受该缔约国管辖的个人成为该缔约国违反公约的受害者,他或她可以向酷刑委员会控告。与其它程序相同,原告也必须先在该国内进行申诉。截至1987年8月,7个国家已经加入了这一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11月3日在中国生效。
这些申诉程序是国际法的一个新发展。在联合国宪章通过之前,几乎不可想象一个公民能够向一个国际团体控告他自己的政府侵害了他的基本人权。中国政府已签署了上述三项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两项,中国公民当能受益于这几项人权保护程序。
每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一个称为“1503程序”的系统都要处理成千封这样的控告信。根据程序,控告信将被转交给被告政府,并要求该政府提交一份答复(原告的姓名将不予公布,除非他或她本人不反对向该政府通告姓名);同时,信的摘要将被秘密送往人权委员会的成员和防止种族歧视与保护少数民族委员会下属委员会的成员手中。
然后,控告以及被告政府的答复将受到下属委员会一个工作组的秘密考虑。这个工作组将把那些有可靠证据,表明严重侵犯行为已形成连贯形式的材料提交给下属委员会,再由下属委员会向委员会呈递有关严重违反人权的报告。委员会在它自己工作组的协助下决定是否需要任命一个专门委员会或报告起草人去详细调查该案。
这一程序中的工作是机密的,直到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做出其它决定。但是,委员会每年都要公布那些在其秘密会议中涉及到的国家的名字。
联合国接受来自人民(个人或团体)的申诉信。具体地说,联合国接受来自违反人权行为目击者、受害者的申诉,也接受非政府团体提交的报告——前提是,该团体是富有诚意地遵守公认的人权原则行事并且掌握有对所述情形的直接和可靠的证据。
匿名信将不予接受。那些以传播媒介上的报导为论据的来信也不予接受。
申诉信遵守以下规则方可为联合国人权机构所接受:
1. 申诉信的目的绝不能与《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或其它有关的人权条约、公约的原则相悖逆;
2. 申诉信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使人相信(并考虑到有关政府对申诉情况的答复在内)一个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严重侵犯行为已证据确凿地发生;
3. 申诉信必须包括三个基本部分﹕对事实的陈述,请愿的目的,指明被侵犯的权利是什么;
4. 申诉信的语言不能是辱骂性的,也不能对所指控的国家使用污辱性字眼;
5. 申诉信不能有政治上的动机;
6. 申诉信必须令人信服地表明,写信者无法在本国内获得有效的解决方法,或者那将需要过长的时间,即在本国内解决已是不可能的;
7. 最后,程序规则上应努力避免与其它程序重合,且不要重复提交已由联合国处理过的信件。
(待续)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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