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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中国警方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已经彻底变味了

杨支柱

据2010年10月16日羊城晚报《广东汕尾警方侦破特大贩婴案,11名男婴无人认领》一文报道,“今年1月,广东汕尾侦破特大贩婴案解救11名男婴,至今仍无人来认领。目前,1人患病死亡,5人由警察寄养,剩下孩子则让曾出钱购买的家庭继续寄养。”报道还说,办案民警认为,“这些被拐男婴极有可能就是其亲生父母为了牟利自己卖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虽然该条最后一个分句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收买儿童性质上属于犯罪是确凿无疑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因为犯罪情节轻微而已。

犯罪所得当然应当返还或被没收,但是收买儿童的罪犯却可以继续抚养他们收买的孩子,这是对于中国法律和警方解救行为的莫大讽刺。类似的报道已屡见不鲜:2009年9月15日,《羊城晚报》报道广东警方破获一宗从云南拐卖男婴到广东揭阳的案件,12名婴儿全部无人认领。2010年4月1日,《新京报》报道武汉铁路分局所破获的从云南到河北的特大贩婴案,49名被解救的婴儿同样无人认领。既然警方把被“解救”的孩子留给了买方,那么这些孩子还能说被警方解救了吗?被拐卖孩子的命运并没有丝毫改变,买孩子的人照样还是花钱买了孩子,不同的只是人贩子的入狱换来了警察的立功,人贩子的非法所得归了国家。这难免会使人们产生“黄雀在后”的感觉。到底是谁在卖别人的孩子呀?

其实无人认领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些孩子是父母出卖的,只能证明其父母没有报案,从而没有向警方提供可以比对DNA的体液。人贩子说这些孩子是从他们父母手中买的不足为信,因为这可以使他们的犯罪行为显得情节不那么严重(不是偷来的、抢来的)。如果嫌犯说是买来的,理应让嫌犯交代从何处、何人手中买来,然后去调查一下。查证属实的,显然不同于警方已经掌握了确证的罪行;因为它既排除了偷、抢的可能,也节省了查找拐卖源头或孩子父母的费用。这种情形,应当建议从轻处罚,而不是一味地严打。如果警方这么做了,至少大部分孩子的父母应该是可以查清楚的,怎么可能一个都找不到?

这些孩子的父母为什么不报案?我觉得原因也很清楚:这些孩子都是无证生育的“黑”孩子。因为没有“生育服务证”,这些孩子没有户口、没有身份证号码,很可能连出生证也没有。在中国这么一个无证寸步难行的国家,父母简直就没办法证明自己有这么一个孩子,他们又如何证明自己丢失了孩子?

可能也会有一些地方不用证明孩子的存在,仅凭父母自己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报儿童丢失案并留下DNA比对材料。但是丢失“超生”孩子的父母依然不大可能报案。没有破案线索,如果丢失了孩子的家庭又不肯提供办案经费的话,中国警方很少主动寻找丢失儿童,一般都只能坐等破获拐卖儿童罪解救一批孩子后比对DNA,找到孩子的希望相当渺茫,而报案的同时却坐实了自己“超生”的事实,难以承受的“社会抚养费”征收随之而来,连没有丢失的孩子也得跟着啼饥号寒。谁会为了一线渺茫的希望而主动招来让一家人不得温饱甚至负债累累的“社会抚养费”呢?

上述推理的一个强有力的佐证是,互联网上层出不穷的“寻子(女)团”寻找的几乎都是独生子女父母!独苗丢了,父母甚至更多的亲人通常都会不惜倾家荡产满世界寻找,哪有不报案的?人贩子拐卖儿童又不会专挑独生子女,那么丢了孩子而不报案的父母是什么人,不是显而易见吗?

有相当的理由怀疑警方并没有根据嫌疑犯的交代认真查找孩子的父母,而只是简单地对比了被解救孩子和那些报了孩子失踪案的父母的DNA,说孩子是父母出卖的纯属臆测。在金钱拜物教盛行的今日中国,根据嫌犯提供的线索到数千里以外的地方去查找孩子的父母,并确认孩子到底是被偷走的还是被父母出卖的,这对警方来说有点强人所难。

更严重的问题是,即使不惜代价确认了孩子的父母,又能怎么样呢?这些孩子丢了不报案的父母肯定是“超生”父母,而且决不是富人。孩子送回去后“超生”的事实铁证如山,“社会抚养费”还能不征?因此,孩子被送回不只是增加了一张吃饭的口。毫无疑问,这些被“解救”的孩子以后只能过啼饥号寒的生活,反而不如在收买者的家里生活幸福。

如果孩子是被父母出卖的,那就更糟糕:父母之一要被治罪,其家庭处境更加艰难。不治罪呢?把孩子送回去让他们再卖一次吗?以前不是没有警察遇到过这种麻烦。(参见《特大贩婴案后的伦理困境》,南方都市报2007年9月19日)

在没有强制计划生育的时代,那些渴望孩子的人通常从自己兄弟姐妹的孩子中领养。如果没有“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的重压,穷人养孩子的成本本来就低,卖儿卖女的经济压力要小得多。无论是为了缩小拐卖儿童的买方市场,还是减轻多子女穷人卖儿卖女的压力,都有必要立即废除强制计划生育。废除强制计划生育以后,买卖儿童的犯罪将大幅下降,那时政府完全可以依法剥夺出卖孩子和收买他人孩子的人的抚养权,而不必担心给福利院造成过重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