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为更有效地使用资源,《中国人权双周刊》从第181期起并入中国人权主网页。网址是:http://www.hrichina.org/chs。我们将继续遵照本刊宗旨和编辑方针,一如既往地为读者服务。
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公民权利手册(之九)
(续第32期)
八、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基本的公民权利。然而,我国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可谓来之不易。事实上,今天的中国亦未必可以说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真正的通信自由。同时,由于通信概念内涵的扩张,到目前存在的其他通讯方式,如住宅电话、手机、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等,亦可归之于通信内,使情况更为复杂。
目前,政府动员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监听监视,可谓众所周知。尤其在网络中,网警似乎无所不在,虽然追堵黄赌等网站是他们的工作,过滤电子邮件、过滤敏感词语等亦是他们更重要的任务。
由于通信自由乃一基本自由,故在我国的刑法系统中,侵犯通信自由罪当然占有一席之地。但侵犯通信自由罪却仅规范了普通传统的信件,而对手机电话类和电子通信类方面的通信自由保护基本处于空白,这就给公权力侵犯公民权益创造了空间。
所谓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则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
通信自由的概念是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信的自由,通信秘密指为自己信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通信秘密,是公民个人写给他人信件,其内容不经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的权利,并不要求信件中写有秘密事项,但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本身就侵犯了公民的通信秘密权利,使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被公开化,从而无秘可保。
规范以及保障公民通信自由,除《刑法》有明确定义外,还有几则法例都涉及到,包括《邮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犯侵犯通信自由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宗教信仰自由
共分七章十四条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已经正式生效。为什么没有一部由人大制定的《宗教法》,而只有一部《宗教事务条例》呢?许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
就如前文强调的言论、出版、结社、集会等自由一样,我国政府向来都强调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事实上,政府一直对宗教信仰自由的尊重都是大打折扣的。这是至今未能产生《宗教法》的原因之一。长期以来,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仅受到严厉的控制,对于宗教场所等的管制亦非常严格,而对传道等宗教活动则更是当作敌我矛盾处理。所以,我国到目前为止,公民都是未能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在此种情形下,自然也不可能产生《宗教法》了。
但宗教信仰自由可打压一时,不可能因为“破四旧”等逆社会发展的群众运动便将宗教信仰自由消灭。随着中国近30年的经济发展,民间的宗教活动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虽然不时仍传出政府镇压宗教活动的消息,但整体来看,宗教活动在民间已拥有了广泛的基础,政府已不可能将成千万上亿的群众再进行“无神论”的洗脑。无神论和有神论是平等的,无神论并不天然优越于有神论。
虽然目前指导我国公民宗教活动的是一部《宗教事务条例》,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民间宗教社会的不断壮大之下,在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到进一步保障之时,全新的《宗教法》必将面世,为我国公民享有完全的宗教信仰自由争取到法律的保障。
就现有的法律来说,对宗教自由也作出了许多的保障。而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目的便是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该条例在第二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而第三条亦规定了国家应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宗教团体,条例第二章进行了较详尽的规定,第六条指出,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则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了规定。该条例对宗教活动场地的规定颇为严格,与宗教信仰自由的概念似乎颇多冲突,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完工后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等等,琐碎且有横加干预之嫌。
尤其对宗教活动,则更多有不太讲理的规定,如第二十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试问在家中祈祷,或在家中作佛教法会,算不算宗教活动?如算的话,那是不是违法呢?
应该指出,《宗教事务条例》虽刚开始生效,但却是一部过时且粗暴的管理法规,而不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规,将限制宗教的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宗教事务条例》如果不做出适当的修正,必将成为导致社会不稳定的一大隐患。
十、劳动权
中华民族历史悠久,中国人民勤劳勇敢,这是人们耳熟能详的口号标语。但许多人其实并不知道,“勤劳”除了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权利!在我们日渐扩展的人权概念中,劳动权便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那什么是劳动权呢?劳动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有报酬的工作并得到相应保障措施的权利。劳动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劳动者得以生存的基础,在劳动者所享有的各项基本权利中居于重要地位。
我国宪法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而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便是一部具体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的基本法律,也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重要法律。劳动权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的权利:(一)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内容,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是实现劳动权的基础。(二)公平获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劳动后所获得的物质补偿,取得劳动报酬是公民实现生存权的物质前提。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取得报酬权,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当地居民最低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月均最低消费金额,再按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三)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的权利。《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四)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是我国重要的社团组织,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代表劳动者利益,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五)休息权。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的合理限制,以及定期给薪休假和公共假日报酬。(六)享受社会保险权。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
另外,由于中国公民权的不平等,农民的劳动权相比其他社会阶层存在巨大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中国实行平等公民权的制度。
(待续)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653
关于我们
本刊将秉持理性、平实的方针,报道中国的人权状况和民众的维权活动,对社会焦点问题进行分析评论;同时普及宣扬人权理念,系统介绍国际人权法律知识和维权案例,推动法制建设,扩大公民社会的空间,为推动中国人权事业的进步服务。
过往各期
六四专题
搜索
热门转载

-
时事大家谈:赞“一士之谔”,中纪委反击中宣部?
-
小品:讨伐任大炮
-
魏京生: 任志強很勇 如同自己當年
-
任志强:当前房地产市场形式分析
-
微自由: 任志强微博被封
-
《大炮有约》01 尼玛开撸,戴上头套谁敢惹咱俩
-
《大炮有约》任志强:不怕向任何人开炮
-
【中国情报】肃清微博大V | 中国走向法西斯二次文革? 20160301
-
批习「媒体姓党」遭清算 任志强微博被封 学者:已到二次文革边缘
-
党媒批任志强暴露党群对立

-
国土国家在茅于轼手里吗?
-
12国联合谴责中国镇压活动人士
-
12国联合谴责中国镇压活动人士
-
12国联合谴责中国镇压活动人士
-
“国际妇女节”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发布《“709大抓捕”中的女性》汇编文集
-
“国际妇女节”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发布《“709大抓捕”中的女性》汇编文集
-
“国际妇女节”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发布《“709大抓捕”中的女性》汇编文集
-
“国际妇女节”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发布《“709大抓捕”中的女性》汇编文集
-
“国际妇女节”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发布《“709大抓捕”中的女性》汇编文集
-
“国际妇女节”中国维权律师关注组发布《“709大抓捕”中的女性》汇编文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