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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滥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开启潘多拉魔盒
——维权工人的牢狱之灾及国家的解体

吴镇琦

该罪滥用的概况

近几年来,在现行社会秩序下,农民、工人,乃至律师们“聚众扰乱”事件越来越多。在google输入“工人维权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得12,800 条结果,而在百度输入该条目,获得7,800条结果。网上可查的典型案件有:

湖北省随州原铁树集团一千多职工因改制问题,聚集公司大门口抗议示威,并堵铁路3个多小时。2004年6月,工人(军转干)朱国以该罪名被处有期徒刑1年。

重庆明光仪器厂曾为军工企业,破产重组致700余名工人失业。2004年10月,杜红旗以该罪名被处有期徒刑3年。

江苏省盐城中恒纺织有限公司工人在公司门口、市政府门前聚集抗议。2004年10月,丁秀兰和刘美凤涉嫌该罪被捕(网上未见后续报道)。

山东省烟台华美服装公司工人多次上访。2005年5月,李信涛被处有期徒刑5年,孔君被处有期徒刑2年。

四川省宜宾天原化工厂工人阻拦公路和工厂大门。2006年4月,罗明忠被处有期徒刑2年。

湖南省邵阳南山乳品厂工人罢工。2007年7月 ,副厂长全海刚和工会委员龚向群被判刑。

重庆铜梁丝娟绸有限公司未告知工人被破产转制,工人维权。2009年3月胡为民(军转干)、唐爱民以该罪名被捕。

河南省平棉集团工人停工、上访维权,2010年7月8日,苗万立以该罪名被捕,此后,王海滨也被以该罪名关押。

该罪滥用的原因

据最高法院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的罪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该条内容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谦抑性是刑法第一品格,何以该罪成了潘多拉魔盒,构陷公民,将他们送入牢狱,并使宪法国体的改变得以固化,有以下原因:

一、模糊罪状,使之有变成魔盒的可能。该罪状对行为的规定太过笼统,三人以上有共同的情绪不稳定的行为,即可认为是“聚众扰乱”行为,虽有其它三方面限制,但也是概括性规定,导致定罪的伸缩性极强,标准稍一放宽就成了“口袋罪”。

二、落后的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三阶段理论有违法性、有责性这二道关卡,足以防止任意定罪的枉法行为。该理论已经司法考试悄然进入司法实践,但保守势力强力反击,司法又重拾原苏联的具有浓厚阶级斗争色彩的犯罪构成理论,相应地,该罪成为首选的打击维权的维稳工具。

三、工人对单位的强依附性。特别在大陆,工人及其家庭长期甚至几代人依附于单位,社会交往最通行的标签就是“某某单位的人”,这种单向的强依附性实为一种主仆关系,不仅导致工人权利状况极差,而且一旦不顺服,即被视为背叛,即可套上扰乱单位秩序的绞索。而作为权力寻租对象的单位因得到无条件的保护而越来越强势,工人一聚众,即要求给套上绞索。迄今只发现一个反例,即2009年7月吉林通钢上万工人罢工,总经理陈国军被打死,不见有工人被判该罪。

四、刑事司法的政治化。本来,除政治犯,刑事司法应绝对地与政治隔离。但在司法全面政治化的大潮中,工人的聚众维权,特别是上访使矛盾公开至权力部门,就被认为是政治错误,被当作敌对势力来对待,而根据刑法第一条,用刑罚同工人的一切上访维权行为“做斗争”自然是刑法的任务之一。所以,露头就打,带领工人维权者几乎都要入狱,此导致该罪滥用。

该罪滥用促使国家解体

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国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中国工人阶级在政治上早已“下岗”,不仅失去领导阶级的地位,而且在政治上被集体禁声,他们连公民地位的地位也没有。这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如此,但工人还属人民的范畴吧,不该是专政的对象。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滥用,将维权工人敌人化,这就导致工人和国家的对立,最终将促成国家解体。因为,中国工人的权益普遍遭受侵犯,数亿工人无不要求维护自身权益。刑法被政治所滥用,反过来其又助长了违宪政治,使之合法化;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违宪是对国家的根本损害,最终将让国家崩溃。

一、滥用刑法,使工人无权参政议政。对国家现有秩序,工人只有被接受,而无权改变。“咱们工人有力量”,但现今中国工人的力量只有干活。所谓“扰乱社会秩序”,即扰乱 “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的秩序。但一个工龄26年的工人只有800元底线工资的社会秩序,不合理。退一步说,即使该秩序合法,工人也有正当权利表示异议,而且工人们的异议是防卫性的,理应受法律鼓励,具有优先权。一方面,工人被剥夺政治权利,不准罢工、示威、结社,被集体噤声;另一方面,权力强力维护不合理乃至非法的现况(如剥夺工人福利),这说明国家宪法已失效,国家走向瓦解。

再者,“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定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扰乱社会,以实现不当要求。但以平棉罢工事件为例,工人打出的标语只是“共产党母亲,我们要吃饭”。工人只是要求“吃饭”,也无意扰乱社会,但是该维权活动遭到镇压,领头人苗万立、王海滨以该罪名关押。因为他们竟敢向“党”要饭。

二、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实行斩首制,对工人集体维权分而治之,杜绝生成工人领袖。仍以平棉罢工事件为例,以该罪名逮捕关押苗万立、王海滨就是枪打出头鸟,斩工人集体“闹事”之“首”。据闻,苗万立、王海滨被捕后,平棉集团工人工资普涨200多元,补贴发了、假期也有了。但苗万立至今已被关押3个多月,包括律师都无法会见。给多数工人一点小惠,严惩维权领头人,其谋不外乎三:一是对普通工人怀柔,防止其做出更激烈的抗争;二是多数工人得到一点小惠,代价是抛弃领头人,被证明为是不值得为之奋斗牺牲的一群,不致再产生新头领;三是领头者必惩,杀一儆百,驯服工人群体。

三、动用刑罚分化打击,使工人去阶级化。让工人消除阶级化认同,使之沙粒化,无法抱团维权。其逻辑是:三人行必生乱,乱必有师,师必为罪。

综上,滥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借之打压工人维权,违宪废宪,最终废了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