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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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历史将记住他们
——向权力说不的法官

王利平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指出,在法律帝国之中,法院乃帝国之首都,法官乃帝国之王侯。因此,在一个“法治天下”的法律帝国里,法官享有极高的地位、权威和荣耀,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

国王在法官面前碰了钉子

1608年的某一天,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宫中闲坐无聊,忽然想起,有一段时间没有到皇家法院去亲自审理几件案子了。何不去一趟,审一桩小民案件,解解闷儿,也顺便体察一下民情。国王一行来到法院,遇到普通诉讼法院首席大法官柯克爵士。令国王颇感意外的是,他要审理案件的要求在柯克这儿碰上钉子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国家都在朕的统治之下,区区一桩案件,朕竟然无权御驾亲审,这是什么道理?”国王满脸不快,质问柯克大法官。“陛下息怒,容臣禀告。陛下当然是国家的最高首脑,内政大事,外交方略,都由吾王总揽。但是,陛下要亲审案件这事,却是期期不可。”柯克显得很恭顺,但眼神中却透出一份坚定不屈。“哈哈,国王不能审案,这倒是桩新鲜事。我的大法官阁下,你别给朕来这套抽象肯定,具体否定的花样。朕知道,吾国法律以理性为依归。你不让朕审案,显然是认为朕天生愚笨,不及你和你的同僚们有理性喽。”国王语中带刺儿。柯克并不退让,一板一眼地说了一番话,这段话在英国法律史上极重要,原文抄录——“不错,上帝的确赋予陛下极其丰富的知识和无与伦比的天赋;但是,陛下对于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为了依法判案宁丢大盖帽

陈有西律师在其博客载文《体制内造反是社会良知的启蒙》,文中叙述了这样一位令人尊敬的法官:“我1993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高级法官班进修时,四川高级法院行政庭长是同班同学,他说了该省一个行政案,法官受不了行政干预,开庭时把大盖帽放到审判台上,说这个案子不能依法判决,这个大盖帽我也不要了。当庭按自己的合议庭意见把政府判输了。结果没有几个月,他被免职调离,果然实现了他的原望不让他戴这顶大盖帽了。”

敢于依法向地方权力说不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在院审委会的同意下,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做了“《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这一表述激起河南省人大的强烈反响,河南省人大认为这样的表述“其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严重违法行为。”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通报》,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洛阳市中院党组根据要求作出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该决定只是尚未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的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3月30日《关于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与河南省伊川县种子公司玉米种子代繁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上是这样说的,《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性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这个批复所传达的信息,无疑是比较明确的。李慧娟事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李慧娟回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班。回首往事,李慧娟告诉记者,她自始至终在尽自己作为一个人民法官的责任。

坚守底线拒绝与权力配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政府的一名负责官员,以“维稳”的名义卖掉了一家公司的土地。后又打出“维稳”旗号,成功抗拒了法院对该土地的强制执行。但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赵书军并不服气:“难道不讲法律、不追查下去就稳定了?讲法律和追查问题反而就不稳定了?……维护稳定是你政府的事情,但怎么能拿人家的财产来维稳?” 赵书军也自称:“一个法官连基本的原则都不坚持,那还谈得上什么公平公正,还有什么资格判案?”法官们还破天荒地把“被维稳”的情况写入了法律裁定中,以示抗议。2010年9月10日,合议庭被迫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但是法官们心有不甘,于是在这份《慈利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9)慈法执异字第395-16号]中出现了这样的罕见内容:“本院合议庭审查后认为……解除查封理由不成立。但湖南省高院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指令本院解除查封,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解除对本宗土地的查封”。这天,被赵书军认为是法官生涯中最耻辱的一天:“我坚持了近二十年的信条瞬间崩溃,我感到前所未有的迷茫。”“这是一起典型的行政干预司法,甚至参与违法最终导致司法腐败的案件。”赵书军说,他无力改变判决,能做到的,就是“无畏地把一切都说出来”。2010年10月28日,一直没有等来法律正义的受害人、强制执行申请人章胜汉老人,因抑郁、情绪激动脑溢血猝死,终年59岁。

著名法学家周永坤在其博客撰文《“千万别依法办事”——一位老法官对新法官的言传身教》,文中道:“某日,一位刚刚踏入法官门不久的新法官来看我,聊起刚踏入社会的种种感想,值得一记。新法官说,单位对他很是关怀,给他找了位老师。老师是一位和蔼可亲的老法官,对他非常爱护。一来二往,双方逐渐取得了互信。某日,老法官对新法官道出在法院混下去的密诀:‘千万别依法办事!’我以为听错了,再三要求新法官确认有没有说错,得到的回答是,老法官就是这么教导他的。因为如果依法办事,在法院无法立足!”年初,我应邀为法官授课,在备课过程中,与担任法官的同学或朋友做了一些交流,作为“旁观者”,期待能从“当局者”中了解到更多的司法现状。交流的最终结果,“当局者”普遍感到法官越来越难做,特别是依法办案难。法院和法官系向社会输送正义的中心,而在维稳体制中,却呈现出日益边缘化的趋势,常常受到权力不当干预。绝大多法官要为了能在法院立足,不得不屈服于权力,与权力密切配合,正因为如此,法官赵书军、李慧娟等的言行弥足珍贵,正因为有这样敢于向权力说不的法官,法治不再是抽象的概念,独立审判不再是空洞的说词,他们在坚守中拓展了法治空间,他们是这个时代的法治标本,是这个时代的法律英雄,经由一个又一个“中国式柯克”后,中国法治必将得以实现,历史不会忘记住他们。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转自王利平的博客,发表日期:2013-02-27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99期     2013年2月22日—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