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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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枉法裁判正在进行
——我看王登朝案
在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对法治的信念和依赖经常会被“党和政府”的意志所粉碎。最近正在审理的王登朝“贪污案”,公检法三家同流合污,罔顾事实,枉法裁判,具有浓厚的政治迫害色彩,无论从依据实体法判定犯罪事实上,还是从依据程序法进行审理上都存在严重缺失,显然玷污了宪法和法制。
三个关键词:贪污、妨碍公务、组织集会
据检方指控,王登朝在2011年中标深圳供电局大运安保服务项目期间,隐瞒供电局保安员人数设定的真实要求,将虚报保安员的工资、伙食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283万元占为己有。除贪污安保项目费用外,2012年3月17日,深圳市纪委将王登朝移交给深圳市检察院时,王登朝与检察院司法警察支队事务官庄某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庄某轻微伤,王登朝在检察院大吵大闹,涉嫌妨碍公务。这是起诉书和判决书的公开案情,台面下的另外一个重要事实是:2012年2月,王登朝拟在深圳市莲花山举办“纪念孙中山先生逝世87周年”集会活动,并自费定制了印有孙中山头像和“人民万岁”字样的文化衫3000件,并拟写了其内容有“中国大陆仍然没能真正实现民主”、“人民没有充分的言论自由”、“中国快要亡国了”和“要专制者立即下台”等语句的《演讲词》;事后上级部门认定王犯有“违反政治纪律错误”,并要求他签字,遭其拒绝。
在上述三个与王登朝相关的关键词之中,“妨碍公务罪”一直是用于对付公民的一个显失公平的罪名。本案是否构成一个与法律大环境相关的问题,我无力探讨;资料显示,用组织集会并有意用“颠覆罪”处理王登朝是本案的初衷,侦查中改用贪污罪名起诉并且执意判决,应该是对本案的政治因素的回避和对“异议”者无情打击的厚黑惯性。
从程序正义的视角看
程序法具有自生的独特内在价值。它既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和手段,又具有公正、独立、正义的内涵。正是因为这种属性使得程序法独立于实体法,具有独立性。诉讼程序在实现实体正义过程的同时,向诉讼参与者展示、证明判决的公正性,以便在控辩双方寻找平衡。
从程序正义上看,本案开庭本身不具合法性:首先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天通知当事人,导致当事人无法对法庭组成人员提出回避;其次,本案从一审到二审,法官都无意给被告方辩护的机会,辩护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包括一审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依然不让质证。二审辩护律师因法庭违法严重,辩护难以进行,被迫含泪相继退出法庭。其后,整个审理只控不辩,刑事诉讼相关法规成了儿戏。这种不顾事实、执意构陷一个公民有罪的法庭,其公正何在?
从实体正义的视角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贪污罪的定义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贪污犯罪,无论采用上述什么形式,其核心是是否“非法占有”,而“占有”是指“占为己有”。本案中王登朝用283万支付了983名保安员的工资、伙食费、住宿费、保险费、交通费、招聘费、服装费,并一一打入保安个人账户,王未占有一分一厘,这些均有记录可查,何来贪污?按照控方的逻辑,多支出的数额就是王贪污数额,即使这些钱都用于支付保安的工资、福利——显然当局是肆意用贪污罪构陷当事人。
从法理上讲贪污犯罪是行为加结果,这是贪污犯罪是否既遂的主要标准,这在法理上已经达成共识,而在法条上,就是要看当事人是否取得了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权或所有权,也就是是否达到了其主观上的预期希望。众所周知,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不同形式,也就是是否实际占有才是决定行为人贪污是否既遂的根据。
辩护律师李金星说,该项业务中的一些原始票据显示,王登朝在业务上的支出已大于物业公司支付给王登朝的290万,这说明王并没有全部占有,也没有将其中的一部分“非法占有”。由于王登朝是一个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务手续,但这并不改变事情的真实性,法定的真实,不是臆想,要有完整的证据支持,在控辩双方相互质证下而加以确认。本案显然意在构罪,并不顾及辩方的意见和证据。
荒唐的是,构成犯罪的四个主客观要件,本案几乎无一具备,甚至连犯罪客体(贪污内容)都没有,贪污的客体要件侵犯的是公共财物,而本案没有一个单位的公共财产被侵犯:总公司得到了该得的12%利润,深圳市祉庆物业公司得到了保安员的服务,所有参与保安员得到了工资和加班费。如是,贪污所侵害的客体在哪里?
从契约属性的视角来看
由于本案涉及的保安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法律关系均属于相关合同法范畴,本案的承包和项目运作则属于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特别是大运会保安承包项目,其中人力资本价格不同,包括转包、借用、人员调配等要素均是实现标的的实际内容,似乎本案控辩双方对此都有所忽视。本案王登朝保安分公司赚取的利润来源很复杂,有三班压缩为二班,有交通线路重叠,也有保安不同工价等等具体情况。至于人头和工资名实是否一一对应,只要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合同诈骗,应该视为保安公司的经济运作。王登朝与保安总公司的关系既是承包关系,也是行政隶属关系,王是在总公司认可下工作的,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总公司多付给王283万成本的问题。
从一个数字和由这个数字导致的劳务数额,进行有罪推定,进入刑事诉讼,再变本加厉罔顾事实、罔顾法律、罔顾程序,畅通无阻地进入一审、二审,这无论对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都是一个颠覆性事件,难怪有网友说王登朝无罪,检察院和法院有罪。
依法治国是现代国家的精神实质,也是共产党新一代领导核心的承诺,可是王登朝案件让我们看到的却是与之相悖的事实——枉法裁判。
2013年2月14日于青岛贮水山陋室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99期 2013年2月22日—3月7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5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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