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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公民权利手册(之四)
第三章 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一、概论
在民主社会,宪法权利确定的人权是一种自然权利。自然法假定,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享有自由,这些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干涉。为了个人自由的彻底实现,需结束自然状态转向社会状态。人在进入社会状态之时创建了国家,服从多数的统治即人为法。人放弃自然状态只是为了得到更好的保障。他一方面把一部分权力让位于公共权力,但他并不愿意放弃自己的天赋权利,而想让他的天赋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所以在向社会状态过渡的过程中,人们并没有转让所有的自由,社会状态的形成并没有使所有人放弃作为自然属性的人的最基本的那部分自由。人们保留了那些自然权利,这是一些不依赖于社会政治过程和结构就可以存在的权利和自由。这部分权利也就成为社会状态下国家或者公共权利机构所必须保障的自由。 换句话说,宪法不仅保护多数人的权利,也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使他们不仅不受公权的侵犯,而且不受立法机关制定法的限制。因此,宪法权利是社会状态下个人最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它的实现关乎个人幸福。
中国政府在最近的一次修宪时,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宪法,也就是人们常称的“人权入宪”。宪法第二章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中确定了一系列不可侵犯的公民基本人权。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其中第三十三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保障中国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则之一。
除了平等权之外,宪法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规定。 (一)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四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四十一条,公民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第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八条,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三)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四)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第四十二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第四十三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四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但依法纳税的农民被排除在外——作者注)。第四十六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第四十五条,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宪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九条,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
下面我们分别就每一项权利具体说明之。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宪法这一条款所规定的权利是全世界所普遍公认的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中国政府虽然将它写入了宪法,但离真正做到还有一段距离。中国目前还不允许私人办报,所有的出版活动都在政府的监控之下,集会申请通常不获批准,民间结社至今还不能完全做到,游行与示威更是公众避免谈论的敏感话题。尽管如此,由于中国政府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可以预期,人权问题将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和国内各界人士的关注。
言论自由: 中国政府曾于八十年代后期讨论制定新闻法,用来保护和规范宪法中规定的言论自由权利。可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直到今天这一法规还没有出台。因此,现阶段并没有专门针对言论自由的法律,只有一些跟言论自由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刑法、保密法、互联网管理条例等。在现代国际法则有一个通例,即没有被法律限制的行为都属于人民的权利。美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了这一概念。如果你当心会因为言论而触犯法律,你应该去查看刑法、保密法与互联网管理条例方面的法律。不过有一点你应该清楚,作为一个公民,你拥有非常广泛的言论自由权。如果你在民主国家,除了小心不要诽谤他人或违反与政府的约定而泄露国家机密,你一般不需要在发表言论时有任何顾忌。如果你今天不高兴,你最简单的办法是找一个公众人物来开涮。这大概就是民主国家的政府首脑好象个个都是妖魔鬼怪的根本原因吧。不过,对一般的民众,你可得小心,因为你的不负责的言论可能导致你吃上民事官司。另外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于言论自由也有限制,不过不是针对公民的,而是针对政府本身的。比如说,美国宪法规定,政府不得拥有自己的媒体,媒体只能掌握在公众手里。
出版自由: 在西方国家出版自由几乎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在民主国家出版一本书就象去商店买货一样简单,你只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一个书号就行了。政府似乎永远找不到拒绝给你书号的理由。至少到现在为止,我还没有听说过有谁没有申请到书号。中国传统概念上的书稿审查等制度在民主国家是不存在的。那么,中国的出版自由倒底有多大呢?还是让我们翻开2001年制定的出版管理条例来看看吧。
该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第二十四条也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合法出版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出版物的出版。可是,在该条例第十一条中却又载明,设立出版单位,应当拥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还有其他这样那样的限制。总而言之,中国目前还不存在真正的私营出版机构。不过,根据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达成的协议,中国政府在未来必须开放出版市场,允许民营出版机构的存在和运行。
(待续)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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