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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咄咄怪事:命案凶犯判二年半缓刑

张剑拔

12年前,浙江省安吉县孝丰开发区工地上发生一起命案,一位无辜者被一群手持利刃的凶徒残忍地殴打杀戮致死,但这群受某人民代表指使的暴徒却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获刑最高的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

据《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安刑事初字第225号所述,2000年12月2日傍晚,顾开华、金红星与马立东等人在安吉县孝丰镇百乐门歌舞厅楼下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被旁人劝架并拉开。随后,金红星、马立东等人又到安吉县孝丰镇东山开发区工地上解决纠纷;朱清、沈金发、陈张成、王志平等人也搭车到开发区工地。其中沈金发通过电话告诉朋友黄军,他的亲戚被人打了,要黄到开发区工地。金红星与马立东到了开发区工地后,有人提出徐旭康(安吉县递铺镇康山村安庆厂自然村人)也参与纠纷,要把徐也找来。于是朱乘出租车到孝丰街上,将徐旭康找到并带到东山开发区工地。到工地后,徐旭康从出租车上下来,黄军冲上去就对徐拳打脚踢,而后沈金发、陈张成、王志平也冲上去殴打。徐旭康猝不及防,连吭都没有吭一声就被打翻在地,旋被送医院急救,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徐旭康系被锐器刺破心、肺及胸主动脉致急性大出血而死亡。

显然,这是一个极其残暴的凶杀案。然而,这起2000年发生的恶性凶案却到2008年才审判。其间,主犯黄军虽于案发当晚去公安机关自首,但其一直没有被羁押。据死者亲属反映,主犯除黄军等人外,还有身兼人民代表的村支部书记,但这位书记至今还逍遥法外。

案子在被害人姐姐徐菊芳坚持不懈的申诉下,《浙江工人日报》披露了这个离奇的案子,安吉县检察院才于2008年5月8日向安吉县法院提起公诉,但起诉的罪名是“寻衅滋事”而不是故意杀人。

安吉县法院于同年8月17日进行了审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黄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半;朱清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二年;沈金发有期徒刑八个月;陈张成有期徒刑七个月;王志平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决宣布后,受害人家属失声痛哭,安吉县检察院“抗诉”,以示“公正”。然而检察院“抗诉”并不是因为这个案子判错了,而是沈金发于1984年曾以流氓罪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又于2006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刑七个月,是一个名符其实的累犯。对于这样一个罪犯,只判他八个月实在讲不过去,因此提出“抗诉”。湖州市中级法院根据“抗诉”,改判沈金发有期徒刑一年。

一群凶徒在光天化日之下将一个无辜的人活活杀死,竟然如此判决,这在中国司法史上是一个奇闻。这个案子若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严打”中,可能五个凶手都会被判死刑,时隔二十多年,竟“矫枉”到如此地步,不能不使人对中国司法的严肃性产生怀疑:难道中国的法律是橡皮泥,可以任由执法者把捏、玩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条罪状,简要地说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但如果造成重伤害以上的后果,则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理。再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于2001年7月27日颁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的,以重罪论处”,但是该案的办案人员出于对黑恶势力的畏惧和对人大代表的保护,竟然弃法律而不顾,将一个恶性的凶杀案以寻衅滋事罪处理,并处以最低的刑罚,这说明中国司法极不严肃,也极不公正。

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安吉县公安机关竟然阻止被害人家属自行聘请律师,并强行为之指定了法律援助律师,并就民事赔偿和各被告人达成协议,迫使被害人家属不再上告。但徐菊芳不顾威胁,继续上告,终于在2011年8月22日得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的一纸“(2010)浙刑监字第29号《再审通知书》”,指令湖州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这份本来就迟到的《再审通知书》在湖州市中级法院躺了一年多后,湖州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裁定,再次将皮球踢回安吉,由安吉县法院重审。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县级法院只审理最高刑15年以下的案子,这意味着这个案子不会当作命案处理,无辜青年徐旭康在九泉之下只能哭泣了。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95期  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