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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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泣血的“草根声音”(三十六)
——北大荒垦区上访问题调查

蒋巍

(接第146期

第十五章  用国家法规“验明正身”
——农垦总局的文件作废了吗?

通过第十四节中黑龙江省调查组召开的三个调查会实录,读者可以大致了解了垦区管理者的立场、观点。

我们应当对垦区的理由给予必要的理解。

“农场办社会”确实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比如推进教育、医疗等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推进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支付庞大的各级管理机构人员(直到生产队干部)的工资以及职工劳保、病保等各项开支等等。因此,垦区向土地承包人收取一定的、合理的管理费用可能是需要的(尽管我表示赞同,但在此我使用了不确定语式,盖因我无权发表肯定的意见。 2011年4月20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国有农场、林场的管理体制要加快进行改革。改革以后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我无从知晓,自然也不能妄加议论)。

但是,在垦区管理工作中,有一个根本性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即所有收费必须符合和遵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必须充分体现党的“执政为民”的宗旨和国家的惠农政策。绝不能一味采取“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态度;绝不能无偿剥夺家庭农场(林场、牧场),让他们的个人投资投劳付诸东流,侵害他们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绝不能承包费年年疯涨、没有上限,一再加重农工的负担;绝不能为了追求高额利润而损害社会主义企业的服务功能,甚至搞成垄断性的高价经营,“不服从就走人”。

在这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的问题上,在大是大非面前,我们不需要讨论更不需要争论。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和内容是极其明确,不容置疑的!

让我们重读一下国务院办公厅于2006年下发的《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国有农场、国有林场等,要“纳入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范围”,“取消国有农场的农业税,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金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将农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国有农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由中央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文件还细致地规定,要“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各项收费”,“要印制农工负担手册,凡手册之外的收费,农工均可拒付。”“国有农场要采取绝大多数农工愿意接受的形式和方法,将免除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严禁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加重农工负担。”国有农场要“规范各项支出,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增长,防止管理费膨胀侵蚀税费改革带给农工的好处。”

白纸黑字,堂堂正正,爱民利民,温暖感人,这就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态度和规定!

再请看:

关于土地开发问题

——1989年7月5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其中第三条规定:“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1994年3月5日,财政部颁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农业综合开发范围内,实行谁开发、谁利用、谁受益。在一定时期内使用权不变,可以继承,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2003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三条(十)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开发、整理、复垦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原土地所有权原则不变。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从事开发的投资者。”

——1994年,黑龙江省土地管理局发布《黑龙江省拍卖“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五荒’资源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可根据资源和开发项目的具体特点确定,一般不少于30年,最长可至70年。”

 关于退耕还林问题

——国家制定的《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费和生活补助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落实的若干意见》又规定:“实施退耕还林后,必须确保退耕农户享有在退耕土地和荒山荒地上种植的林木所有权,并依法履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基础上,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的政策。农民承包的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以后,承包期一律延长到50年,允许依法继承、转让,到期后可按有关法律和法规继续承包。”

——“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现金补贴。”

这里,再向读者提供一份铁证,看看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是怎么规定的?我要问的是:总局什么时候下令这份文件作废了?或者垦区基层单位为什么不把国家相关法规和总局文件放在眼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关于加强退耕还林资金财务管理的通知
黑垦局文【2003】143号(摘要)

——属于总局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计划内的造林任务,造林补助种苗费每亩50元。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农场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标准按200斤计算,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由中央财政承担。

——经请示黑龙江省粮食厅同意后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统一领粮,再由农场统一兑付给造林户。粮食调运费用农场自行解决。粮食兑付要一年结清,不结转。

——造林后,农场租住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建立退耕还林粮食兑付卡,退耕户凭验收卡和粮食兑付卡领取粮食补助和现金补贴,并逐级报账。

——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总局下拨的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各分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各农场要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及时落实到农户。

——要建立奖惩机制。对没有按国家退耕还林、基本建设和相关的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的,要相应扣减种苗或现金补贴;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将追究项目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这是一份多好的文件啊!为什么从总局主管部门、信访部门到一些基层农场就是拒不执行?这份文件究竟什么时候作废了?

(未完待续)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47期  2014年12月26日—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