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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中国发布管理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新规定
简讯
2014年8月8日
中国监管网络信息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8月7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对提供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作出新规定,涉及微信(腾讯)、易信(网易)、飞信(中国移动)等,严厉限制一般公众帐号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自2011年1月腾讯推出微信以来,即时通信服务在中国大幅增长。这些服务使得群体成员和注册用户能够即时分享信息。用户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在微博上用链接来分享信息。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称,制定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新规定(简称“微信十条”)要求业者对使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的用户实行后台实名制,其第七条规定特别引起了外界对其可能影响言论自由和获取网络信息以及用户隐私权的担忧。
第七条规定:
·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 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 服务提供者应审核服务使用者开设的公众账号,并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该规定对“时政类新闻”缺少明确的定义*,为限制言论和获取网络信息敞开了大门,不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 新规定虽未提供对“时政类新闻”的定义,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于2005年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已作了说明,该规定第二条中称:“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感谢香港中文大学法学院研究助理教授Flora Sapio提请我们注意这一点。)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37期 2014年8月8日—8月21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2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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