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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三股势力”辩义析疑
一
所谓“三股势力”,按官方定义,是指民族分裂势力(分裂主义)、暴力恐怖势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势力(极端主义)。表面上看,这是一个没有地域性、民族性、宗教性,涵盖三个麻烦制造者群体的统称。也就是说,不仅在新疆、中亚,不仅在维吾尔族,不仅在泛突厥主义、泛伊斯兰主义等特定群体中间可能存在着上述“三股势力”,在世界其它地方,在其它的民族、宗教、文化背景之下,也都有可能存在着各色各样的“三股势力”。比如说,我们不仅可以把“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突厥斯坦民族解放组织”叫做“三股势力”,也完全有理由把赫赫有名的基地组织、塔利班、哈马斯、巴解组织、猛虎组织、库尔德工人党、爱尔兰共和军、真主党、“黑寡妇”通通叫做“三股势力”,还可以把印度教极端主义、人民圣殿教、撒旦崇拜教、奥姆真理教也通通叫做“三股势力”,我们甚至有理由要求将以美国为首的全球反恐战争扭转为以中国为主的全球“反三”运动——如果“三股势力”真的是比恐怖主义更加全面、更加准确的敌情定位。但是,这看起来并不现实,人们从未接受在如此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三股势力”这种含混不清的概念。
事实上,即使在中国,也当且仅当谈论新疆问题时,人们才会谈到所谓“三股势力”,而在谈论西藏问题或台湾问题的时候,则通常不会把藏独、台独人士归入“三股势力”行列。在国际上,只有上海合作组织——这是唯一的一个涵盖中国新疆地区和前苏联中亚地区,亦即涵盖所谓“东突厥斯坦”(中国突厥斯坦)和“西突厥斯坦”(俄国突厥斯坦)的国际组织——正式采用了“三股势力”这一术语,而在其他任何区域性与全球性场合,在讨论其他类似议题的时候,人们从未采用过“三股势力”这种中国式贬称。
这说明,“三股势力”的发明者至少是不太诚恳的,因为这个概念貌似通称,实为专名,它其实是专门针对“新疆问题”的。而自从有了这个专用名词,“新疆问题”的局面也似乎就从此一通百通、豁然开朗,甚至出现了这样一种奇怪的现象:只要是新疆或者新疆人“出事”,不管是出了什么“事”——是抗议集会、游行示威,还是民族纠纷、警民冲突,抑或是“打砸抢烧”、暴恐袭击,某些官方权威人士的第一反应几乎是完全一致的,他们总是一如既往、不假思索地将一切责任归咎于“三股势力”。事情已经变得如此简单:只有新疆盛产“三股势力”,只有“三股势力”才会“搞乱新疆”,无需调查取证,闭着眼睛就可以指认“三股势力”是危害新疆各族人民的罪魁祸首。“新疆问题”的总症结就这样轻而易举被有关当局找到了。许多人都想象不到:一个政治名词竟有如此大的神通!
二
“三股势力”是典型的中国特色政治概念。说是中国特色,其实是中共特色。自从《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出笼,青年毛泽东以其简单粗暴的政治思维将当时的中国人分出革命的、最革命的有哪些人,不革命的、反革命的又有哪些人,自此之后,这种以数目字打头,专门用来给国民归类别、划阵营、戴帽子、贴标签的统合性称谓就逐渐在中共官方话语体系里流行开来,大行其道。比如,毛时代有所谓“四类分子”、“五类分子”,文革时一度扩容至“九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叛徒、特务、走资派、知识分子——这是对普通国民的社会生活和人生命运具有决定性影响的重要分类,凡被归入上述九类者,均是革命、镇压、专政、改造的对象。那时“黑九类”轮番受罪,往往一类挨打,其他八类陪绑,“只许老老实实,不许乱说乱动”,只要还没有被整死,就有受不尽的歧视、吃不消的虐待,无休无止;邓时代有所谓“三种人”:追随林彪、江青两个“山头”的、靠造反起家的、帮派思想严重的人,一旦被贴上了“三种人”标签,不管当年具体情形如何,不问有德无德、有才无才,按邓小平的指示,此人就终生不得提拔、不可重用了。
就分类模式而言,当今“三股势力”与当年“四类分子”、“三种人”一样,都是只讲政治、不讲法律,敌我意识有余、人权观念欠缺的产物。殊不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之下,除非有明确的法理依据和充分的现实理由,政府对公民进行政治性、意识形态性的分门别类,都是极不恰当、极不可取的做法,是宪法所不能允许的。而“三股势力”将性质上差异很大的三个群体用一个统合性概念强行捆绑在一起,更是一种不科学、不准确、不严谨的分类体系。
一般来说,主张民族分裂、新疆独立的人,信仰伊斯兰极端教义的人,如果他只是停留在信仰、思想、言论的范畴,那仍然是他的个人权利所在。依照中国宪法,他本应有相应的自由去选择自己的宗教信仰,表达自己的政见和主张,哪怕他信错了宗教、表错了政见,也不应因此而受到政府的打击和迫害。只有当他以触犯法律的形式去实践自己的极端信仰和错误政见的时候,只有当他的违法实践危害到他人、社会和国家的时候,他才成为法律制裁的对象,而这种制裁所直接针对的,也不应该是他的极端信仰和错误主张,而是他的违法事实。换言之,即使他的信仰和政见“无比正确”,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伟大真理”,但如果他胆敢以违法的方式和手段向他人和社会非法强制实施,也一样应受法律的制裁。在这个意义上,所谓“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至少还应该被细分为合法和非法的两种,而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打入另册。顺便说一下,笔者反对疆独,也从内心里反感宗教极端主义,但我不赞成将这两群人与恐怖分子合并到同一个名词里,因为中国公民的宪法权利一律平等,不应因其民族独立的错误主张和极端宗教信仰而受到权利克扣和减损。
而至于策划、组织、实施暴力恐怖袭击的那些人,比如制造“3·01”昆明砍杀事件的维族暴徒,他们行为的性质与思想言论范畴之内的“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不可同日而语。对于罪行确凿的恐怖分子,当然应该毫不留情地绳之以法,而不得以“民族政策”上的特权或其他政治的、宗教的借口而得到宽免。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政府将性质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恶劣的暴力恐怖势力与尚有合法非法之分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相提并论且混为一谈,合称为所谓“三股势力”,如此捆绑搭配,这似乎也谈不上是一项高明的反恐策略。
三
顾名思义,“三股势力”是三股,而不是一股。然而,去年新疆鄯善县“6·26”暴力袭警案件发生之后,《人民日报》社论说:“‘三股势力’是一种极端邪恶势力,集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于一身,在世界各国都留下斑斑劣迹。他们煽动民族仇恨,制造宗教狂热,鼓吹所谓‘圣战’,大搞暴力恐怖活动,残杀无辜群众,挑起暴乱骚乱。在新疆的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沆瀣一气。他们以暴力恐怖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借机扩大境内外影响;他们用宗教极端主义,蛊惑信教群众,以此扩大力量进行所谓‘圣战’。其目的,就是要搞乱新疆、分裂中国。”今年昆明“3·1”暴力恐怖事件发生之后,中共官方更明确宣布,“三股势力”不分彼此,早就成为“三位一体”。照此说来,“三股势力”应该正式更名为“一股势力”才对。
当然,新疆的“东突”民族主义者、疆独活动人士,中亚的泛突厥主义者、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泛伊斯兰主义者,在这些群体中间,确实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互相掺杂和互相渗透;也确实有一些“东突”独立运动组织已经蜕变为以“圣战”为主要手段的典型的恐怖组织,比如“东伊运”便是。但无论如何,我们不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凡分裂者必极端、凡极端者必恐怖。以暴力恐怖手段谋独立者,毕竟是少数。《人民日报》和官方人士提出“沆瀣一气”、“三位一体”的说法,无非是为了顺应当局的严打政策,为反恐扩大化寻找借口而已。但这样眉毛胡子一把抓,对于反恐的真实成效而言,对于新疆问题的真正解决而言,又有什么意义呢。
新疆的问题很多、很复杂,有民族、宗教问题,经济、社会问题,制度、文化问题。生活在新疆的中国公民中间,有各种各样的冲突,有国家认同上的严重分歧,也有官民、贫富之间的尖锐矛盾。虽然这些个严重问题经常纠缠在一起,但它们的原因和性质是有所不同的,解决之道也应该有所不同。让我们直截了当地说:三股势力不应等量齐观,反疆独和反恐不应混为一谈。
但是,中共当局一向讳言新疆有民族、宗教问题,它宁愿自欺欺人,假装其民族宗教政策和“自治制度”一向都很“亚克西”。那么新疆出了事,它就只好去找替罪羊,用无所不在、万应万灵的“三股势力”来掩饰,来搪塞,来开脱——恐怕这才是“三股势力”对王乐泉、张春贤们和他们的北京上司的最大用处。
2014-4-10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29期 2014年4月18日—5月1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6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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