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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占领行动:破坏民主还是完善民主?
(浙江大学公管学院)
最近有两件大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其一是乌克兰民众上街抵制政府;其二是台湾服贸协议表决引发民众抗议,抗议者占领了“立法院”和“行政院”。争议的焦点在于:在民主政体中,民众是否可以采取上街、占领等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为了陈述我的看法,我将首先进行一个否定性的论证,即我将引述几位我认为有一定代表性的看法进行评论,而后再进行肯定性的论述。
其一刘瑜博士,容我转述她的看法如下:1、在自由民主国家,民众和平示威是权利;2、诉诸暴力、甚至是恐怖行为是不合法的,或者说破坏自由民主的;3、街头抗议者的代表性未必够,没有上街的人的声音没有被表达出来,“如果一个制度不断给上街'正面'反馈,这就会鼓励一种'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政治局面,事实上就是奖励政治观念和行为的极端化,而这是违反民主的本意的”。
其二是一位在微博上颇活跃的新锐政治学者,引用他的原文如下:“1、法理上,面对经由自由公正选举产生的政府,公民应已交出了暴力反抗之权利;2、在自由的法律下,公民及群体应有非暴力示威抗争之权利,但其行使应以不触犯法律及不致使社会秩序和政治系统瘫痪为限;3、支持某种政治诉求,与支持表达政治诉求的某种方式是两回事。认可示威,反对占领!”
其三是一些指责,说抗议者是“暴民”、“红卫兵”云云。“方舟评论”也有评论文章,但我进行的是学理性讨论,对这些类似言论就不引用了。好了,以下的讨论是以自由民主政体为分析前提。
“暴力”当如何理解?
在观念上,我完全同意,暴力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谴责。可是,什么是暴力行为呢?可以对“暴力”给出一个永恒的界定吗?我很难给出一个建构性的回答,为此,我首先诉诸于历史事实。
众所周知,美国上世纪50-60年代民权运动的领袖马丁·路德·金博士,是一个坚定的“非暴力”主义者,1964年他获得了诺贝尔和平奖。2011年8月金博士的纪念雕像竖立在华盛顿国家广场,此前,只有华盛顿、杰弗逊、林肯和罗斯福在这里立有纪念塑像,这大致说明,在美国主流民意中,金博士的声望地位是和这几位著名总统并驾齐驱的。
在金博士所领导的民权运动中,形成了集体抵制、静坐抗议、罢工、进入商店餐馆静坐、拒付罚款或不公正逮捕的保证金、群众进军、群众集会、祷告游行等抗争形式。在金博士看来,这些抗争形式应该不属于暴力行动的。在金博士的名篇《三种暴力观》一文中,他给出过一个例子,恕我引用原文如下。“在北卡门罗城,有一个不用武力威胁赢得重要胜利的集体行动的实例。当警察不公正地逮捕一位黑人医生时,被唤起的门罗城人民向警察局进军,挤满了警察局的大厅和走廊,在他们的同伴被释放之前拒绝离开。当局由于不能逮捕所有人,不得不释放医生,双方都没有打算使用暴力。”
那么,台湾抗议民众的占领行动,应定性为暴力行为吗?如说金博士对这一行动性质有何看法,不问可知。
在我和赵鼎新教授的《重新思考群己权界》一文中,所论证的核心看法是,“自由的边界”如何界定是极为困难的,一个人在自己卧室里侧着睡还是躺着睡是不是一定属于他的自由,答案都并不那么肯定的,自由,其实就是一种容忍,“我”或许很不喜欢某位“女神”比如奥黛丽·赫本侧着睡觉,但在“我”愿意容忍她的这种行为时,在一个“我”和她构成的共同体内,侧着睡觉就是她的自由或曰权利。何谓“暴力”同样如此,金博士领导的占领餐馆商店运动,对店家来说,这显然是一种“伤害”,但金博士并不认为这是暴力行为。
何谓“暴力”行动,在我看来极难达成共识。当然,人之理性发展到今天不会这么虚无,在2011年8月的伦敦骚乱事件中,抗议者向警察密集投掷砖块、酒瓶、鸡蛋等物品,纵火焚毁警车和公共汽车,这大概应该认定为“暴力”。事实上,英国政府采取了坚决的镇压措施,而英国的主流媒体站在了政府的一边谴责抗议者。是不是可以说,暴力指的是对具体个体的攻击性或伤害性行为?
但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好的答案,我和赵鼎新教授在《重新思考群己权界》一文中论证了,“伤害”和“攻击”,孤立起来是定义不清楚的,逻辑上只有在“自由”、“权利”被定义清楚后才能定义“伤害”。
鉴于就“何谓暴力”殊难达成共识,那么,使用这个概念对行为进行“定性”是没有说服力的。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刘瑜博士和新锐政治学者把乌克兰抗议活动和台湾民众“占领'立法院'”定性为“暴力”是一种偷懒的轻率之举。但放弃“暴力”这个概念,并不会妨碍对行为作出有效的分析,因为还有成文法律。
道德与法律
“暴力”,是一个强烈的贬义词汇,是价值性词汇。鉴于价值殊难讨论清楚,那么可以运用更有共识的标准来衡量行为,这就是成文法律。乌克兰抗议和“占领'立法院'”是不是违法行为,准确地说,有没有违背当地的成文法律,这一点很容易形成判断,因为律有明文在。如果没有违反法律,那么什么都不用说;如果违法了法律,那也什么都不用说,因为律有明文在,法律条文上说怎么处置就怎么处置。
显然应该假定这些行动违反了当地的法律条文,若如此,是不是就应该道义上谴责这类行为呢?这是要对这类行为做一个道义上的价值性判断。这就涉及到一个复杂的问题,违法是不是不道德的?
本文是在自由民主政体的前提下进行讨论,这就假定了成文法律都不是恶法,是不可违背的。法律,是同等约束所有人的行为规范,但这是不是等同于违法行为就一定是不道德的、必须谴责的行为呢?
通常情况下显然如此,法律,几乎是最底线的道德共识。但例外比比皆是。我引用阿马蒂亚森在《权利与能动性》(“RightsandAgency”)一文中所创造的一个例子:A将被B在某地强奸,C只有在偷走D的车才能及时赶到现场阻止B的行动。无论那国的法律,C的偷车行为都是违法,但C的行为是不道德的、是应该被谴责的吗?每个人都可以给出一个自己的看法。
好了,我想说的是,违法行为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不道德的、应被谴责的行为,须在具体的场景下才能给出有说服力的评价。法之制,其真义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背了法律都应该受到惩罚。一个人违了法、而后他受到了处罚,这就是他为自己的行为支付了代价。对其行为进行进一步的价值评价固无不可,但这不能脱离具体场景。
是否破坏民主法治?
回到占领行动的具体场景,批评者所持有的理据是,在已然建立良好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法律在程序上是得到了民众的认同的,自知违法而有意违之是对民主体制的不尊重,是对法治的破坏。
违反法律是不是等于破坏法治?我先讲段我生活中的小故事。
某年,我去办理户口,入籍证明在我抽屉里放了很长时间,等我去办理时已经过了办理期限,派出所不给办理,要我到公安分局办一个手续。我向分局接待人员抱怨了派出所工作人员,接待人员对我说,派出所不给你办理有理,因为你“不作为”超过了办理期限。
接待我的是一位漂亮的警察小姐,我心情大好,遂争辩道:其一,我要入籍是因为我的公民身份,是否错过时限都无改我的公民身份,让我补办手续是合理的,这是对我错过时限的处置措施、我是接受的,但不让我入籍就不合理了;其二,“不作为”的主体是权力部门,而不是公民,如小姐您若工作不尽责或是可能认定为“不作为”的,而我作为公民无所谓“作为”或“不作为”。读者诸君可会同意我的看法?
扯远了。违反法律是否等同于破坏法治?不!破坏法治的主体只能是权力,而不是公民。因为,破坏法治,指的是置法律若罔闻,不等度地执行法律,对违法行为法外施恩,而只有权力部门,才能做到这一点。将违反法律与破坏法治等同的看法,是错误地认定了行为主体。民众违法,依法处置即可,哪里有半点破坏法治的可能?破坏民主法治,最显见的例子是希特勒,与民众何干?政治学博士见不及这一点,真是令人遗憾。
抗争是破坏民主还是完善民主?
有一些说法貌似是有说服力的。其一,在自由民主社会,民众是有通畅的体制化表达渠道的,在没有穷尽体制化表达之前,不应上街表达,因为这无论如何会冲击正常社会秩序。其二,上街反对政治领导人是不应该的,因为政治领导人是民选产生的,选举程序是民众认可的宪政原则,对政治领导人不满,应通过选票把他们选下去,或者诉求于体制内的救济程序比如提起弹劾,而不能采取非程序化的上街抗争形式,否则就是破坏民主。
如是观之,民众无论如何都不可以上街的,金博士领导的民权运动是在破坏美国的民主吗?这样的反诘没啥技术含量。
政治之目的,在于追求至善,亚里士多德如是说。民主,不能说是至善,民主更多的是程序和妥协,故而,民主被认为是“最不坏的制度”。在这一制度之下,辅之以力求完备的程序,以期至善之可能。但是,无论民主、任何政治形式都不可能是完备的,人类社会是变动不居的,政治中要面对无穷多的新生问题,也是基于此,设置了诸多程序并上升为宪政原则以应对未来的不确定性。
民主体制内生地要求了民众必须遵从程序,这也是对宪政原则的尊重,但程序并不等于是至善,人类对至善的理解是不断变化的,人类的智识和认知是不断演进的,这就要求程序是可变的,宪政原则也必须随之改变,如美国迄今为止已通过了27条宪法修正案。
宪政原则的修订如何可能?程序对此是给出了的回答的。这首先要面对的是一个议题设置问题,即如何形成能得以进入程序的议题。形成议题设置,在民主政体内,也应循宪政原则来产生,这是规范意义上的道理。
现代民主的要义之一,在于每个民众都有参与政治的权利。据此,每个具体的公民都可以提出自己修改宪政原则的诉求。在现实政治中,普通民众循宪政原则来形成议题,旷日持久,这是基本的事实。但程序是不能轻易违背的。若某位民众无论他具有多么天才的认知能力,他的诉求要转化为可供进入程序的议题,也是必须以获得现有程序所要求的民意比例支持为前提的。反反复复的诉说,未必能放大他的声音而获得广泛的支持。在这一事实之下,“占领行为”,或成了一个有效的选择。
如占领“立法院”,就能让更多的民众知晓他们的诉求,由此慎思、辩论他们诉求的合理性。若符合程序要求比例的民众认同了某类诉求,使得诉求得以进入程序成为议题并获致通过,这就意味着民众认可了修订宪政原则的必要性,由此产生的当然就是对民主的完善和改进。在这一过程中,发起行动的抗争者行为若违法,他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事实上就是,抗争者以身违法,换取了民主的完善,那么对这类行为,该做怎样的价值判断呢?这或许需要历史才能给出有说服力的回答,如曾经入狱的金博士,历史对他给出了评价:他的行为是正义的,是美国的进步不可或缺的!
如是观之,以成文法律来衡量,抗争者是在违法;而这推动议题设置这一角度来看,他们是在表达,只不过这种表达违法了而已,而违法的事实并不简单等于道德上的“恶”。
反之,若抗争者无论采取怎样的形式,诉求都不到广泛的认同,而且他也因此遭受法律惩治,这也是不应该将“破坏民主法治”的说辞加之于他们头上的,只能说,他的诉求,是当时的程序比例上的民众所不需要的,而他自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是不可以以某种良善动机为自己寻求卸责的。
在真正的民主社会,会哭的孩子未必会有奶吃,他的哭声,必须引起程序比例上的民众的认同。在美国的大街上,人数不等的游行示威群体比比皆是,据我的观察,他们的行动极少引发路人的关注,于是可以看到很有趣的现象:示威者或情绪低落无精打采、一付聊尽人事的姿态;或做鬼脸扮小丑,极力招徕路人的注意。
事实上,耶鲁毕业的政治学博士江宜桦就已经将占领“行政院”的抗争者“捉拿归案”,对他们的行为马上可以给出的判断是:他们违背了台湾的地方法律,此其一;他们是否推动了台湾的进步呢,每个人都可以给出自己的看法,能否形成共识性看法,可能需要未来的历史作出回答。
抗争是体制外活动还是体制内活动?
最后再简单地谈一点,如何看待现代社会的抗争运动。抗争活动,已然成为各国或地区常态的社会现象。在百年前的法国思想家勒庞这里,抗争者不过是“乌合之众”,抗争活动是非理性的愚蠢之举。之后随着对抗争研究的增加,抗争被理解是正常的政治活动,只不过这是“体制外”的政治活动,将其与体制性的政治活动如选举、立法等对立而观。
而晚近的抗争研究理论家们正在逐渐修正看法,越来越倾向于将抗争理解为民主体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完善和巩固民主的重要途径之一,因为事实是不容忽视的,如金博士领导的民权运动极大地推进了美国的政治文明,台湾的政治进步也是活生生的例子,故而蒂利说,“各国宪政,无不抗争而成”。
那么政府应该如何应对民众的抗争?2011年9月,美国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占领华尔街运动”,迅速蔓延至全国,而且波及欧洲,抗争者最后在华盛顿国家广场安营扎寨,运动声势之浩大,实属罕见,可谓极大“威胁”了美国的“民主与法治”。抗争者的诉求是抗议贫富不公,政府不作为,矛头指向的是资本家和政府。美国商界领袖、政要纷纷表态回应。
比尔盖茨说,“富人应该比普通民众要缴纳的税款多一些”。巴菲特在《纽约时报》社论版中写道,“国会应该停止溺爱那些超级富豪。”美国138名百万富翁联合上书国会表示:从国家利益考虑,应向美国富人多征税;“良好的经济曾让他们受益,现在到了回馈社会的关键时刻,应该让更多人得到好处。”奥巴马则反复表示:“已经听见民众的诉求”;“将继续为推进金融改革而战”;“作为总统所能做的最重要的事,就是与示威者站在一边,加倍努力兑现承诺以实现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
各位,占领华尔街的抗议者们不是要反对政府和资本家么,可现在资本家和总统却说,要和他们站在一起,这样的抗议如何还能继续下去?最终,声势浩大的占领华尔街运动无疾而终。试问,美丽岛上的马、江、王诸君,可有底气到“立法院”对抗议者们喊话:大家今天回去休息,今晚的守夜由我来!
——转自共识网,2014-04-02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28期 2014年4月4日—4月17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6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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