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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社会不公是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
——致国家主席习近平、总理李克强的一封公开信
我们是贵州省贵阳市的公民,也是被地方政府视为持不同政见的民主异议人士。廖双元在2013年4月28日已年届60岁,作为一个与现政权发声不合拍的人,被打压和被迫害就成了理所当然的事。
廖双元1970年10月参加工作,在国营贵阳轴承厂;1989年“六四”期间,他作为贵阳“沙龙联谊会”的人到北京声援学生,因此被当局迫害“劳教”3年;1992年回原单位工作;1995年,因要求当局平反“六四”而再次遭到迫害,判刑4年后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至今。
2013年4月,当吴玉琴向地方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办理丈夫廖双元退休的养老保险时,社保局以“被判刑人员的工龄须从重新参加工作的年限计算”而将廖的工龄抹去26年。廖双元工作的单位在2009年8月已宣布破产(国营贵阳轴承厂,70年代—80年代属于第一机械工业部主管的中央直属单位),当时该厂因为各种原因被迫离开的人员有近200人,大家聚在一起去找厂方相关负责人提出诉求。为阻止廖到轴承厂去参与提出诉求,市国保人员贾述琪就对廖说,他会帮忙办好,希望我的丈夫别去参与“闹事”了。廖听信了他的话,而且没有多久,就拿到了厂破产小组的领导发给他的一个“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面清楚注明“廖双元1970年10月参加工作(视为缴费年限,有证为凭)”,还有两张补交养老保险的条子,一张是1992年4月至1995年2月(合计金额:1330.00元,壹仟叁佰叁拾元整),另一张是1995年3月至1995年5月(其中个人交费17.73元,单位交费150.69元,合计:168.42元)。所有依据上都有社保局的公章及社保工作人员张祖萍的私章,而且当我们上网去查时,电脑上也明白无误地注明廖双元是在职人员。
可是当廖双元到年龄去办理退休时,却被告知有26年的工龄不算,依据是“(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规定:‘受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人员,他们的工作年限和一般工龄均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这很明显地说明廖双元是被国保及政府相关人员合伙欺骗了!这是一起典型的政治迫害!
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纵观此法九十八条条款,从头到尾,找不到“因被判刑”的人排除在全民社会保险之外的规定,也找不到为此而“工龄”失效的法律依据,那么行政机关以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关于“因被判刑”而剥夺工龄的红头文件,是无社会保险基本法依据的越位行为、是非法的行为,就是原有的相关规定,自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施行时也应当失效。
740号文件是1959年内务部给上海的一封复函,它并没有形成法律法规在全国实行。这个文件也许符合1959年当时的社会环境,但现在我们国家有了新的养老制度,社会环境有了根本的变化,我国已进入老年社会,养老和医保制度在不断完善。现政府倡导的全民皆保,就连以前没有缴费的百姓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和医保的今天,社保局再用这个过时的文件来坑害老百姓是很没有人性及荒唐的!
养老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所有权范畴。养老保险金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调整范畴,凡属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都要按法定比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金,属于个人的工资以外的法定福利。其在工作期间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到社保部门的养老保险金就属于个人的财产所有权范畴,是受宪法保护的一项绝对公民权利,非经司法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社保部门不具备刑事处罚的主体资格和收缴“罪犯”养老保险金的权力。如果一个人仅仅是因为“犯罪”而被社保部门取消了作为其个人财产的养老保险金,那么社保部门实际上是行使了刑事上的财产处罚权,显而易见的是,社保部门没有这样的权力。如果我们认为社保部门取消“罪犯”养老保险金的做法能归结于一种行政处罚,一个人因“犯罪”受到国家刑事处罚的同时还要并处行政处罚,也缺乏法律依据。社保部门只是一种社会服务机构,只是代个人保管养老保险金,其只有向用人单位或强制向个人征收养老保险金的权力,而没有对属于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占有和处分的任何权力。
我国刑罚体系中没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规定。我国刑罚体系中,人身自由权利方面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权利方面的刑罚是剥夺政治权利;财产刑罚是罚金、没收个人财产。这些刑罚必须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确定,并由法定部门依法定程序才能执行。社保部门取消养老保险金的做法既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法院判决书确定。而且,假设有取消养老保险金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判处“罪犯”罚金刑罚的同时,也不能同时判决取消其养老保险金,因为违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罚”的原则。另外,养老保险金也并不是个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缴问题。即使法院对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判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也应由法院来执行,而不是社保部门执行。
政府和单位及社保部门无权剥夺“罪犯”的养老保险金。因为,“罪犯”被国家司法机关裁判有罪后,国家只对“罪犯”处以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只是其公民权利受到国家有期限的部分剥夺,法院判决所没有剥夺的“罪犯”的政治、人身、财产权利,“罪犯”同其他没有犯罪的公民一样平等和完整地享有。养老保险金就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权利,法院的刑事判决并没有剥夺“罪犯”的这一项民事权利,包括社保部门和“罪犯”所在单位在内的任何其他部门就更加无权剥夺了!
其实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严重社会不公,老百姓是早已怨声载道,不公平、不合法的养老金双轨制就是本质问题。政府从制度上将中国社会划分成了两个社会阶级,人为地把人分出三六九等,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职工规定了达到正常待遇3到5倍的超国民待遇,贬低了企业职工及其他从业者的社会地位与尊严。
严格地说,养老金双轨制是一种歧视性的剥削政策,是以剥削所有纳税人为基础的。双轨制的持续运行所造成的社会不公以及对社会就业平衡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影响越来越凸显。收入分配制度改革10年难以出台,就是因为收入分配的背后是权利分配,只有先进行权利分配才能顺利进行收入分配。当官员及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护他们的特权利益而加以作梗时,收入分配改革就根本无法进行下去。
其实政府在这个问题上也意识到了它的社会不公性,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在2013年8月初也强调指出,取消养老保险“双轨制”方向明确,并说:目前国家已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推动养老“双轨制”所导致的不合理差距问题的解决。
现在有不少人(全国有几千万人受过刑事处分)遇到类似的情况,为使《宪法》精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得到贯彻,我国设立全民社会保障的执政理念得到彰显,正确处理好这一群体的养老保险及退休问题,我们认为它对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退休人员和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才是实质性的。
我们被迫选择上访,为的是搞清问题,争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如服刑期满后能恢复一切基本权利(与其他人平等的对待),这才是我们真正上访要达到的目的,这也涉及到因刑事“犯罪”这一群体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50多年前老掉牙的文件为由把人家的工龄清除为零,是存心要置人于死地,这与现政权一向倡导的给人出路、和谐、民生大相径庭,是与宪法及相关法律相悖的!
专此布达
顺祝春安!
贵州公民:吴玉琴 廖双元
2014年2月10日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24期 2014年2月7日—2月20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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