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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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如果我失去自由”
——记忆中的郭飞雄(下)
(接第121期)
(五)
飞雄善于将个案向纵深发展,并将主题提升到更高、更广的层面,以争取达成系统性保障人权之目标。
鉴于李旺阳案惨剧,他试图与我、与其他同道一起研究香港的《死因裁判报告》与《死因裁判法庭》,以从制度层面避免和减少非正常死亡的发生,并且如果进行严格法律程序的侦查、甄别、责任追究,他说:“死因裁判法庭制度的引进,我们想做成一个社会运动。”
我答复他:“死因裁判法庭无疑于中国大陆有积极意义;同时,一棵良木植根于被彻底污染的土地上,我不能不考虑标与本的问题。曾经想过做具体的宪政研究,包括哪些法律违宪,后来没有做下去,固然有时间的原因,更重要的是我认为治本才能树标。只有改变体制、实施宪政,法律法规才有所附丽。另一方面,一点点地推进,比如从死因裁判开始,拉开一个口子,也是可以的。”
据报道,今年(2013)元月,飞雄走上街头,发表演讲,声援《南方周末》:“中国的书报审查制度,是最反动的思想警察制度,这个制度早就应该被废除了。今天我们来声援南周,不仅仅是因为他们受到了打压,而是为一种普遍权利而战斗,这个普遍权利就是言论自由。”
随后,他写了对此事的《简要思考》和《反思》。他说:“前行者多是铺路者,牺牲者,南方的维权推动者和街头维权力量,早已做好为全国民间冲击边界、支撑格局空间的准备。我们愿做自由民主的炮灰。
“一代人的主体自证、主权实现,将通过行动完成。这就是行动的文化意义。民主政体不会走路,但人会走路,会把民主政体走出来。自古以来,做事的资源都需开发组合。火焰,必须走向干柴。”
(六)
2011年9月,五年刑满出狱的第三天,飞雄接受德国之声采访时表示:“我想推广一种中国社会稀缺的宽容理念,不针对个人,不制造敌对状态,用一种大团圆的方式来推动中国民主和法制。”饱受迫害的飞雄,即使是对视他为敌人的“人”,也始终抱着和解包容之心。(不知当局抓他,是否在鼓励民间的仇视与暴力?)
飞雄处事低调沉稳,时时保持警醒。他对我说:“我历来的观点是,宁拙毋巧,宁慢勿快。审慎持重是非常理性的。”飞雄的深谋远虑,为结束丛林法则、建立宪政民主、实现国泰民安,具有何等重要的意义!
今年6月,飞雄发表《自由、人权、宪政对国家主义》,提到:“我们有责任为了人类的长期和平,预防军国主义在中国兴起。更深层的是,对‘国家本性恶’的反思,在曾经遭受国家主义、集体主义的严重欺骗和戕害的中国大陆,是一项历史运动。警惕国家主义是数代人的思想使命。”
该文发表五个月后,中共党会决定筹建国安会,证明飞雄的预见是何等准确。
(七)
邪恶的政权,必不能容忍美善。遭受迫害,成了飞雄通往自由之路上必经的炼狱。
飞雄被构陷入狱、遭受酷刑的经历,网上多有,此不复述。兹讲几则小故事,或可管窥飞雄所受迫害之烈。
去年7月27日,飞雄来京,告诉我:“希望我这次在北京的五六日之中,我们可以多次相见于聚餐场所。可以认真地具体地交流,商议下一步如何多方合作。”我则天真地说:“若想与我单独见面,可于今晚七点起。地点芍药居。我请您吃饭。”飞雄曾与朋友单独相见(比如,我知道常青与他在国图的见面),却从未与我私下会面,头脑简单的我,当时未及细究其中原因。
同年9月,飞雄发照片给我时,说:“由于我险恶的处境,未能在北京和您详谈,很是遗憾。但我们业已形成了高度共识:坚韧推进维权,以推动宪政民主进程。”我说:“兄上次来京,其实想应当与您私聊,惜您匆匆,且君似多顾忌,故未提及之。”飞雄回复:“对我下手特别重,如果我们俩人单独见面,他们可能直接将我们捆绑起来。不要以为是说笑话,民运人士最少有二十几人是以流氓罪判刑的。这种黑恶势力无所不用其极。2006年初,我到机场去接**老师,特务摄像,从近乎直线的角度,把我们摄像成在一起。所以,不用多讲了。”我闻之,毛骨悚然。(附带补充:飞雄提到的这位**老师,是一位广受尊敬的女士,年龄堪为飞雄长辈。)
我这才明白另一“插曲”的由来:热情洋溢而自认胸怀坦荡的我,在聚餐时,走向飞雄说要与他照张相——我们在公民聚餐时常常如此:就算是“生人”也应邀随意合影——飞雄如同条件反射般立即站了起来,婉拒了与我个人的合影。作为一名女性,当时的我,非常吃惊,非常不好意思——因这是我的人生经历中唯一一次被人拒绝合影。
飞雄进去后,我与他的一位朋友S聊起此事,S说,飞雄绝对避免单独见女性,如果要与女性相见,飞雄就会拉上他陪同。可见飞雄受着怎样长期的、严密的监控与构陷——成系统成建制的、卑劣下作、无耻之尤的监控与构陷。
去年9月24日,飞雄告诉我:“现在连续被传讯,我都隐忍不言。”到12月2日,飞雄终于决定公之于众:“国保对国内民主维权人士普遍使用软禁、喝茶、强制旅游等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黑恶手段,全国很少有人直接反抗,我一直拒绝接受,国保对此非常恼火,故借机整我。他们传话说,今后会对我不断使用这样的无理由或者编理由传唤。这明显带有较劲性质,不知能否创造一项世界纪录。”
他并表示:过往坐牢五年期间,经历了无数次折磨、殴打,心灵已经有些疲倦,对这种传唤、跟踪、警车伺候、精神折磨,很有些淡漠,“曾经沧海难为水”。同时,他说,“如果不揭露这种罪恶,可能会鼓励国保和地方警察更加猖狂地滥用非法手段,还可能不利于向新加入自由浪潮的年轻人传播抗争的资讯和技术要领,使他们日后勇猛精进甚至超出我们”。他是怎样的用心良苦!
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此次飞雄被捕,实为中共当局对飞雄实施的强迫失踪。8月17日,在强大的呼吁声中,飞雄的亲属才接到当局的刑拘通知。随后飞雄又被强迫失踪——律师曾九次依法要求会见而不得。人们甚至担心飞雄是否“被整死了”。
正直、勇敢的隋牧青、蔺其磊两位律师,为维护飞雄的法律受助权和律师执业权,穷尽了所有法律救济途径而无果。隋律师愤怒地说:“天河分局非法拒绝律师会见郭飞雄,诉至法院不受理,检院控告亦遭驳回。天河公检法,蛇鼠一窝,沆瀣一气,誓将违法犯罪进行到底。整体国家机器对个体公民发动的战争,令人不寒而栗!”
据悉,当局企图指控飞雄的“犯罪行为”,主要是“组织、策划”2013年两项活动:一、南周事件之街头抗议活动;二、八个城市的维权人士发起官员财产公示和要求全国人大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街头举牌行动。为了加罪于他,当局对湖北袁奉初等义士的调查,均剑指郭飞雄。血性的袁奉初,坚称个人行为乃是自发,并非飞雄组织、策划;恼羞成怒的警察,唆使狱中犯人对其毒打,以作为对袁奉初“拒不配合工作”的报复。当局为构陷飞雄,真是机关算尽。
与之相呼应,党媒《环球时报》发文,将飞雄与此前被捕的许志永污名化(不知这是否算得上是当局对郭、许二人的高度“认可”?),为当局的构陷做舆论准备。我大怒之下,著《驳环球时报“表达异见不能越过法律边界”》一文,予以痛斥,其所在国内网页当天即被当局删除。
飞雄进去之前,听说我来了美国,终于放心。他尤其赞同我把女儿带出来,他说:“我是亲身经历者,我的家人和孩子被他们强压数年,故事多了。”由于被株连,妻子失业、孩子失学,飞雄妻儿历尽传奇般的磨难,辗转流亡美国。
正是飞雄为国人所做出的无私担当与巨大牺牲,使当局穷尽种种迫害手段,这也反证了飞雄对人权事业的贡献,及中共对飞雄的恐惧。
(八)
飞雄的文章,多宏大叙事、高屋建瓴;我从与飞雄的合作、交往中,则时时感受到他的悲悯情怀、容人雅量,他深刻的自省、不懈的追求。
飞雄曾建议我:“多元兼容,放开歧义。”他也会就个案对我提出具体的建议。我视他为挚友、良师。
他志存高远、胸怀河岳,走在通往正义的道路上;他心思细密,坐言起行,长于具体行动。他无意名利、低调行事——这也使得外界尚未给出堪与飞雄匹配的关注、理解与支持。
古往今来,多少仁人志士,人们在他们逝后才认识到他们的价值;人们却很难意识到,就在我们身边,就有如此高尚的人,他们将为后人所景仰。我想,飞雄就是这样的人。我们何不“且将旧时意,惜取眼前人”?
7月30日,飞雄对我说,万一他遭遇麻烦, “还请帮助呼吁一下”。话音刚落的第九天,飞雄进去了,我心沉如铅,没有一天不惦记他,没有一天不关注他。我在各种场合讲述他的事迹,恳求朋友们为他提供救助。我暗暗祈祷:上帝,求您保守飞雄,让他活着,不受酷刑和虐待地活着。我当然也祈求他健康地活着、自由地活着,可是,对于被无底线的政府关押的他,这是怎样的奢望!
一直想为他写点什么。可是,笨拙的文字不足以描述出他;飞雄与我的交流多达18万字,又让我不知从何写起;同时,我考虑到不能不小心下笔,怕给当局留下构陷他的证据与线索。
有一天,我突然想通了:以当局对飞雄24小时的监控,当局掌握的情况比我还多,与其让它们封锁信息、加以迫害,不如干脆公之于众,让飞雄所言所行,为更多的人所知。毕竟,除了世俗政权的法庭,还有属于历史、属于人民的法庭。暗室欺心,神目如电,谁能逃得过上帝的最后的审判?
他深爱他的妻子,却自愿承受着长年别离之苦;他思念他的一双儿女,却自动放弃了天伦之乐。这是何等痛苦而简单的选择!更难得的是,他的妻儿,如他一样,将对他的爱,延伸到普天下大众。他告诉我:“我的女儿,曾经对我说,爸爸,你可千万不能来美国,你得坚持斗争。我,一家,性格极其蛮横,有点儿像湖南人……我的妻子,您见过吗?别看她文静,性格极其强硬……数十年来,政治犯坐牢,她是第一强硬的。”
言为心声。兹以飞雄在刑事法庭的最后陈述,作为本文结语——
“我相信,不管是通过主动变革,被动变革,还是其他形式的演变,这一代中国人必将挣脱锁链,将那些违背大自然的正义,违背人类文明基本准则的条条框框踩在脚下,决定性地获得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其他基本的自由民主权利,从而由被奴役的草民,跃升为这块土地的真正的主人。当下,历史正降临到这一代人身上,无限的传奇在前面等着。”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22期 2014年1月10日—1月23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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