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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中国集会游行权的突破(中)

林柏仪

(续前)

继之前探讨了中国集会游行改革的现况、变动逻辑与三个阶段后,进一步地让我们一起面对下一个问题:要改革集会游行权,改革要针对的关键标的是什么?

集会游行改革的三个标的层次:法律、意识、惯例

我认为,要真正彻底实现集会游行权的改革,必须至少针对“法律”、“意识”和“惯例”三个标的层次推行。

首先,要改革中国集会游行制度——是否有确切的改变,关键之一还是在《集会游行示威法》所规范的“法律内容”有无变革。如我在“中台两岸集会游行法之比较”一文之末所述,按照当代人权的标准,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至少有10项应当改革之处,包括该法应自现行的“许可制”改变为“自愿报备制”;将“内容管制”改为仅得“形式管制”;将“禁制区”废除;废除对非法集会发起者的“刑罚”;“公民不得参加居住地外集会游行”、“集会游行不得过夜”……等条款应废除,这些都是最基本也最具体的改革标的。

官方声称“我们已是民主国家、人民当然可以集会游行”;而人民反驳“政府根本不民主,胡乱镇压集会游行”,这种认知落差始终都会存在。但将争议聚焦在法律规定上,将有助于双方间的辩论,避免各说各话模糊焦点。要从“高压控制模式”过度到“疏通许可模式”,甚至抵达“自由发生模式”,法律规范上的改革与倡议势不可免。从历史经验来看,这往往是一段漫长的改革之路;虽然变革往往是在一个短时间内进行。

虽然中国的集会游行制度通过《集会游行示威法》而体现,但人们都知道,有关集会游行的实际运作却不只是依据这部法律,而还有诸多不同层次的内容因素。也正因此,我认为集会游行改革的标的不该只在法律层次上,也必须及于其它层次,这才能有实际改革的效果。

主观意识变革的重要性

当代法理学大师哈特(Hart)指出:“法律就是人们意识上所承认的规则”,这显出人民的“意识”对于规范实现与否的重要性;不同的意识内容,实际上也就形成了不同的法律。所以,要促成中国的集会游行改革,必然牵涉到改变人民对集会游行制度的意识和想象,这至少包括:中国是一个可以集会游行的国家吗?中国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容许什么样的集会游行?人民的集会游行权利该被保障到什么程度?……等等人民的意识内容。这些不同的人民主观诠释内容,一定程度地影响着将来中国实际运行的集会游行制度。

倘若当所有人都打从心底地认为:“集会游行和走路一样,是人民的一种基本自由,不该做特别的限制……”,那时再严格的集会游行制度实际上也都将窒碍难行、无法运作,于是国家才会放弃无效、且将给政权带来更大危机的“政治控制”手段──镇压集会游行,由是社会也就从“高压控制模式”过渡到“疏通许可模式”,甚或“自由发声模式”。

倘若绝大多数的人都认为集会游行就是叛国的犯罪行为,那么即使法律上并不对集会游行做任何限制,而当政府有意阻挠钳制集会游行时,社会也不会有任何呼声来捍卫集会游行者的权利。可以说,中国当前的“高压控制模式”之所以能持续维持,除了国家镇压所带来的恫吓效果外,也包括了中国人民有关集会游行权利意识的薄弱和不在乎,这才使国家得以继续实行高压控制。否则,屡屡镇压人民的政权如何能维系下来?

中介法律与意识的惯例层面

而“意识”层次之外,还有一个层次虽然并未写为法律,但也高度影响实际集会游行制度的,那就是“惯例”。惯例是如何影响实际的集会游行制度?关键就在于,官方的决策基本上是重复的。不论是每一次人民所发起的集会游行,怎么被政府对待?有没有被许可?有没有被限制形式?发起人有无遭受牢狱之灾……等等,他们都将一定地影响未来行动者和官方如何处理集会游行。官方为了避免遭受人民“前后不一”、“选择性执法”的批评,往往也将依过去执法惯例而为。这就是惯例的力量。实际上,也是不同惯例的具体实践,串起了形式法律和主观意识层次的变动,惯例有着中介两者的效果。

站在推动改革的角度,就是要渐渐地推展“松动集会游行制度”的各种惯例。例如试着让依法“陈情”、“请愿”或“上访”的行为被官方承认,与应当依《集会游行示威法》申请许可的“集会”、“游行”、“示威”做出区隔,就是一大突破。又或者,逐渐要求政府不再以管制政治集会游行的标准,介入各种劳资争议、抗议、罢工等活动,当政府不介入劳资争议成为惯例时,人民针对资方抗争的集会游行权利又将向前跨了一步。每一次事件,进步可能很少。但请想象,集会游行改革就像“拔河”一样,每一次的松动惯例,就是人民这方又多拉了一步。若不注意,国家做出了更严格解释法律的执行惯例,就是国家一方多拉了一步。一来一往之间,体现了集会游行管制的具体实行,对民主人权的追求者来说,每一步当然都不得不慎。

综合来说,集会游行权利改革运动中,法律、意识、惯例三者的影响缺一不可。只有法律的变动,却没有意识和惯例上的改变,是只有骨架,没有血肉的改革,终将面临“徒法而不足以自行”的窘境;而只改变了意识或惯例,法律却依旧不便,则是没有变动根本骨架的改革,难防“威权国家的复辟”。

中国集会游行改革运动的战略思考

在认清了集会游行改革的标的后,让我们进入关于具体运动策略的探讨。依序从“战略”到“战术”层次,一步步分析。

在整体的战略层次上,经历了前述分析,我们认识到:集会游行权的制度改革,问题是人民如何逼迫政府,从以“政治控制”为主的“高压控制模式”,摆荡到以“追求正当性”为主的“疏通许可模式”及“自由发声模式”,而在法律、意识、惯例三个层次上,都产生了具体的变革。

问题的关键是人民的挑战力量。人民的挑战力量如何提升?集会游行权的改革运动如何可能?社会运动的理论告诉我们,这至少牵涉到“政治机会结构”和“资源动员可能”两个层次。

政治机会结构理论的启示

首先,社会运动理论中的“政治机会结构论”主张,社会运动之所以能够发生,并产生成果,关键在于是否有开放的“政治机会结构”,让行动者有挑战和成功的机会。

所谓的政治机会结构,包括各种能促使社会运动行动者的政治环境状况,例如:因实行选举制度,迫使政府必须开始关注人民诉求;遭逢激进者挑战,政府为稳定政局,愿意接受温和社会运动者的诉求;经济发展停滞或倒退,使政府必须在其它方面退让妥协,以维持正当性;国际局势环境要求政府接受改革等等。这些都是政治机会结构的开放。

人民的社会运动行动有了开放的政治机会结构搭配,才有不遭政权镇压,获得诉求成功的可能。开放的政治机会将进一步地鼓励更多社运行动的形成。相对地,若政治机会结构相对封闭,人民的社运行动可能遭受镇压和反挫,扩展社运将处处受限。

将此理论应用在当前中国的集会游行改革运动上,我们发现中国目前有逐渐开放的政治机会结构,但还尚未明朗。我们曾提到,中国日益迈向资本主义化的过程中,社会冲突持续地增加,中产阶级逐渐成形,以及在与国际整合的压力下,已迫使政府必须做出些许开放让步。这包括中国政权在面对各种陈情、请愿、上访、罢工、包围官署等挑战时,必须做出更开明的回应。另一方面,现代化官僚对治理术的学习,认识到以“追求社会正当性”来稳固政权的管制方式,也为中国集会游行开放改革提供了些许契机。大体而言,历史正朝向政治机会更加开放的角度前进,只是以目前的开放程度,当人民的挑战“踏过底线”时,依然难免镇压发生。

是故,在这政治机会暧昧不明、逐步开放但仍有限制的此刻,我们一方面建议采取“逐步前进”的因应方式,以温和请愿但持续坚持的方式,要求落实集会游行权利,避免在组织能量有限前,立即遭遇镇压和反挫。另一方面,尽管诸多牵涉到宏观社会条件变迁的政治机会结构,例如资本主义化产生的变动,与国际局势的压力等,行动者直接能影响的范围有限。但仍有部分政治机会是深受行动者影响的,特别是当“政权因意识到无法长期成功镇压社运行动者的挑战,是故主动妥协,开放政治机会”。此种状况如何成为可能,取决于社运行动者的“资源动员能力”。

提升资源动员和组织实力

社会运动理论中的“资源动员论”强调:社会运动之所以可能发生并持续,关键在于社会行动者是否握有充足的资源和动员能力。社会运动并非是有了政治机会就会发生,同时将因行动者的资源多寡,有着不同的可能。

应用在中国的集会游行改革运动上,我们关注到,当前中国集会游行改革运动,在国内的资源和人力上,长期不足。我们不但缺乏专门的人权组织或个人长期监督中国集会游行状况,中国本土的人权组织也没有充足的基金。有不少的国际人权团体,长期关怀中国人权状况,但这股力量如何能转化为中国本地的人权运动开展,仍然面临着诸多困境。而在经费之外,中国本土缺乏坚实的人权运动者网络,就是有也很微弱,或陷于遭受镇压的困境。人力与财力,这两种最基本的资源是中国集会游行改革面临的巨大挑战,它们决定着此改革能否成功。

所幸,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改革运动固然需要人力与财力,但其往往是“在精不在多”。真正能成为“有效资源”的,是具有战斗性的组织和人力,他们或许规模不大,却能在关键时刻发声,聚集人民的不满,突显政权缺失,以形成改革压力。目前中国集会游行改革运动或许仍是“百废待举”,但若能有少数有志之士深入投入这项运动,在论述和组织上勤做功夫,待有了充足的组织实力及战斗性,在政治机会来到时,就有成功促成改革的可能。

对中国集会游行改革运动的具体战术建议

综合了前述改革标的和战略层次的分析,在具体的战术上,我试着提出以下粗浅的建议:

1、累积组织能量,把握政治机会:我们已提到过,以目前中国境内维权组织的能量,相对于其得承担的民主改革任务,有着不小的落差。基于中国政权始终仍对人权组织抱持敌意,一再打压,例如在日前的北京“公盟”事件。在此时局,人权团体究竟如何让组织继续维系,这是最根本的问题。或许有形“组织”较容易成为当局的“眼中钉”,那么在维持组织之外,行动者也可考虑同时化整为零,以“网络”方式运行,透过网络论坛、电子报、读书会等方式串连,让有改革渴望的公民保持连结,也更广泛散播人权的知识讯息。若组织与网络能维系,在政治机会结构更为开放的时刻,就是公开挑战的机会所在。例如去年的北京奥运期间,举世关注,若中国人权组织或个人能更有准备,公开要求当局改革集会游行制度,不无有进展的空间。

2、以“和平请愿”姿态推动“单一法令改革”: 基于中国政权目前将集会游行制度摆荡在“高压控制模式”与“疏通许可模式”之间,有了诉求改革的空间,但尚未明朗。根据过往的经验观察,中国政府对于某些“具体问题”(如解决某一问题或修改某一法令),尚允许人民发声,比如下岗、环境污染等,而对那些批判政权,要求“全盘改革”的呼声,则倾向于镇压。因此在策略上,社运行动者或许可先针对《集会游行示威法》做单一法令的和平请愿与改革倡议,提出“民间版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修法建议版本”,以减少“踏过底线”被镇压反挫的可能。

3、落实“许可制”、突破“强制协商”: 目前中国的《集会游行示威法》,明文规范着中国人民可以在申请许可后,进行合法的集会游行。虽然在现实运作上,政府往往以“内容审查”、“限缩集会地点时间”、“强制协商”等方式维持“高压控制模式”,原则上根本禁止集会游行。但既然法律规定上有此一管道,就值得公民持续地予以测试,逼迫官方“依法行政”,还给人民集会游行权利。或许可从较温和的活动诉求开始申请许可,开启中国一次次被官方承认的合法集会游行实践,将法律明文的“许可制”予以落实。申请后若面对官方“强制协商”的要求,也可协商后拒不妥协,继续要求许可集会游行。若官方仍拒不许可,也可凸显当局“违法行政”的特性,将“不许可比例”公开,降低其持续执政的正当性。

4、创造“限缩集会游行许可范畴”的惯例:如前所述,目前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的定义几乎是无所不包——室外三人以上的聚集活动就被视为集会或游行,也就被课予了“经许可才可举办”。实际上,有许多公民活动,诸如“陈情”、“请愿”、“上访”等,或者劳资争议时常出现的“锁厂”、“罢工”等劳工行动,这些往往未侵犯他人自由,也有清楚的诉求对象(政府或资方),它们和以聚众向社会诉求的典型集会游行不同,应当被划归在“集会游行”范畴之外。若能尝试以这些活动松动官方的执法标准,渐渐创造类似惯例,这将实质上限缩了《集会游行示威法》的适用范畴,是人权的一大进步。

5、公开、强化受镇压人士的诉讼维权历程:目前中国有不少维权或异议人士,因参与集会游行或发表批评政府的言论,遭受当局起诉与审判。从各国的历史来看,每一个受镇压人士的诉讼维权过程,也都是促进民主改革的历程。例如缅甸的翁山苏姬、台湾的美丽岛事件等,虽然就法庭审判的结果,人民一方未必胜利,但对于该国民主化力量的凝聚,却至关重要。对于中国人权团体而言,值得尽力放大受镇压的个案,让个别受难者的审判历程成为促进民主改革的力量。

6、宣传民主国家的集会游行“报备制”: 不论中国政权当局是否愿意,在全球化的今日,中国人民与欧美民主国家的文化接触和意识整合,将是越来越频繁。欧美诸多国家在集会游行制度早已实行“报备制”,上街游行原则上不受限制,甚至只要是未侵犯他人自由权益的和平集会活动,完全可以不报备。同样是现代化的国家,为什么欧美国家可以实行“自由发声模式”,以“自愿报备制”实行集会游行,而中国却就不行?真没道理。随着中国与欧美互动日益频繁,人权团体强化宣传当前欧美实行的集会游行制度,必将产生“制度趋同”的压力,迫使中国政府进行改革。

当然,必须提醒,这些都仍只是方向性的建议,并未勾勒出完整的行动蓝图。我基本上相信,面对瞬息万变的今日中国,具体的行动策略还是得由第一线的中国社运行动者思索、判断,为中国集会游行权找寻突破的空间。更有效的实践知识,还是得在实践的历程中才能淬炼出来。

而在这之外,我仅能尽我的能力,接着从台湾与香港的集会游行改革运动经验,提供给当代中国的行动者以参考。

(待续)

本文作者为英国伦敦大学Goldsmiths学院社会学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