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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律师抗议地方法院违法安检
简讯
2013年12月1日
132位律师发表“关于张军律师拒绝违法安检竟被非法拘留”的声明。签名律师中包括许多中国最活跃的维权律师。声明抗议11月27日张军律师在湖北省武汉市地方法院遭安全检查人员“动粗”。当时张军前往法院立案,他拒绝违法安检。事件发生后,他被拘留。
律师声明引用省级法院评论以及最高法院发布的规则,都明文规定对律师进出法院免于安全检查。
律师声明说,虽然已经有这些规定,但在地方法院违法对律师进行安检已呈常态。声明要求最高法院出面制止地方法院的这种做法。
中国保障人权律师团“关于张军律师拒绝违法安检竟被非法拘留”的声明
11月27日晚,各方面陆续传来信息:“今天上午11时许,张军律师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立案时,因拒绝违法安检,与法院安检人员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旋即遭到拘留处罚"。
据了解,张军律师为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对于张律师因安检原因被拘留一事,武汉相关法院及其它部门,目前尚未对此事作出任何回应。作为执业律师,我们发现:现时,国内大多基层法院对律师进入法院时进行的违法安检已呈常态。对此,我们认为,这不仅违反了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而且严重侵害了执业律师的人身权利。
我们注意到,因安检原因,法院方面对律师动粗,已不是首次:而此次拘留张军律师事件,也并非个案。2013年10月18日,郑建伟等6位律师,在四川简阳市法院开庭时,因拒绝庭前安检,被法院禁止出庭辩护;本月26日,叶海燕诉博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案开庭时,梅春来和王宇律师也因拒绝安检,被法院拒之庭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4年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无需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此后,许多省市也已经制定细则,明令禁止对律师进行安检。如2013年8月,海南高院通知,应按照《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实施细则》规定,“对律师将免予安全检查,查验证件登记后即可放行”;10月24日,河南省高院、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也规定:“律师出入法院,不需安全检查”。但大多数基层法院却仍然无视律师免于人身安检的规定,动辄以侮辱性安检来对立、割裂和敌视同为法律人共同体的律师,知法犯法。此次洪山区法院在张军律师拒绝安检后,不但没有纠正自身违法行为,反而仰仗人多势众,公然对张律师动粗,并滥用公权力,违法剥夺和限制张律师的人身自由,肆意进行拘留处罚,已经涉嫌非法拘禁。为此,我们强烈要求:
1. 立即公开安检争执全程录像,辩明是非,以正视听;
2. 立即撤销对张军律师作出的拘留处罚决定,并向张军律师赔礼道歉;
3. 依法追究违法安检和对张军律师野蛮动粗的相关司法警察等安检人员的法律责任;
4. 依法追究对张军律师作出非法拘留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 责令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立即纠正对律师违法安检的做法;
6. 最高法院应就地方各级法院对律师进行的违法安检问题,责令地
方各级法院自查自纠,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督察。
联名维权律师名单:
李方平,北京律师;
江天勇,北京律师;
唐吉田,北京律师;
刘卫国,山东律师;
张 磊,北京律师;
陈建刚,北京律师;
葛永喜,广东律师;
吴魁明,广东律师;
隋牧青,广东律师;
陈科云,广东律师;
刘正清,广东律师;
刘士辉,广东律师;
吴镇琦,广东律师;
张科科,湖北律师;
兰志学,北京律师;
谢 阳,湖南律师;
常伯阳,河南律师;
付永刚,山东律师;
徐 灿,北京律师;
徐 忠,山东律师;
葛文秀,广东律师;
陈武权,北京律师;
滕 彪,北京学者;
胡贵云,北京律师;
赵永林,山东律师;
张传利,北京律师;
刘 巍,北京律师;
唐荆陵,广东律师;
刘金滨,山东律师;
周立新,北京律师;
陈进学,广东律师;
范标文,广东律师;
龙元富,广东律师;
梁秀波,河南律师;
李威达,河北律师;
于 全,四川律师;
刘 伟,河南律师;
王宗跃,贵州律师;
黎雄兵,北京律师;
肖芳华,广东律师;
伍 雷,山东律师;
石永胜,河北律师;
李国蓓,北京律师;
张 国;湖南律师;
汪 廖,浙江律师;
蒋援民,广东律师;
郭莲辉,江西律师;
郭新嵘,北京律师;
李长明,北京律师;
魏友援,江西律师;
冯延强,山东律师;
刘四新,北京法学博士;
李如玉,江苏法学博士;
刘 明,湖南律师;
陈以轩,湖南律师;
覃永沛,广西律师;
徐向辉,广东律师;
韩庆芳,河北律师;
王 宇,北京律师 ;
蔺其磊,北京律师;
王雅军,北京律师;
张赞宁,江西律师;
冯 云,云南律师;
杨 璇,湖南律师;
张重实,湖南律师;
李正君,河北律师;
李春富,北京律师;
卢思位,成都律师;
李贵生,贵州律师;
李长青,北京律师;
李志勇,广东律师;
储玉昆,北京律师;
王全平,广东律师;
童朝平,北京律师;
王必君,广东律师;
刘志强,陕西律师;
罗 茜,湖南法律人;
陈国庆,广东律师,
李前军,上海律师;
辛本华,山东律师;
李光耀,新疆律师;
张丽蓉,浙江律师;
陈 宁,广东律师;
姚志刚,成都律师;
张志勇,河北律师;
曲铁军,黑龙江律师;
徐红卫,山东律师;
施正刚,江苏律师;
张维玉,山东律师;
秦 雷,上海律师;
朱应明,江苏律师;
闻 宇,广东律师;
毛宏伟,广东律师;
梅春来,广东律师;
韦良月,黑龙江律师;
黄 建,四川律师;
王鹏宇,广东律师;
邵振中,山东律师;
莫宏洛,河南律师;
李苏滨,北京律师;
梁秀波,北京律师;
王学明,山东律师;
郑 湘,山东律师;
常伯阳,河南律师;
田 园,湖南律师;
张成茂,北京律师;
冉 彤,四川律师;
王先平,新疆律师;
王 成,浙江律师;
陈南石,湖南 律师;
李和平,北京律师;
唐天昊,重庆律师;
梁小军,北京律师;
庞 琨,广东律师;
王 甫,北京律师;
张 颖,四川律师;
常玮平,陕西律师 ;
黄思敏,湖北律师;
李大伟,甘肃法律人;
王 磊,河南律师;
张俊杰,河南律师;
朱攀峰,河南律师;
姬来松,河南律师;
铁海军,河南律师;
薛荣民,上海律师;
刘金湘,山东律师;
刘连贺,天津律师;
王全章,北京律师;
郑恩宠,上海律师;
舒向新,山东律师;
王玉琴,山东律师;
王梅霞,河北律师。
人权律师团联系人:
王 成律师,电话:13616501896;
唐吉田律师,电话:13161302848;
江天勇律师,电话:13001010856。邮箱:[email protected]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19期 2013年11月29日—12月12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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