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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美国往事
——人权法案之父:乔治•梅森
“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美利坚合众国。”
——乔治•梅森(George Mason)
弗吉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为美国独立所做的贡献,是其他州不能比的。独立后,在美国的立宪过程中,弗吉尼亚州更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些在两百多年前为美国独立和建国做出过卓越贡献的人物中,有一位很少被后人提起。他就是美国宪法中最初的十个修正案——《权利法案》之父乔治•梅森。
梅森家族来自英格兰的乌斯特(Worcester)郡,是后来的英格兰瓷都。一六二九年六月五日,乔治•梅森一世出生在一个农民家庭。乔治•梅森一世年轻时曾效力英格兰议会,是一名忠贞的保皇党。一六四九年,英格兰政局动荡,国王被放逐。梅森一世十分不满。一六五一年,为避免受到政治牵连,梅森一世变卖家产离开了英格兰,于一六五二年抵达弗吉尼亚州东南部的诺福克(Norfolk)。
梅森一世非常善于经营,到了乔治•梅森三世的时候,已拥有了大量土地。梅森三世又与弗吉尼亚的另一位权贵斯蒂文森•托马斯(Stecens Thomson)的女儿成婚。梅森三世获得了妻子安•斯蒂文森•托马斯(Ann Stecens Thomson)带来的大片土地,成为弗吉尼亚最大的地主。
一七三五年,梅森三世在一次轮船事故中丧生。安带着三个子女生还,其中之一就是美国开国元勋之一—乔治•梅森四世。
乔治•梅森四世于一七二五年出生弗吉尼亚的费尔法克斯(Fairfax)县。因为父亲早逝,他在母亲和舅舅的抚养下长大。十八世纪的北美大陆,大多数家庭只有一本《圣经》。一般富人家里最多也就有几十本书。但梅森舅舅的书房里有一千五百本藏书。这些书上至天文下至地理无所不包,于是这间书房就成了梅森四世的学校。和他少年时期的好友乔治•华盛顿一样,梅森没有接受过多少正式的教育,他是一位自学成才的政治理论家和法学家。梅森在政治理论和法学上的造诣之高,不在欧洲启蒙主义思想家之下。
一七五零年,梅森与另一种植园主的女儿安•艾尔贝克(Ann Eilbeck)结为夫妻。他们共有十二个孩子,其中九个活了下来。很多人觉得梅森难以相处,但他对安一往情深,始终不渝。尽管他后来再婚,但临终遗嘱中,一定要安寝在安的身旁。
梅森和妻子一起设计了贡斯顿庄园(Gunston Hall)。在弗吉尼亚,贡斯顿庄园和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的蒙蒂塞罗(Monticello)庄园、华盛顿的弗农(Mount Verno)山庄一样有名。当年殖民地领袖们远途而来时,总爱在这里逍遥数日。
梅森的思维敏捷、深入、无意于个人名利,只是醉心于对政治理论的探讨。因此,他的意见能使其他合众国创建人折服。他对政治问题有着极为深邃的见地,但他承认,他无法忍受政治生活中那种争权夺利的同僚关系。与梅森交谈过的人都无法忘记他,他不是一个温文尔雅的人,也不含蓄圆滑。除了几分幽默以外,只是一味辛辣的讽刺。朋友中,惟一对他性格不介意的人就是乔治•华盛顿。在二人断交之前的几十年中,他们常常各自携夫人相聚,无所不谈。梅森在公共事务中,总能坚持理性原则,坚持人权的重要性。不论是在国家事务还是在个人生活中,他总能用冷静的态度、理性的思考和就事论事的方法来处理问题。梅森对合众国的价值,得到了合众国的开国先贤们的一致承认。
一七七六年之前,弗吉尼亚是英国殖民地。梅森二十岁出头便在弗吉尼亚的地方政治中崭露头角。他当过法官,当选过地方代表,参与殖民地法律的制订。每当弗吉尼亚与英国发生矛盾时,梅森就在报上发表文章,向英国的权威挑战。美国独立前夕,梅森起草过一些重要文件,为美国独立和建国打下了重要基础。一七七六年,弗吉尼亚召开代表大会,讨论改组立宪机构。五十一岁的梅森当选为立宪会议主席。大会责成他起草《权利宣言》,即弗吉尼亚权利法案,梅森欣然受命。该宣言为后来制定《美国宪法》修正案中的《权利法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权利宣言》中,梅森第一次阐明了未来美国宪法的哲学思想和理论基础——美国最基本的政治观念:政府的唯一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全部“自然权利”,即“生存”“自由”与“财产”权。人民的这些权利是“造物主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比任何形式的政府都重要”。这些思想,被杰弗逊几乎一字不漏地写进了《独立宣言》。
一七七六年夏天,梅森为起草弗吉尼亚宪法和《权利宣言》呕心沥血。《权利宣言》即弗吉尼亚权利法案,被北美其他英国殖民地视为蓝本。
《权利宣言》是这样开头的:“一、所有人的自由与独立都是与生俱来的,并享有某些天赋权利,当人们组成社会时,不能凭任何契约剥夺他们及其后裔的这些权利;也就是,享受生活与自由的权利,包括获取与拥有财产、追求和享有幸福与安全的手段。”
《独立宣言》则是这样开头的:“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这两段文字如出一辙;但杰弗逊的文采好得多。如果仔细比较这两份文件,就能发现发现《独立宣言》里的很多思想渊源于弗吉尼亚《权利法案》。
在独立战争的年代里,梅森一度投笔从戎。他发起募捐,装备了民兵团,自任上校团长。但是梅森目睹好友华盛顿为赢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在大陆会议中同那些见利忘义之徒的曲意周旋。那些卑鄙、肮脏的政客的行为使他深感厌恶。五十多岁时,他就解甲归田,离开了政界。
然而这种悠闲的日子没有过上几天,华盛顿就向梅森发出邀请,希望他参与起草《美国宪法》。当时梅森已过六十,身体也不好。但他还是风尘仆仆地来到费城,参与立宪。在起草《美国宪法》的整个夏天里,他同反对者进行了不懈的斗争。为了坚持自己的政治理念,他有时甚至违背自身利益和弗吉尼亚州的利益。为了保障普通人民的合法权益,他敢于向任何权贵挑战。
费城制宪会议上,梅森是发言最多的人之一。他在制宪上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人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也是梅森的好友,尽管他们对联邦政府的理解并不一样。
制宪会议中,固执的梅森没能凭其高超口才说服那些各怀心事的同仁。梅森坚决要求新宪法废除进口奴隶;梅森要求未来的国会众、参两院代表都由人民选举产生;梅森认为宪法规定只要有半数议员以上同意就可以制定贸易法律,太过容易,应该需要三分之二同意;梅森还认为总统权力过大,应该加以制约,而副总统一职毫无意义;总统身边应该有个顾问团,且顾问团不能都是总统的自己人;他还要求宪法中加入公民权利条款。
梅森建议在新宪法中,要明确写入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以防止过于强大的中央政府侵害个人权利。这个今天看来是毫无争议的提议,在当时除了一个没有投票权的殖民地,所有参加制宪会议的殖民地都否决了该提议,梅森所在的弗吉尼亚也投了反对票。反对者称:宪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没必要对某些权利加以保护。
梅森可能是当时弗吉尼亚最大的奴隶主,他坚决反对买卖奴隶,但其他立宪代表并不同意他的要求,这使他十分失望。八月,他宣布:“我宁愿砍下自己的右手,也不会在这部宪法上签字。”由于梅森自始至终参加了《美国宪法》的制定,并做出了巨大贡献,此举不仅让其他立宪代表感到惊愕,而且使他们在签字时感到尴尬。尽管《美国宪法》于一七八九年一月四日正式生效,但梅森和其他两位制宪代表的反对为它蒙上了一层阴影。为此,梅森断绝了与华盛顿的往来。
梅森不在宪法上签字的原因是:他认为宪法没有人权法案,没有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有造成一个践踏民权的强势政府的隐患。梅森是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起草人,一贯主张天赋人权,支持权力有限的“弱”政府,他属于反联邦派(anti-federalist)。他拒绝在没有人权法案的宪法上签字,和他的政治理想完全一致。四年后,国会通过了麦迪逊起草的十条宪法修正案即《人权法案》,在宪法高度上保护了公民的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持有与佩戴武器等基本权利。被誉为“宪法之父”的麦迪逊自己承认,他的思想形成受到弗吉尼亚宪法、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的影响极大,而这两部法案,都是梅森起草的。由此可见梅森对美国宪法的影响。
梅森拒绝在宪法上签字的第二个原因与奴隶制有关。梅森这样说过:“奴隶的引进削弱各州;这种交易本身是邪恶的,是人类的耻辱;但依这部宪法,它将持续二十年。尽管我重视各州组成联邦,但除非它们能够同意终止这种交易,我不能让各州加入这个联邦,因为它将会削弱,而不是加强联邦。再者,如果这种肮脏的交易还要继续的话,我们无法保护已经拥有的同种类别的财产(黑奴)。这部宪法里没有保护它的条文;他们可以通过加税而导致解放奴隶。”这段话有两层意思:第一,宪法没有立即禁止奴隶交易;第二,宪法没有保障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从第一层意思上看,梅森反对奴隶制。但他又说这种交易会使他们无法保护作为私有财产的奴隶,因为宪法不提供保护,联邦政府能通过征税来迫使奴隶主解放他们的奴隶。梅森和许多开国先贤一样,是大奴隶主。他是制宪代表中拥有奴隶最多的人。梅森是想通过禁止奴隶进口来提高自己奴隶的价值,他不反对国内的奴隶交易。梅森想通过宪法来施行贸易保护,要保护的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
梅森拒绝在宪法上签名的这一决定,反对进口奴隶只是两个原因之一。梅森要求宪法保护公民权利、限制政府职能等思想是非常高瞻远瞩的。梅森起草弗吉尼亚宪法、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参与美国立宪的探讨,为美国国家制度的形成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对一个固执的理想主义者梅森来说,这样的宪法是不可接受的。他写信给好友,试图说服他们支持自己,但毫无成效。梅森选择成为拒绝在新宪法上签字的三个代表之一。梅森知道,在美国宪法上签字是一件流芳千古的事。但他为了自己的政治理念,放弃了在宪法上签字,这种坚持原则的勇气令人钦佩。
回到弗吉尼亚后,梅森公开了自己的反对意见,开启了美国宪法通过前的论战。但大势不可逆转,新宪法在各州得以通过。尽管宪法被各州人民批准了。但是,马萨诸塞、新罕布什尔、弗吉尼亚等州批准宪法附加了一个条件,他们要求联邦国会开会后立即启动修宪程序,加上《权利法案》。这些附加条件写在了批准宪法的决议上,无法置之不理。而北卡罗来纳坚决主张先有《权利法案》,然后才批准宪法,否则该州宁可脱离联邦。
离开政坛后,梅森很快就被世人遗忘了。但《权利法案》并没有因此退出历史舞台。在为通过宪法而进行的斗争过程中,联邦党人为了争取反对者的支持,承诺在宪法通过后会增加保护个人权利的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其内容主要来自梅森在弗吉尼亚州议会主持制定的《权利宣言》。
《权利法案》通过后,梅森很欣慰,并说过,如果再通过几个这样的修正案,他会考虑再次复出投入新政府工作。但他没有得到这个机会。
梅森于一七九二年十月七日死于疟疾,终年六十七岁。
今天,在华盛顿的国会山,人们可以看到,乔治•梅森的大理石浮雕像与世界古今伟大的立法者并列。美国前总统亨利•杜鲁门曾说过:“《权利法案》是一部无与伦比的政治文献,它直接来自于梅森那惊人的、睿智的头脑和他那高瞻远瞩的爱国主义观念。因此,梅森将永远在我们心中占有特殊的地位。”
现在让我们借乔治梅森的故事来看看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一七八七年九月诞生的美国宪法只有联邦政府三个分支的权限安排,没有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条款。这种文本结构与大多数的民权与政权对称的宪法文本不同。后来各国宪法是先定义公民权与自由,再定义政府如何构成及其权力的。即使是极权国家,公民权利全是谎话,也写的清清楚楚。
一七八七年制宪会议结束后。很多有识之士对宪法提出了批评。制宪期间,《独立宣言》起草者杰斐逊任法国公使。两个月后,他读到宪法后评论道:“其中有不少很好的条款;也有不少很坏的条款。我不知道孰多孰少。”他赞成联邦制,赞成三权分立的联邦政府。他最不满意的是:一、宪法没有权利法案,他担心人民会失去合法反抗政府的权利;二、总统可以无限连任,他担心在实践中这会导致总统的终身制与世袭制。他在给麦迪逊的信中说:“权利法案是人民反对一切不正当政府的依据,……它是任何一个好政府都不应该拒绝的。”权利法案固然会“捆住政府的手脚”,但没有它,其恶果将是“永久的、不可挽回的、影响巨大的”。法国的拉法耶特侯爵也直言不讳地批评宪法缺少人权法案。
当时很多人与梅森、杰斐逊、拉法耶特持相同观点。在宪法提交各州批准的过程中,人权法案成了政治家和公众争议的焦点。支持人权法案的观点是:一、美国的建国原则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然权利,才在人民中间成立政府”,那么,授权建立联邦政府的宪法就不该不提权利。人民与政府间的主从关系不容颠倒,在逻辑因果上、法律效力上,权利法案应该先于、高于宪法其他条款;二、尽管许多州已有人权法案,人权并非无所依托,但如梅森所言,“如果联邦法律至高无上,各州的权利宣言就没有安全性”。因此,不能以各州已有为借口而不在联邦宪法中加入权利法案;三、并非专制国家才需要确立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政府”并非天然就比世袭君主更尊重人权,国家权力无论掌握在世袭君主还是民选政府的手中,同样可能侵犯人权。从历史上看,侥幸得权的僭主比依血统继位的君主更残暴。此乃人性使然,无关政体;四、列举一些人权虽然不能确保所有应予保障的权利,但不完整的权利表述远优越于完全不提;五、权利法案可能会难以操作、没有效率。杰斐逊说,当官民对立、政府滥用职权之时,司法部门必须有裁判规则,权利法案即为此规则,它是对立法与行政进行司法制衡的宪法依据。从世界各国人民近代以来的经历来看,支持权利法案的观点是正确的。
自一七八九年三月起,麦迪逊认真地研究了各州的《人权法案》和各州提出的一百二十四份宪法修正案,以制定一份完整的《权利法案》。首届总统华盛顿也致信国会,支持权利法案立法。为《权利法案》修宪是为第一届国会的首要任务,麦迪逊起草了这份议案。
一七八九年六月,麦迪逊向众院提交了修宪建议案;八月,众院特别委员会将他的建议整理成十七个条款;九月,参院将十七条条款压缩为十二条。麦迪逊再次修订这十二条法案,九月底,两院通过了十二条法案。十月,华盛顿总统签署了这十二条法案并将其提交各州批准。一七九一年末,法案中的十条获得到十一个州的批准,《权利法案》正式生效。
《权利法案》条文多处沿袭了梅森的《弗吉尼亚人权宣言》。关于宗教信仰、言论出版、正当程序、陪审团、保释金的条款均源于梅森。关于持枪权的条款,源于富兰克林的《宾夕法尼亚人权法案》。
两百多年来,《权利法案》一字未改。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利法案》比宪法还重要。因为她是美国人民权利的保护神,是美国人民心中的自由女神。美国强大的真正原因,不在于它给予政府的权力,而是它给予公民的自由,并使政府竭尽全力保卫这种自由。
美国人民很清楚: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不管这一权力来自人民,还是专制君主。在美国人民眼里,只有法治和宪政才是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面对可能的权力滥用,美国的开国先贤们设计了各种防范措施:国家权力先在纵向被分解为联邦权和州权,联邦权力在横向被分解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分。立法权归国会,行政权归总统,司法权归联邦最高法院,立法权再分属参众两院。只有参众两院分别通过,法案才能成立。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有否决权,高院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而认定其“违宪”。终身制的大法官组成的高院虽有裁决权,但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参院同意。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但此否决可以被国会以三分之二的票数再否决。国会、总统、高院三权相互制约平衡,处处体现出了对权力的限制,可谓用心良苦。但美国人民仍不放心,依然强烈要求在联邦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中规定“不得立法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即便法案经参众两院通过、总统不否决、最高法院也不判其“违宪”,但如果该法案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该法案就不能成立。美国人民心中,个人权利远比“国家利益”和“政府权力”更重要。国家由人民组成,人民由一个个具体公民组成。没有公民个人,就没有人民,就没有人民授权的国会和政府。人民建立政府,是为了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如果通过人民意愿建立的政府,无法保障公民的人权,甚至侵犯公民的人权,政府就毫无意义。如“权利法案之父”梅森所言:“如果宪法不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就宁愿不要宪法,也不要美利坚合众国。”
——转自华夏快递,2013-12-09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19期 2013年11月29日—12月12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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