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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荒谬的判决,柔弱的法律
——评万建国刑讯逼供死亡案

张凯

历时一年的刑讯逼供致死万建国一案,终于有了判决:邓鸿飞判故意伤害罪12年,夏向东刑讯逼供罪1年,其他两位警察免于刑事处罚,在此之前还有5位参与刑讯逼供的警察都免于起诉。并且具了解,在决定不起诉的警察中,有的还在警察局继续工作。

吴老师是个看上去柔弱,却实际坚强的女子。丈夫死后,她坚决不答应相关部门提出的“和解”方案,而坚持要讨个说法。她由一个站在三尺讲堂上的老师变为怀揣案卷的“上访户”。每次见面,我看着她领着两个孩子离去的背影,就一阵酸痛,我们的法律到底需要走多久,才能让民众摆脱这种苦难,他们的人权才能有保障。

万建国是因江西博雅案而被限制自由的。这个案子曾轰动一时,由公安部指导,省公安厅立案,由江西公安厅、南昌市公安局及下属分局组建成专案组,进行调查处理。可见,对万建国的死,很多重要领导是应该承担责任的,但这也是我们这些律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困难重重的原因。这样一起涉及高官重权的案件,仅仅由南昌市检查院立案侦查,自然难求公正。南昌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工作负责,我作为受害者的律师,可以看出他们的无奈。毫无疑问,在崇尚强权的社会,法律人常常有遭受大侮辱的感受,他们不能以法律维护自己的尊严。

情节轻微:无法摆脱的痛

哈特说:“法律不单单是黑色地带和白色地带,更多的是无法确定的灰色地带。”而在我看来,法律规范领域中,这灰色地带就是法官可以自主裁决的部分。他的这部分判定,多半不是依靠法律知识,而是其社会经验。正如霍姆斯大法官说:“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这种经验主要是他的良知、对社会的体验和认识。法官之所以难当,非法律知识难学,而是需要对人生有痛彻心扉的体悟,以及对社会有高屋建瓴的把握。但是,一旦整个社会丧失了良知的评判和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无法彰显其良知与智慧的光芒。

在万建国一案中,法官认定“郭松林、熊玉儿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可免于刑事处罚”。此处,情节是否轻微是要靠法官凭自己的良心、常识和经验来判断的。很显然,该案法官丧失了他的良知,并违背常识。这种良知的缺失甚至无需去论证,是不言自明的。我们看到,这两位警察为了让反身吊起来的万建国双脚离地,而去踩将万建国脚铐和审判椅连接起来的绳子,然后用木棒、电棒打万建国的上臂、膝盖、小腿,直至万建国被折磨死。如此残酷的行为,法官居然认定为情节轻微。别说他们都动手参与了刑讯逼供,就是他们在旁边看到这种行为而没制止都应该是犯罪,应该追究责任。然而,我们的法官昧着良心,居然作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让人如哽鱼刺,切齿作呕。所以,我们说中国的法官缺乏的不是法律知识,而是缺乏良知和常识性道德。

法亦不法,到哪里去说

如果以上说良知有些抽象,难为了我们的法官,那么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总应当遵守。然而,看看这份判决及庭审记录就明白,我们的法律即使再清晰明确,也会被他们践踏得支离破碎。在本案庭审前及庭审过程中,我们反复和检察官、法官就罪名问题交换意见。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刑法第247条“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显然,刑讯逼供罪致人死亡,要依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本案中,法庭判决仅对郭松林、熊玉儿、夏项东定了刑讯逼供罪,邓鸿飞也仅仅是故意伤害罪。要知道故意杀人罪,最高可判死刑,最低3年;而刑讯逼供罪却最高判刑3年。显然,公诉机关及法院都故意选择了较轻的罪名,以让熊玉儿和郭松林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另外《人民法院量刑指导》第30条规定 :对于不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有免除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但根据刑法第37条规定,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一般应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一)所犯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的;(二)无从重量刑要素;(三)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失已经挽回,或者积极有效抢救被害人员和受损失财产的;(四)认罪态度较好。我们应该注意到该规定是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其一,前面已经论述,不再赘述。其二,无从重量刑要素,但我们看到:刑法的第247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难道法律如此清晰的表述,法官无视吗?其三,没有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在本案中万建国的死亡难道可以挽回吗?法官免除郭松林、熊玉儿的刑事责任,完全是无视以上法律条款。

代理律师,谁能解你的痛楚

我是以万建国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的名义参与本案庭审的。然而,在刑事诉讼的法律设计上,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本身就受到很多限制,比如说不能独立指控、没有上诉的权利等。这就让受害者诉讼代理人的地位很尴尬,甚至开庭法官可以无理地限制出庭律师的人数。开庭前,万建国的母亲、妻子、女儿每人分别委托了两个律师,一共6个律师准备出庭,然而法官却只准许两位律师出庭,这在程序上就限制了代理律师出庭。

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往往仅在附带性民事赔偿中有所作用;在刑事审判中,他们往往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虽然,我在法庭上滔滔不绝,据理力争;但是在判决里,法官对我的论证却掩口不谈或一笔带过。中国的司法判决常常是缺乏说理性,没有论证,更没有案例引证,只有似是而非的结论。在如此的司法体系中,律师还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呢?这是我们律师无法释怀的痛楚。

刑讯逼供:禁不断,理还乱

刑讯逼供是个世界性的课题,而在集权国家它就更显得常态化。从去年“躲猫猫”事件开始,陆续暴露了一系列看守所非正常死亡案件。看守所内在押者的权利保护一直被忽视,是权利侵犯的重灾区。按照法律,法院判决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在看守所阶段,在押者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的案例,有的死于刑讯逼供,也有的是被同监室人暴力殴打致死,还有的是因看管不利而自杀死亡。对此,我们缺乏法律性在制度上的监管,比如当事人的律师会见权在侦查阶段往往得不到保障,这就为刑讯逼供留下了机会。如果缺乏监督机制,多人在共同作恶的时候,道德感就会降低,本案就充分凸显了这点。此案,一共有9个警察在场,参与了对万建国的刑讯逼供,但是没有人对之进行制止,这就使暴行更为残酷。

看守所是归属于公安局管理,而律师是制度层面上与公安进行法律博弈的对手。但是公安部门的特殊地位,破坏了博弈双方的平等,不能产生有效的相互制约,致使律师一方只能隔岸相望,另公安一方则胡作非为。司法的官本位制,导致民众丧失法律的主动权,而变为法律的奴仆,于是民众不能崇尚公义,有悲悯公正之心。

万建国刑讯逼供致死案是中国司法的不幸,我们的法律再一次显示了其软弱和无效。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的国家和社会丧失了良知及公正之信念,由此法律也就没有它的神圣意义,沦为贱具,依仗权势,它可以混淆是非,也可以指鹿为马。

2009年9月1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