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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夏俊峰非死不可吗?

童大焕

两年多时间里无数网民“刀下留人”的呼声归于烟云,被执法过程中刺死两位城管的沈阳小贩夏俊峰于2013年9月25日被以故意杀人罪执行死刑。没承想树欲静而风不止,此举引发的是更大的撕裂:民与民之间的撕裂,官与民之间的撕裂,对法治的信仰与彻底失望之间的撕裂。

诚如刘耘博士所言:“对个案量刑判罚的争议在任何国家都会存在,但是否影响对法律及其制度的信心则取决于同罪是否同罚,尤其是官民之间,贫富之间在法律面前是否平等。同为经济犯罪,官员免死,平民亦应同等对待;杀人偿命,不应以身份不同而有所宽宥,否则即不公不义。夏俊峰执行死刑引发的一面倒的网络舆情,绝非仅止于对量刑和执行本身的合理合法的否定,而在于人们对官民同罪不同罚及其凸显的司法不公的强烈质疑与愤怒,它们已超越了案件本身。无公平则无正义,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底线,也是人们对政府、对法律的最后寄托与希望。底线如被击穿,公正无望,则后患无穷。”

此案的一个重大背景是:蓄意谋杀英国人的前高官之妻谷开来被判死缓,而小贩夏俊峰杀人,即使不能说情有可原,至少也是“事出有因”;即使够不上正当防卫,至少也算得上“激情杀人”。

互联网的世界是平的。扁平化的信息告别了传统自上而下信息传递、越到下面越失真越神秘的蒙与昧的时代,因此,面对滔滔议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28日下午就夏俊峰杀害城管一案发布相关解释,从事实和证据角度看夏俊峰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当然,解释不会超出判决书的范畴,只能是对判决中的部分内容进行强调,自然也无法达到对网络上的各种质疑进行释疑解惑的目的。

沈阳中院长微博说夏俊峰无法证明在城管室内被打,这等于公开宣布法院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推定,反而是要他自证清白。问题还在于,这是城管的办公场所,一间除了夏俊峰之外没有任何外人的“黑屋子”。关于执法过程中普遍的“黑屋现象”,大家可以参考著名的杨佳案。在光天化日之下文质彬彬的执法者,一到其“尽在掌握”的黑屋中将有可能变得穷凶极恶。其实从对室外执法的双方供述上,夏俊峰一开始是配合执法的,城管方面的证言也说是夏主动上的执法车。

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执法车司机陶冶证言如下:2009年5月16日10时许,我们办事处配合行政执法的同志一起到五爱周边整顿违章经营商贩。在小南教堂南边的胡同我停下车。大约过了5、6分钟,夏俊峰就上了我车,当时夏俊峰是主动上的车,曹阳坐副驾驶,张旭东坐曹阳后边,夏俊峰坐我后边,我开车。我们回到勤务区办公室。曹阳先下车开的门,然后我就进屋了。进屋后我走进里边的办公室准备打电话。大约一分钟后,我就听见外边屋有一声喊的声音。然后我就出去看见张旭东趴在地上,申凯靠在凳子上。我一看不好,就打了120急救电话。

被告人夏俊峰预审阶段供述:2009年5月16日上午,我和我爱人张晶在五爱街附近出摊卖炸串。大约11点钟,沈河区滨河行政执法人员就过来管理我们,当时行政执法人员要把我的东西拿走,我没让。我和行政执法人员说,有事说事,不行我和你们回队里接受处理。然后我就坐他们的车回队里了。到队里有一个30多岁的行政执法人员(张旭东)就问我说,你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我当时说,农村的和城市的有什么区别。这人就和我说,你等着吧。我和这个人一起进的屋。刚进屋,又回来一辆行政执法车,从车上下来一个人(申凯),进屋骂了我一句,然后就动手打我……

夏俊峰在对他明显有利的公共场所配合执法,在明显对他不利的“黑屋子”里却变成了主动杀人的恶魔,这个转折是不是太大?符不符合基本的人类心理?其实,转折就有可能发生在大家丝毫没有引起重视的夏俊峰的一段供述里:“到队里有一个30多岁的行政执法人员(张旭东)就问我说,你是农村的,还是城市的。我当时说,农村的和城市的有什么区别。这人就和我说,你等着吧。”这段供述说明了什么?说明在执法人员“完全掌握”的“地盘”里,你夏俊峰居然敢表示对“我”的“不服从”!

“不服从”往往是执法暴力的开始,在“黑屋子”里尤甚。当然,“不服从”不必然导致执法暴力。但法院判决采信的都是“黑屋子”中强势一方并且是利益相关方的证人证言,则显失公允。特别是被夏俊峰刺伤的证人张伟的两次口供明显矛盾(开始称没看见夏俊峰杀人过程,自己回来时被夏俊峰撞见刺伤;几天后称看见夏俊峰扎死同事),法庭为何采纳后者?一、二审法院判决,没有让一个客观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采信一份辩方证人的证言。全部都是采信沈河区城管执法队的曹阳、陶冶、张伟等四人的证言。

而像陶冶等人的证言,因为他们都是夏刺杀其两位同事后看见现场,充其量能证明他们“没有看见”两城管打人(“公述机关提供了现场附近的证人曹阳、陶冶证言,证实二人没有发现被害人殴打夏俊峰”),“没有看见”与“没有发生”是两回事,一二审法院在这里都偷换了概念,把“没有发现”等同于“没有发生”!姑且不论夏俊峰身上有伤,即使夏身上没有任何可见伤情,也不能证明没有殴打和人身威胁等情节!“关于此节,虽然夏俊峰始终供述遭被害人殴打,但除其供述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证实,辩方出示的照片显示、夏俊峰在左前臂内侧有两处明显的皮下出血,但不能证实系何时形成,因为双方在拽、夺液化气罐肢体接触时所形成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这与双方供述夏主动上执法车相矛盾——笔者注)。且从被害人的身体成伤状态看,所受刀伤均为扎刺伤,并无划伤,此节与夏俊峰辩解在遭到二被害人殴打后用刀乱划拉的供述不符。如按其辩解双方应是在动态下形成创伤,但在被害人身上并无运动伤。综上不能认定上诉人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夏俊峰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更不能认定构成正当防卫。对此节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对夏的死刑判决一是来自利益相关方城管的证人证言,二是来自夏对现场受害人的刺伤程度。经法医鉴定,申凯左胸部刺创刺破心包后刺破左心室前壁,尔后于后壁刺出,创道长达12厘米;张旭东左胸部上方刺创刺破左肺上叶后刺破心包,尔后刺破左心室侧壁,创道长达11厘米,左胸部下方刺创亦长达9.5厘米,刺破心包。终审法院认为,从上诉人使用的凶器类型、选择的部位、创道的长度、刺扎的力度、次数看,足以剥夺他人的生命,从结果看,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

但是用“刺伤程度”来证明一个有具有主观杀人的故意,同样存在明显的漏洞。打个简单比方,在持枪自由的美国,如果一个人不见允许进入他人私域,即使没有对主人实施明显的伤害行为,也不妨碍主人以人身和财产受到威胁为由实施开枪等正当防卫。同理,如果在“黑屋子”中两位城管的举动让夏觉得生命安全受到的威胁,即使还没有发生明显的、严重的暴力侵害行为,从正当防卫角度,夏俊峰也是完全有可能也可以先发制人采取防卫举动的,并不是非得要等夏俊峰被打得遍体麟伤甚至半死不活才可以反击。至于两位受害城管身上都中了多刀,有的刀伤很深,我想从人类心理角度也是可以解释的,就是狗急了跳墙兔子急了咬人,夏俊峰第一刀下去杀红了眼,接下来人的精神可能处于崩溃和失控状态,那个时候就见谁杀谁。这也不难解释后来进屋的张伟也被刺而受重伤。

可惜此案自始至终没有专业心理师的介入。而直接证据只能证明夏俊峰杀了人,却不能证明他为什么杀了人。既没有过硬的物证支持他是因正当防卫而杀人,也没有过硬的物证支持他是故意杀人。仅凭利益相关方的城管一方没有看见夏俊峰被城管打就说他是故意杀人,证据是明显不充分的,法院犯了有罪推定之大忌。

而根据此案少有的物证即有曹阳签字的现场查扣单来看,曹阳等人有作伪证之嫌。夏俊峰被推上第一辆车走时,曹阳还在现场对他进行执法处罚,没有同车走。开了罚单,夏妻张晶不要,扔了,曹阳扔到她的“倒骑驴”卖摊车玻璃罩上。他是第二辆车五六分钟后才走的。曹阳的车是白色城管执法轿车;夏俊峰被押走的是半挂可以装货的执法货车。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曹阳没有在第一辆车上,因此也不可能见证案发现场。曹阳、陶冶两个判决釆信的证人都作了伪证。另一城管张伟也作了虚假证言。根据程序正义的原则,城管做了对夏俊峰不利的伪证,这些伪证就必须全部推翻。而法院不仅采信,而且还偷换了概念,把做伪造的城管说的“没有看见城管打人”置换成了“城管没有打人”。众所周知,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就是因为警察涉嫌做了伪证,从而推翻了警察所作的对辛普森不利的所有证据,导致辛普森无罪释放经济赔偿。

从无罪推定和夏俊峰本人身上伤情、被刺城管的刀伤情形综合考察,以防卫过当甚至激情杀人判夏俊峰重罪但罪不至死,也许不至于造成今天满盘皆输的局面。法院违背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一大司法硬伤;心理学家没有介入是一大遗憾;当地政府在第一时间给予两位受害城管烈士称号,给了受害城管家属强烈的心理暗示,从而堵死了夏俊峰家人和网友们赔钱赎罪的民间宽恕与和解之道,都是深刻教训。多陪上一条人命,只加剧了社会的仇恨与撕裂:法律公信丧失;城管的残暴未必一定加剧但一定不会因此更收敛;民众的反抗不会因此减少,因为死活都是死路或者遇到激情犯罪,是不可能管顾那么多的。结论:没有赢家。

——转自中国访谈网,2013-09-30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15期   2013年10月4日—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