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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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究竟是谁破坏法律实施
——记段凤清、李绵珍母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庭审
1
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我和陈科云律师分别担任段凤清、李绵珍母女俩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的一审辩护人。
2013年8月28日下午我和陈科云律师一起到山西太原万柏林区法院刑庭办理相关法律手续。我们登上二楼办事大厅的露天台阶,经安检门,进办事大厅,与该案承办法官李志强电话联系,李要我们上四楼找他。
在办事大厅有一法警携警棍把守,我们欲上楼,该法警不让,说:“有事,要先跟经办法官电话联系。”我说:“我们已经跟经办法官电话联系了,是他要我们上去的。”法警说:“要办事也只能到这里等。”我说:“我们要到刑庭阅卷,不让我们上去,怎么能阅卷呢?”……如此再三,我们方得以通行。
李法官对我们二律师笑脸相迎,颇为客气,对我们也很尊重。因李法官随和近人,谈话又投缘,于是我们二律师在阅卷间隙中,与他聊起各地打压法轮功的情况,及当局此举的利害得失。
李法官说:“国家大政方针我们这些小卒也无法把握,上面说是犯罪就是犯罪,我们只能跟着办。前一段时间我们法院审理了一个法轮功案,这个被告认罪了,我们法院想给他判缓刑,但社区不同意,我们法院就不敢也这样判。”我说:“你们法院也真是无奈,一个小小的社区竟然也能左右你们的判决。”李法官说:“‘610’拿法轮功没辙,就只好找你社区、居委会啰,社区、居委会又管不住他们,就希望法院将他们送到监狱里,自己图个清静。”
见李法官说话坦诚,我就笑着对他说:“后天开庭时,我们还是要讲几句人话、真话,希望你不要为难我们。”李笑而不答。
出了法院,我跟陈律师说:“这个法官还真好,是个明白人,对法轮功也很同情。”陈律师说:“我看他是个江湖上人,两边不得罪,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后天开庭未必会有今天这么好。”
2
2013年8月30日上午,我们二律师按法院通知的时间提前到达法庭,法庭四周了站有五六十个全副武装的警察,气氛相当恐怖,不了解实情的人还以为审特大暴力恐怖犯罪案。
进法庭前,“法警”却要对我们搜身检查,此举严重违法了刑诉法和最高院的规定。我俩拿出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抗议,“法警”却说:“在我们这里不讲法律,你们律师又怎样,在我们这里就得守我们这里的规矩。”对此,我俩茫然无奈,继续抗争只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麻烦。为了按时开庭,我俩只有委曲求全,让“法警”搜身检查。
庭审时,段凤清(69岁)、李绵珍母女竟然被戴脚镣手铐,而且是双手背铐。
审判长宣布相关程序后,我趁机向法庭提出:根据相关法律和最高院的规定,庭审时应解除她们的戒具。审判长李志强客气地说:“待宣布法庭纪律之后再给她们解除戒具。”但一位法警却说:“这两个是重刑犯,不能解除戒具。”我说:“破坏法律实施罪怎么是重刑犯呢?一个年近七旬的老太婆有什么危险呢?”我又对审判长说:“法警只能是在审判长的指令下维持法庭秩序,无权就庭审活动发言。维持法庭秩序是审判长的职责和权利,希望你维护好法律赋予你审判长的尊严。”然而,审判长李志强不但不制止法警的违法行为,反而说是我先违反了法庭纪律——他没让我说话我就不应该讲话。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李绵珍退庭,但段凤清却仍然是脚镣手铐,只是将背铐换成前铐。此时,段老太婆手脚发抖,我再次向审判长提出:“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人道的角度,你都应该兑现你的承诺,解除被告人的戒具”;“当然我理解你的难言之隐,但你必须尊重法律,有起码的人道精神。”而他对我说:“你今天的话讲得太多了。”
3
当庭审进入辩论阶段时,我先由事实论证段凤清不构成犯罪,然后从法理论证信仰法轮功不是邪教,并质问公诉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顾名思义该罪侵害的对象是法律,那么请你指出段凤清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哪一部法律中的哪一条款的实施,如果连本罪的侵害对象都指不出,何谈段凤清构成犯罪?!”
公诉人无法回答,此时审判长李志强滥用权力制止我的发言,说:“你是为当事人辩护还是为法轮功辩护?你只许从事实方面辩护,不许从法理方面辩护。”我说:“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律师辩护包含事实辩护和法理辩护这两个方面……”当我再继续从法理方面辩护时,审判长李志强就指挥三名法警将我赶出法庭。
4
公诉方指不出我的当事人究竟是侵害哪部法律或哪条法律条款,而我可以指出万柏林法院在这次庭审中侵害下列法律:
1、违法对我二律师的搜身检查,破坏了《刑事诉讼法》关于“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和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6条第1款关于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只“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实施。
2、在庭审时仍对被告人进行脚镣手铐,破坏了最高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16条第3款“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的实施。
3、在法庭辩论阶段不准我律师从法理上进行辩护,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第193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笔者注:该事实含有无法律依据,即法理上的辩护)、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和最高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8条、第231条就“适用法律、定罪问题”进行辩护之法条的实施。
4、在我无任何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下,万柏林法院将我赶出法庭侵害了律师的执业权,破坏了《刑事诉讼法》第35条、193条关于保障律师辩护权和《律师法》第36条“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的实施。
以上是客观叙述,究竟是谁破坏法律实施?我也恳请中共当局给世人明确指出法轮功修炼者究竟破坏了哪部法律或哪条法律条款的实施,否则难以让世人心悦诚服。
这次庭审,万柏林法院作了全程录音录像。如果以上我讲的不是事实或我在庭审中有违规行为,欢迎万柏林法院将此录音录像公之于众,让大家客观评判!
2013年9月6日于广州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13期 2013年9月6日—9月19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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