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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中共党专制逻辑的28个命题(五)

张博树

中共党专制逻辑之命题9:使意识形态内化为信仰,乃是极权主义党文化的真正特色

命题8强调的是党专制之思想控制与精神垄断的强制性一面。这个问题还有非强制的、诱导性的一面。或者,更准确地说,强制乃是以被强制者主观认同的方式发挥作用,表现为被强制者心理上的自觉接受和主动就范。

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的长期斗争中曾付出巨大牺牲,这段传奇般的历史赋予“党”伟岸的形象和道德感召力。“党”对历史的精心剪裁又大大加强了这种力量。简单化、信条化的马克思主义作为“党的宗旨”和革命胜利的基本经验被灌输给普通的工人、农民、士兵,以激发其“朴素的阶级感情”,提高其“阶级觉悟”,从而自觉地为“党”工作。常年不断的“政治学习”,各种场合的“忆苦思甜”,规模宏大的集体仪式,情感化的、直白的艺术宣传等都有助于此类目标的实现。

对知识分子“思想改造”的成功,更是“党”的力量无所不在、无坚不摧的证明。以“阶级专政”代表自诩的党对“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拥有巨大的道德上的优越感。强迫他们为党工作并不是本事;在“思想改造”的过程中让知识分子自惭形秽、自动服输才是“党”的拿手好戏。在这个过程中,奴役的不自觉状态将向自觉状态转化。当个人的行为(甚至只是内心活动)不符合“党的精神”时,人们会自觉地自我矫正,自觉地向“组织”靠拢。从逻辑上讲,一切有利于“党”和“革命事业”的行为都是值得赞许的。这样,向“组织”告密之类的行径不但不被认为是突破人类伦理底线的无耻之举,反而是对“党的事业”忠诚的表现。“党”甚至可以有组织地鼓励、怂恿此类行为。如此,这个社会必然造成两种结果:一方面是精神上永远长不大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是可怜而又精明的、蝇营狗苟的偷生术。两者看上去是矛盾的,但又是相反相成的,是党专制这同一棵树上结出的两枚果实。

使意识形态内化为信仰,恰恰是意识形态发挥其功能的前提。在这个过程中,个人崇拜将发挥巨大的精神建构作用。从独裁者一方讲,有意识地制造个人崇拜,既是巩固权力、战胜政敌的需要,也是党专制体制自身的需要。从受众一方讲,当“个人”的至高无上性受到置疑(这种置疑乃是党专制运作的必然结果)时,领袖崇拜将是恰得其时的精神填补。在党专制语境内,“党”的伟大将凝结为领袖的伟大。领袖就是人格化的大我,他将给小我以力量。以领袖崇拜为特征的信仰不可能是理性基础上的信仰,而必定是非批判、非反思意义上的迷信与盲从。但在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框架中,这样的“信仰”却可以表现为充分理性的。这样,现代专制主义往往造就奇特的精神景观:当人类最可宝贵的自由已经本质上丧失殆尽时,社会却仍旧可能是意气风发、斗志昂扬的,因为人们在“党的事业”和革命奋斗的远景目标中找到了自我的归宿。

这就是党文化。我把党文化定义为精神层面的“党”的存在,它可以通过文学的、艺术的、教育的乃至日常生活的种种形式表现之。在极权主义时代,党文化致力于营造简单的“革命”世界观和“螺丝钉”式的服从人格。这种努力恰好与经济领域的平均主义和禁欲主义共收异曲同工之妙。

中共党专制逻辑之命题10:各种“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不过是党专制的玩偶,人们不可能被允许为政治目的或经济目的自由结社,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宗教自由

既然党专制是一种绝对的垄断性存在,那么逻辑上就不可能有独立于党的控制的其他社会力量的生存。当然,“党”也需要一些“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充充门面,不过,它们只能作为“党”动员或控制大众的手段(所谓“党联系群众的纽带”)发挥作用,而绝不可能作为独立的社会组织对本组织成员发生影响,更不可能代表本组织成员的利益或需求对“党”说三道四。事实上,无论“工会”还是“工商联”还是“妇联”还是“学联”,它们对本团体成员的代表都只能是名义上的,并不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在极权主义条件下,人们不可能被允许为政治目的或经济目的自由结社。

同样道理也适用于宗教。或者,更准确地说,宗教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命运,更突出地证明了党专制的极权主义本质。

宗教本来是人类精神生活的重要形式。但由于共产党人自命为无神论者,又有马克思批评宗教乃“精神鸦片”之说,宗教组织在共产党治下的社会中已处于极不利的地位。更根本的是,教会由于自身具有的如下两个特点势必与党专制发生内在的冲突:第一,凡教会组织都有自己独立的信仰(或信基督,或信佛陀,或信真主,等等),而共产党当然不希望人们在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之外还有什么其他的信仰;第二,凡教会必有一定规模的教徒聚集,而共产党当权者最担心的恰恰是超出政府控制范围之外的民众的有组织的聚集。教会的这两个特点显然都犯了党专制社会的大忌。

仅凭这两条,教会在党专制社会中的命运已经可想而知。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明文规定,这种“自由”却注定是被限定的。它不能超出极权主义控制所能容忍的限度。

(未完待续)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13期   2013年9月6日—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