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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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警方非法拒绝律师会见郭飞雄
个案跟踪
2013年8月27日
消息来源告诉中国人权,郭飞雄(本名杨茂东)于8月8日被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后,他的律师隋牧青和蔺其磊曾三次前往关押他的广州市天河区拘留所要求会见,均遭拒绝。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在《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中称拒绝律师会见的要求是因为郭飞雄牵涉湖北赤壁黄文勋、袁小华、袁奉初等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
郭飞雄案法律后援团16名成员于8月27日发表声明(见下),抗议广州天河分局与看守所仅以郭案“牵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为由拒绝律师会见委托人的要求,并呼吁天河警方立即修正违法行为。
隋牧青律师在其微博上说,他与蔺其磊8月26日一起前往天河看守所要求会见郭飞雄遭拒,后来他们在天河分局被告知,分局已经决定的事再沟通也“无意义”,不如起诉。隋律师曾于8月19日、21日两次被拒会见,这次是第三次。
郭飞雄是国内知名活跃人士,长期关注公共事务,参与过各种维权活动。他是当局最近几个月来严厉打压要求政府透明、结束贪腐的民间活跃人士而被拘押的数十位维权活跃人士中最新的一位。被拘押者中包括“新公民运动”倡导者许志永。
郭飞雄是呼吁官员财产公示人士的重要支持者。今年3月,他参与发起了敦促全国人大批准中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公民联署活动。今年1月他曾走上街头发表演说,支持《南方周末》工作人员反对当局干预编务工作的抗议活动。
关于天河公安分局拒绝郭飞雄先生辩护律师会见的
严正声明
郭飞雄先生于8月8日被广州市天河区公安分局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迄今已逾半月,法律后援团兹发表声明如下:
一、《刑诉法》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 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由该规定可见,郭飞雄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不属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而郭飞雄妻子、儿女虽居住美国,但其姐姐居住武汉,一直有稳定的工作、住所,不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故天河警方对郭飞雄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应在24小时内通知其姐姐,而延至8月17日才通知,天河警方显然已严重违法,侵害了郭飞雄作为嫌疑人及时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天河警方应对此作出解释,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违法责任,并向郭飞雄先生及其家人公开道歉。
二、郭飞雄先生的委托律师隋牧青在得知郭飞雄先生被刑事拘留后,于8月19日上午赶赴天河看守所要求会见郭飞雄先生,天河看守所告知隋律师须预约登记。《刑诉法》37条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据此,律师会见当事人,依法无需预约,看守所应依法尽快安排会见事宜。而现实中,普通案件根本无需预约。预约会见并无法律根据,天河看守所要求律师预约会见违法。
三、隋牧青律师于8月21日再赴看守所要求会见郭飞雄先生,看守所却以须经侦查机关批准为由拒绝隋律师的会见要求,天河看守所再次违法。
隋牧青律师、蔺其磊律师于8月26日三赴看守所要求会见郭飞雄先生,看守所再次拒绝会见要求,天河看守所第三次违法!
四、隋牧青律师收到天河公安分局《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该决定书以郭飞雄牵涉湖北赤壁黄文勋、袁小华、袁奉初等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案件为由拒绝隋牧青律师的会见要求。而《刑诉法》37条明确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而未规定牵涉该三类犯罪案件也应经侦查机关许可方能会见。郭飞雄先生目前涉嫌罪名仍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非其他,故依法无需申请会见。我们完全同意隋牧青律师就此发出的律师函意见:该决定貌似有理,其实根本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完全违法。我们有理由认为天河警方有故意设置障碍、非法阻止律师会见郭飞雄先生的重大嫌疑。
五、如果广州天河警方拒不改正错误,继续非法阻止律师会见郭飞雄先生,我们将支持郭飞雄先生的委托律师隋牧青、蔺其磊提起控告、诉讼,届时,我们将为二位律师的控告、诉讼等行动提供代理等必要的法律支持。
六、鉴于郭飞雄先生过往系狱曾多次遭受酷刑虐待,我们有理由质疑天河警方延迟通知家人、拒绝律师会见等非法行政行为背后是否动机不良。天河警方应该给出相关解释。
我们期待郭飞雄先生一案,无论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能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我们期待所有参与此案的公检法人员均能保有法律人的基本良知、底线。我们将一直关注、监督此案的所有程序、细节,为此案提供一切必要的法律支持。再次呼吁天河警方立即修正违法行为,不再违法阻止律师依法会见郭飞雄先生,并向郭飞雄先生及其委托律师作出道歉、赔偿。
特此声明!
郭飞雄(杨茂东)案法律后援团成员
滕 彪
王 成
江天勇
唐吉田
李方平
李和平
刘卫国
梁小军
唐天昊
常伯阳
王 宇
张燕生
王 兴
唐荆陵
庞 琨
王全平
2013年8月27日
注:
1. 因时间紧急,部分后援团成员联系不上,故没有署全体成员名字;
2. 其他成员仍可以联系后参加署名,或授权后援团联系人王成律师13616501896、唐吉田律师13161302848、江天勇律师13001010856代替署名;
3. 后援团联系邮箱[email protected],热烈欢迎各界法律人士继续参加后援团!
郭飞雄(杨茂东)简介
郭飞雄是一位网络写手和自学成才的法律维权活跃人士,发表和出版过不少有关中国历史、地方领导人和社会问题的文章和书籍。2006年8月高智晟律师被捕后,他因组建法律后援团展开营救活动而触怒当局,同年9月,当局以郭飞雄2001年编辑出版的揭露辽宁省沈阳市政治丑闻的《沈阳政坛地震》一书为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逮捕,并于2007年11月判处他有期徒刑5年,罚金4万元人民币。
自2011年9月获释以来,郭飞雄一直遭当局严密监视,经常被强行带走和传唤,但他仍然积极参与各种维权活动,如2012年乌坎村干部选举、调查李旺阳死亡以及为呼吁财产公示的独立参选人刘萍进行的签名活动等。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12期 2013年8月23日—9月5日)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1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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