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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基本法過度保護建制力量

戴耀廷

《基本法》造成的失衡,不但是因為過度保護「一國」,也是過度保護香港社會內的建制或保守政治力量,導致《基本法》在過去那麼多年,在執行時碰到種種困難。但《基本法》要給予保守力量制度性的保護,保證他們是香港管治的主導甚或是壟斷的力量,其實也是源自要保障「一國」的利益。由於北京政府相信她能對保守力量有更大的影響力甚或掌控他們,故在《基本法》為保守力量預留政治位置,也是中共要保證「一國」主導「兩制」的最直接手段。

北京政府的理據是要確保香港社會能「均衡參與」,因此產生特首的選委會和提委會,組成設計都是以分組界別為準則,立法會功能界別的選舉模式,也是源於同一道理,就是要保證親北京政府的保守力量,尤其是商業財團的力量,能主導特首和立法會的產生程序。

那麼,直接負責管治香港的特首,以及擁有重要監察權的立法會,都會是由保守陣營的人來出任或控制,北京政府就可放心由他們來作為中央的代理人管治香港了。因此,所謂「均衡參與」其實只是賦予保守力量政治特權的藉口。另一個藉口是香港的管治者都必須是「愛國愛港」,並認為這是理所當然的。不過實質上,這都是要確保管治權牢固地在北京政府能信任得過的保守人士掌控,把改革力量排斥於香港的管治團隊之外。

我不是說《基本法》應反過來排斥保守力量,不讓他們去管治香港,我只是說《基本法》不應過度保護保守力量,而應以公平的規則讓保守力量和改革力量去競逐管治的位置。正由於《基本法》提供過度的保護,使保守力量即使能主導管治,但他們的管治地位卻在香港社會欠缺認受性,也沒有足夠的誘因去讓保守力量正面回應香港社會內改革的訴求。這就是香港在過去18年管治停滯不前、難阻重重的原因。

若香港社會還是停留在上世紀七八十年代那樣,社會內大部分人都不關心政治,或改革力量還未成氣候,這種偏重保守力量的《基本法》和管治模式,還有可能行得通。但時移世易,自2003年後,愈來愈多港人要求直接行使他們的民主權利,不能再接受保守力量可享有這種制度性的政治特權。

或許大部分港人並不抗拒由保守力量管治香港,但他們必須透過公平的競爭以取得執政地位,那才會有正當性,才會受香港社會認受,管治才能暢順。

北京政府容讓保守力量長期甚至永遠享有政治特權,亦令香港社會內的改革力量因感到受長期壓抑和壓迫,從而產生對現制愈來愈強的抗拒感,亦造成與保守力量之間和與北京政府之間,愈來愈尖銳的矛盾。這種矛盾衝突就是香港社會陷入分裂的根源。

北京政府與保守力量關係較密切,因而希望由他們來管治香港是可以理解的。問題是,北京政府透過《基本法》保護保守力量能繼續掌握管治權,不讓保守力量透過公平的選舉爭取得到管治地位,其實是反映北京政府是不信任保守力量能自力更生,能在公平的競爭下勝得過改革力量。

但北京政府可能是誤判香港社會的情況。一、香港社會內改革力量的聲音近年雖然壯大了不少,但很多支持改革力量的港人,其實只要求一個公平的選舉制度,卻未必一定要支持由改革陣營的人來直接管治香港。

二、北京政府可能擔心一旦引入公平的選舉,保守陣營未必能派出有足夠實力的人勝過改革陣營的代表,結果讓管治權落入改革力量的手上。但事實可能是,保守陣營中一些有相當實力的人,基於自尊,並不願意受制度的保護,不願參與這種偏幫一方的選舉,因勝了也不光彩。一旦有了公平的選舉,他們參選的意欲反過來可能會更高, 故此保守力量在公平的選舉,勝算應是不低的。

三、即使真的由改革陣營的人贏了選舉,但那並不代表北京政府不能與他們保持合作的關係,讓中央的利益在香港仍會受到充分的保障。其實這樣做,反能重建北京政府與整個香港社會之間的互信關係,真正做到人心回歸。

因此,要克服現在《基本法》失衡的問題,改革的路向應是要想方法令保守與改革力量達致真正的均衡,而不是偏向於任何一方 。

原载: 香港《信報》


——转自纵览中国,2015-09-11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65期  2015年9月4日—2015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