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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家庭教会无罪
——为教案蒙难者到法庭诉讼

徐永海

1、“2014北京(通州梨园)圣爱团契教案”

一年前的2014年1月24日,因为家庭教会,因为我们定期在一起学习《圣经》,我们15人(徐永海、杨靖、王春艳、杨敏、王素娥、居小玲、徐彩虹、康素萍、张文和、杨秋雨、吕动力、于艳华、张海彦,还有14岁的王昊琛和他的单亲父亲王彪)被抓进北京市通州区梨园派出所。26日我们13人(除王昊琛、王彪外)被关进北京第一看守所,以“非法集会罪”刑事拘留1个月左右。

在这一个月中,正是我们中国过年(春节)的时候,我们却被关进了监狱。我们在监狱中经历了很多苦难,如杨靖(老)弟兄患了心脏病,关进北京第二看守所(北京公安医院)。如我们被多次的提审,在提审的路上我们中的多人被戴上黑头套。我们在监狱中经历了很多苦难,我们的家人在监狱外也经历了很多苦难。如因为王春艳她这个监视人被抓,她患精神分裂症的弟弟(王亚新)走失、死亡,尸体被发现在高铁的铁轨旁。

出狱后,我们依旧不自由,依旧经历苦难,如张海彦直接被拉回户籍所在地丹东被关进精神病医院十多天,于艳华直接被拉回户籍所在地徐州被关进拘留所被行政拘留十天。其他人也多是被监视、被软禁到3月下旬两会结束。张文和(老)弟兄因对“被软禁、不能外出看病”表示抗议,3月5日而被关进精神病院,至今。王素娥脱离监控,回到北京,只因给看守所的难友送钱,3月5日又被关进看守所,刑事拘留1个月。

2、家庭教会无罪,为此我们要求国家赔偿,并将上法庭来为我们的基督信仰争辩

我们家庭教会无罪,我们定期在一起学习《圣经》无罪。为此,在出狱后不久的2014年4月,杨靖(老)弟兄,一个老基督徒(2001年受洗),一个民运老前辈(因西单民主墙曾坐牢8年),拖着病重的身体,走了很长的路,来到通州看守所,提起了“要求国家赔偿”。在之后的几个月,陆续有徐永海、王春艳、居小玲、王素娥、杨秋雨、杨敏也提起了“要求国家赔偿”。近日张海彦弟兄也来到北京,也将提起“要求国家赔偿”。

2014年6月,杨靖(老)弟兄接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因缺乏法律帮助,他没有能继续提起复议。在2014年12月,徐永海、王春艳接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虽然也没有法律帮助,但是我们向北京市公安局提起了复议,提交了《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在2015年2月,杨秋雨、居小玲、王素娥接到《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杨秋雨、居小玲提起了复议,王素娥也将在近日提起复议。

2015年2月,徐永海接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其中说到:“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作出的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为此,徐永海将向第二中级法院提起诉讼,来为我们的基督信仰竭力争辩。在此请求肢体们、朋友们给予帮助,尤其是请律师给予法律上的帮助。

3、我们将要上法庭来为我们家庭教会竭力争辩了,为此我们确实需要律师的帮助

不论是在通州公安分局的《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还是在北京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中,都白纸黑字的写到:“以组织家庭教会讲经的方式非法集会,被当场查获”;“通过侦查,有证据证实某某某参与家庭教会”;“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等,是白纸黑字地写到,家庭教会涉嫌违法犯罪。为此,作为教案蒙难者,我们必须为我们的家庭教会竭力争辩;我们请求,所有的肢体——作为基督徒——来帮助我们。

在2014年一年中,出现了拆教堂和十字架的“三江大教堂教案”、“平阳救恩堂教案”等;出现了“南乐教案、柳州教案、山东曹县教案等。在这些教案中,或者是以“违章建筑”、“非法经营”的名义,或者是以“邪教”的名义。而像我们这样明明确确地就以“家庭教会”的名义,这许多年来还真不多见(或者说没有)。为此,作为教案蒙难者,我们必须为我们的家庭教会竭力争辩;我们请求,所有的肢体——作为基督徒——来帮助我们。

我们教案的部分蒙难者正通过“要求国家赔偿”方式,来为我们的基督信仰、家庭教会竭力争辩。在经过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的程序后,我们就将要到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要上法庭了,要面对面地来为我们的基督信仰、家庭教会来争辩了,而我们确实缺乏法律方面的常识、知识、见识,我们确实需要在法律方面的支持、帮助。为此我们请求律师来帮助我们;为此我们请求肢体们来帮助我们,使我们有钱请律师。

2015年2月28日

徐永海(北京基督教家庭教会圣爱团契): 住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室,邮政编码:100088;电话:86-10-82082198;手机:18600229405;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

1、徐永海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2、徐永海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1:徐永海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国家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徐永海,男,1960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
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原告共计5820.01元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26日申请人被被申请人以涉嫌非法集会案为由刑事拘留,2月23日以刑事拘留期限期满的名义释放,共被羁押29天。

被申请人无理非法羁押申请人,应按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申请人。申请人共被羁押29天,应赔偿5820.01元(200.69元/日职工平均工资乘以29天)。为此,申请人特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原告共计5820.01元。

此致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申请人:徐永海
2014年10月2日

 

2、徐永海的《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

通公刑陪字【2014】005号

赔偿请求人:徐永海
性别:男
年龄:54岁
工作单位:无
电话:1860022940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风南里10号楼6门501号

本机关于2014年10月2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请求向其支付赔偿金5820.01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4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院11号楼262号张文和家中,犯罪嫌疑人徐永海伙同张文和等人,以组织家庭教会讲经的方式非法集会,被当场查获。

我局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该案,同日立案侦查。通过侦查,有证据证实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1月26日,徐永海因涉嫌非法集会罪被我局刑事拘留,后依法将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2月23日,经北京市公安局审批决定对徐永海教育释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徐永海供述,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可以先行拘留。我局在受理徐永海涉嫌非法集会罪一案后依法开展调查,后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徐永海参与家庭教会,涉嫌非法集会罪,可以先行拘留。徐永海请求本机关“向其支付赔偿金5820.01元”的申请,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徐永海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赔偿。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印章)
2014年12月1日

一式三份,一份交赔偿申请人,一份附卷,一份存根。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51期  2015年2月20日—2015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