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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闭门开会构成寻衅滋事吗?
都知道公权力的无底线,譬如微博500转入刑,没想到,还有击破底线的时候。
都知道就闭门开了一个会议,讨论一个公共事件,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原来是流氓罪的马甲,正如现在刑法中煽动颠覆罪就是反革命罪的马甲一样,凡是用得顺手的工具,换个样子都留着,正如对付老百姓的投机倒把罪,现在以非法经营罪的马甲活着。
社会是进步了,但杀猪刀得留着。除非你移民,否则,不管你多少富余,如重庆的富豪们,广东的蔡达标们,四川的刘汉们,沾点边的,随时可以杀猪,在官面前不要以为自己是谁!
但人,终究是人,要站着说话,站着做人。我的“小弟”浦/志/强就是一个。这个“小弟”玩笑称呼,我是拿一个相机换来的,那天看到了他的会议照片时,我在下面留言说,今天,他是大哥了。没想到,大哥没几天,他就进去了。
他多少和我一起做了不少刑事案子,知道,闭门开会,只要不是南湖的游船会议,或者搞秋收起义,都不是构成犯罪的。当他家被搜查时,搜查证上没写罪名,我以为是煽动颠覆,因为那是文字狱的祖宗。谁知道居然是寻衅滋事。
这个罪法律规定有四种形式,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严重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处刑5年以下。多次这样的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5年到10年。这个“流氓罪”,和闭门开会,相差千里。
去年新政以来,最高法、最高检出了一个司法解释,即网上熟知的500转入罪。对寻衅滋事延伸到了网上,多了,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这个司法解释,如要发布啥,也指虚假信息,闭门会议照片属实,明显不是虚假信息。因此,寻衅滋事罪这个口袋虽然大,但也套不进去这样的闭门会议,除非用的不是汉语词典。法网虽然编织得非常密了,而且也可以伸缩的,但,毕竟无法紧密到闭门开一个研讨会也会变犯罪的地步。
结论已经很清楚了,真正寻衅滋事的,是权力机关。想起,戊戌六君子中,刘光第原本是刑部主事,懂法律,他说,不审讯就杀人,是违反大清律的。没想到监斩的满族死硬派刚毅,根本不在乎大清律,更何况慈禧,13年后,辛亥革命爆发。
就算法律不是对所有人都公平正义的,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也得知道,这是一个做人、执政的基本原则,说话算数。已经是按照你的新意思,解释了“流氓罪”,还不执行。那么,如同一个人不讲信用,没有原则,实际上已经乾坤颠倒了!
——转自华夏快递,2014-05-11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30期 2014年5月2日—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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