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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曾成杰的人权与罪责

杨光

曾成杰死了,死于“非法集资”,死于“秘密处决”。

先说“秘密处决”。7月12日曾成杰被长沙中院执行枪决,执行前未通知其子女见最后一面,此事引发舆情关注。就事论事,法院的做法当然是不对的,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也违背常理、悖逆人情。但法院方面一味耍小聪明,就是不肯老实认错,接连搬出三条相互矛盾的理由为自己开脱:一曰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死刑犯赴死之前必须与亲人见面;二曰验明正身时已经告知其有权会见,但曾成杰本人未提要求;三曰法院不知道犯人亲属的联系方式。真是不解释倒好,越解释越糟,连一向对网络民意大张挞伐、对“有关部门”关爱有加的《人民日报》也不忍坐视,直斥其“越描越黑”。

曾成杰也许不是个好公民,但他是一个好父亲。他有亲密和睦的家庭,他爱他的子女,他的子女也爱他。他在狱中给子女的信上写道,“喜崽、珊宝宝:我心爱的好孩子!”听其称呼,只此一句,慈父形象已跃然纸上。他的女儿曾珊为救他一命在网上大晒“救父日记”,不惜绝食五天以求舆论关注,多方奔走,求助每一个愿意倾听她家“冤情”并可能帮得上她的人。父女情深,此情可悯。

生命诚可贵,亲情价更高,若为法治故,人权不可抛。死刑犯及其亲属自有其不可侵夺、理应受到“国家尊重和保障”(《宪法》用语)的人权,曾成杰即便犯下了滔天大罪,“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也不该剥夺他与儿女临终告别的权利。“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不公”(周强语,非原创),况且,法院乃堂堂正正的国家司法机关,既是“依法执行”,就该光明正大,就该走完所有应该走的程序,大可不必偷偷摸摸、遮遮掩掩,有什么必要生不准见人、死不让见尸?如此苛待曾成杰一家,莫非有关方面有什么“难言之隐”?难道是怕提前走漏了行刑的消息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还是担心骨肉之亲临终相见,一不小心泄露了什么“国家机密”?人死不能复生,法院已经无从弥补自己的过错,曾家的孩子将抱憾终身。有什么办法呢,正如一位“爱国”名人所言:谁叫你不幸生在中国!

再说“非法集资”。这是一个有点儿别扭的汉语词组。集资就是集资,无论是借钱,是合伙,还是募捐,只要双方合意,只要所集不是赃款,人人都应该有向别人集资和被别人集资的权利。这就好比吃饭、睡觉,本无所谓合法、非法之分,如果有人胆大妄为吃掉了公款,或是睡到了不该睡的地方,文明社会自有相应的道德、法律或纪律去处置他,似乎不必为此生造出“非法吃饭”、“非法睡觉”的奇怪名词。“非法集资”之说在计划经济下当然没有,在市场经济下也可以没有,只在“中国特色”之下注定会有。

“非法集资”名下一共有两项罪名,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集资诈骗罪”,前者稍轻(可入史册的中国股市“德隆案”集资额450亿、资不抵债损失170亿、操纵股市导致股民损失更多到不可估计,案值超曾成杰案数十倍,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罪”合并只判了8年徒刑),后者偏重。曾成杰就是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狱,因“集资诈骗罪”论死,可见这两个罪名也是不妨按需互换的,端视“党和政府”及其所代表的“人民”意志而转移。这两个罪名都缺乏明晰性和严谨性,法定刑罚的弹性幅度相当大,在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轻罚重罚之间有着广阔的司法裁量区间。因为中国至今实行封闭和垄断的金融体制,可以说,除了亲朋好友之间的小额借贷之外,一切稍具规模的民间金融活动均有非法之嫌,处在罪与非罪的灰色地带。用共产党特有的“法制”术语来说,都在“可抓可不抓、可判可不判、可杀可不杀”之列。

政府若有心培育市场、搞活经济,它可以对民间金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佯装不知,甚至满腔热情,予以“超常规”的鼓励和支持;政府若要维护金融垄断、整治市场乱象,又可以立刻翻脸,抓人抄家,杀人灭口,法随官意,一切均无不可。“非法集资”不仅在地方经济中有两面性,在地方政治中也有两面性:帮了政府的忙,给领导添了彩头、出了政绩,就有可能被封作改革开放的先锋;捅了“维稳”的娄子,丢了领导的前程,就可能沦为十恶不赦的罪犯。曾成杰们的主要罪过其实不是集资,而是触发了“维稳”危机,这才从座上客变作阶下囚。

本世纪之初的湘西,房地产业刚刚兴起,地方政府倾力支持,“大刀阔斧地出台改革政策”。房地产是资金密集的行业,但湘西是个穷地方,向银行贷款又很难,于是,政府出政策,企业总动员,全民共集资,走出了一套堪称“湘西模式”的房地产业发展道路。据悉,当年的湘西州有数百家企业公开向社会集资,有超过90%的家庭参与了集资,很多党政干部不仅自己参与,还以公职身份充当资金掮客赚取集资提成。当年的湘西,银行门可罗雀,而几个融资大户的门口每天都排着长长的队伍等待交钱。在那场资金狂欢中,集资利息越来越高,事态演变得越来越像是一场非典型性“庞氏骗局”(Ponzi scheme)——说是非典型,是因为“骗局”并非集资者主观恶意设下,而是在当时火热的政经形势驱动之下被动演化而成。到崩盘之前,集资月息已经涨到了12%之多,若无暴利,断然不能承受如此高的融资成本,再往下集资下去,恐怕不想骗也得骗了,但企业正处资金饥渴之际,不集新资又无以归还旧资,必因挤兑而破产。这样的发展模式终归不能持久,2008年地方政府换届,中央政策转向,湘西“非法集资”立刻变成了一场噩梦。

当那场疯狂的资金游戏结束时,房地产业已经如愿被炒热,地方GDP也如愿高速增长,但所有的入局者全都输了:集资企业全垮,22家集资大户的资产被悉数充公,企业高管多数被抓,曾成杰更需以身家性命买单;普通的债权人大都血本无归,有人上访,有人自焚,连续爆发了多起情绪颇为激烈的“群体性事件”,致使湘西一度有如战区(那时到湘西的游客用手机拍照都有可能被武警逮起来),“维稳”形势空前紧张;一百多位党政官员因集资案被撤免以至被查办。

那么,有没有人从这场游戏中收获利益呢?当然有的。早已支取本息提前出局的官员已经落袋为安,但那点小利算不了什么;和绅跌倒,嘉庆吃饱,真正的大赢家,是那些主持“维稳”大局,设立“专案组”,抓人、抄家、封产、拍卖的政治翻盘者,和那些按“维稳”部门的旨意贱价接收以人民血汗钱形成的“非法资产”的经济接盘者。经过了“维稳”部门的高压整治和公检法机关的“依法处理”,几年后,事态渐渐平息,想闹事的不敢闹了,抓了的、判了的都已经整“服”了,唯一有一个不服的,7月12日也已成为枪下之鬼。原本尚不太有安全感的接收大员如今已经安全地拥有真正可靠的优质资产。

曾成杰的辩护律师王少光曾乐观地认为曾案结局将好过成功免死的吴英案,我也以为本该如此。因为相比吴英案,曾成杰的集资行为及其后果更多地为当时当地的政策导向、行业发展模式、政治经济形势所左右,他是身不由己卷入其中,而完全不是出于个人主观犯意而故意设局诈骗。再者,曾成杰的三馆公司并不是融资额最多的一家,也不是资产负债率最高、资不抵债最严重的一家(据曾成杰和他的律师说,他的公司不存在资不抵债情况,若不是被“专案组”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强行低价处理,他的资产甚至多到足以双倍偿还的地步。考虑到中国房地产全球第一的价格增速,他们的说法或许不无依据),但他是湘西系列非法集资案中唯一被处以死刑的人。

平心而论,死刑对曾成杰是不公平的。姑且不论以极刑对付法律上疑义丛生的“非法集资”罪,法律本身就定得很不妥当;而具体到湘西的“非法集资”案,那本来是一场官商合作、全民参与的经济狂欢,若说有罪,那便是正儿八经的集团犯罪,而犯罪集团的主犯,理所应当是当时当地的党政领导班子。核准曾成杰死刑的最高法院现任院长周强先生在此案发案时是湖南省长,审案时是湖南省委书记,若他是个真诚的人,想必他不会骗人说湖南司法独立办案,省长、书记概不干预;就算他真的不曾干预办案,但轰轰烈烈的湘西州全民“非法集资”运动,做省长、当书记的岂有不知情的道理,试问:熟知此案案情的周强院长难道真的认为包工头出身的曾成杰才是那场融资灾难里责任最重、罪恶最大、最应该以命抵罪的那个人吗?

2013-7-25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10期   2013年7月26日—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