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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公民权利手册(之十)

张辉主编

(续上期)

十一、休息权

《南方都市报》2004年11月8日报道,从11月7日早上8时到当日下午3时许,广东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改善待遇,保证员工每周能够休息一天。该厂的生产几近瘫痪,附近交通受阻。

该则新闻透出几个问题。其一,工人自我权利意识有所增强。每周七天上班严重侵犯了工人的休息权。其二,该工厂对工人的侵权行为已到了极严重的程度。其三,示威工人并未完全了解自身的权利,提出的诉求也仅是希望厂方保证每周给予工人休息一天。其四,报道此则新闻的记者对此事的描述似乎亦不懂劳动法中对工人权利的相关保障。

本节专就上述案例中提到的重要诉求——休息权作进一步说明。

就像劳动者的劳动权一样,劳动者的休息权一样受到保护。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劳动法》亦对此作出相应的规定。休息权首先体现在工时方面。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需要指出的是,加班延长工时必须征得劳动者同意,如劳动者不同意,则雇用单位不得强制加班。同时,即使劳动者同意,雇用单位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长时间加班。目前也有不少劳动者为了加班费,自愿长时间加班,造成工伤事故不仅伤害其自身安全,有时也伤害了他人。

事实上,由于雇主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导致工伤事故经常发生,甚至闹出人命的案例亦非罕闻。因休息不够而死在工作岗位的,在医学上叫做过劳死,是指由于劳动强度极度超过身体承受能力致使过度疲劳而形成的猝死或者导致其他疾病引起的死亡。这种死亡通常发生在劳动环境当中,或者在与劳动环境相关的场合。

因长时间加班造成工伤事故及造成过劳死的行为应当构成侵权行为。侵害休息权造成工伤或过劳死的侵权责任,应当由造成过劳死的企业或者单位或者雇主承担。

如前所述的近千名员工要求休息权事件,只要劳资双方有一方懂法守法的话,应该那一幕是不会发生的。资方也许懂法,只不过为了完成生产任务却罔顾法律。但假如工人有工会组织,有工会的法律咨询的话,那一幕也是不会发生的。

另:由于中国公民权的不平等,农民的休息权相比其他社会阶层存在巨大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中国实行平等公民权的制度。

十二、退休权

我国实行退休、退职制度,以保证雇员在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而退休权则是在此制度之下雇员的法定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和休息权的延续,属于社会保障范围。

我国的退休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退休条件。雇员退休一般是由于年龄条件和身体条件不适合继续工作而退出劳动岗位,享受养老金等退休待遇。我国《劳动法》对企业雇员的退休、退职条件规定,下列雇员可以享受退休待遇:A.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员年满55周岁,女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B.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工作的,男性满55周岁,女性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C.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D.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E.患职业病,属于乙、丙两类的离职修养职工,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办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亦可以办理退职。

  

(二)退休待遇。退休、离休和退职待遇有所不同。退休待遇包括:从退休的第二个月起按规定标准发放退休金,直至去世为止;享受与现职雇员等同的医疗待遇和死亡待遇,以及一些企业雇员福利等。退职人员的退职金低于退休金,医疗待遇与退休相同,但一般不再享受企业雇员福利。离休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待遇高于前两种。

  

(三)退休金的确定与给付。退休金是退休人员依法领取的生活费用,是养老保险待遇的主体部分。退休金标准的确定规定如下原则:其一,退休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生活费用,不得超过在职时的正常工资收入;其二,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以在职实得工资为基础,因连续工龄、工伤和职业病、特殊贡献等因素有所不同;其三,考虑物价上涨因素,对在职人员进行工资调整时,也要兼顾退休金的调整。

  

(四)工龄及其计算。工龄是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按日历年计算的工作时间,也称工作年限。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两种。工龄长短与劳动者享受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保险待遇关系密切,因此国家对工龄的计算有严格的规定。

另:由于中国公民权的不平等,农民的退休权相比其他社会阶层存在巨大的社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在中国实行平等公民权的制度。

十三、受教育权

《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提出了受教育权的普遍性及教育的目的,指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如此。初级教育应属义务性质。技术和职业教育应普遍设立。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面对一切人平等开放。”“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第26条)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指公民有获得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使之实现的物质帮助的权利,主要包括受学前教育权、受义务教育权、受高等教育权、受成人教育权、受职业教育权、受扫盲教育权、受国防教育权、受特殊教育权、受终身教育权等。

  

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我国除了在《宪法》中作出相关规定外,并制定了《教育法》。

  

《教育法》中有许多条文对公民的教育权作出明确规定,值得留意。如: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除了《教育法》外,我国又制订有《义务教育法》及《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等,不过各法律文件似乎对教育权的描述和规定多有矛盾之处,如《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法》第十条亦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但《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

  

到底什么是义务教育呢?可收取杂费的教育算不算是义务教育呢?政府有责任将这些问题加以澄清。事实上,在许多地方,尤其是边远山区,就是因为要收取杂费(哪有底呢?),不少贫困家庭的子弟便被迫辍学,成为新一代的文盲。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