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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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公民权利手册(之八)
(续上期)
六、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我国乃文明古国、礼仪之邦,对人格尊严原看得极重,但由于几十年战争,再加上几十年政治运动的折腾,文明古国自不再令人自豪,就是礼仪之邦的荣誉亦被人忘至爪哇国矣。
不过,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人格尊严也正在成为人们维权的目标。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该会在2004年上半年收到有关超市搜身、购物受辱、宾馆逐客等有关人格尊严的投诉达1384件,较前一年同期多出46.77%。
但此类所触及的人格尊严其实并不能涵盖人格权的全部。事实上,人格尊严亦即人格权究竟包含一些什么样的内容,目前在法学界亦存在不少争论。有广义的将人格权等同于人的普遍权利,亦有将之当作简单的名誉与人格等。究竟如何看待人格尊严的保护?怎样才算是侵犯了人格尊严?并非三言两言可以讲得清楚。
广义上,我们可以将以下几类权力当作广义的人格权(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
狭义上,人格尊严可以解读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几方面。上述提到超市搜身、购物受辱、宾馆逐客等,均可归之为名誉权方面。
我国有关法律关于上述权利的规定较为分散,仅选取其中一些陈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方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资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一般认为,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在实际生活中,不法侵害隐私权的现象相当普遍,有的是有意的,有的是无意的,基本可以概括为三大类:1.非法收集、传播、利用个人资讯。2.干涉、追查、跟踪、拍照、摄影等非法搅扰私人活动。3.偷看、宣扬个人日记、身体缺陷、通信,非法搜查他人住宅、行李、书包、身体,擅自闯入公民住宅、卧室,安装窃听、监视装置等侵害私人领域。
至于肖像权方面,应注意几个方面:1.在新闻报道中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使观众、读者了解、认识事实真相等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不构成侵害被暴光者的肖像权(如报道政治活动时使用了某政治家的肖像);即使新闻报道的内容失实或者不当,有可能构成侵害被暴光者名誉权或隐私权,也不会构成侵害肖像权(如报道某明星一夜情的)。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或为国家利益举办特定活动使用公民的肖像,不构成侵害其肖像权,如公安机关在通缉令中使用被通缉者的肖像;国家在建国50周年成就展中使用他人的肖像。3.为记载或宣传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因为公民参与此类活动中,就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出让了自己的肖像权,对其肖像在此活动中加以使用,不构成侵权。4.基于科研和教育目的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的,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如为医学试验、法医学教学在课堂上向学员展示病人或者接受法医鉴定的受害人的肖像。5.为肖像权人自身的利益使用其肖像,不构成侵害其肖像权,如为肖像权人具备某种特殊技能所做的广告中使用其肖像;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等。
关于著作权,是指创作者完成所创作作品的同时,便拥有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其行使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2.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象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支付报酬。7.剽窃、抄袭他人作品。8.未经著作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我国对著作权有专门的立法,即著作权法,可参考。
七、住宅不受侵犯
讲到强制拆迁,大家便会联想到大规模的地盘发展、旧城重建或者新工程。
强制拆迁受到了普遍社会舆论的谴责,因为它在两个方面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其一,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其二,侵犯了住宅权。
讲到个人财产权,已在上篇析之,这一节主要讲住宅权。
所谓住宅,是指公民日常居住的场所。强制拆迁中,拆卸的民房当然是一种住宅。
上述所谓“日常居住的场所”,并不是指天天都住在里面的场所,临时租用的小屋,哪怕打算在里面只住一天,也是住宅。但是住在宾馆里,即使连续居住几个月,宾馆也不能成为住宅,但是以日常居住为目的,包下宾馆的某个房间,则这个房间可视为住宅。另外,住宅必须是居住的场所,如果不是用于居住,而是用于办公或生产的场所,如办公楼、生产车间、商场等,都不是住宅。必须指出的是,住宅既然是公民日常居住的场所,所以只要是可用于居住的设施,就可能成为住宅,并不一定是要非常适宜人居住的钢筋混泥土结构的房屋。这就是说,房屋即使很简陋,如毛草屋,只要能避风雨就可以成为特定人的住宅。
所谓住宅权,是指公民(包括残疾公民)享有的住宅不受非法搜查、非法进人和其他非法侵犯的权利。因为住宅是公民生活、居住和私人财产保存的主要场所,对个人来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地方,如果住宅可由他人任意侵人或予以搜查,或进行其他妨碍的话,那么人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所以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住宅权,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犯。
住宅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住宅不受非法搜查的权利。所谓住宅不受非法搜查,是指任何人非经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搜查他人的住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搜查他人住宅,要搜查他人住宅需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2.住宅不受非法进入的权利。这里所说的“非法进入”,是指未经住宅主人的同意进入他人的住宅。只要是未经屋主同意的进入都是非法进入,至于进入的方式是在屋主不在家的时候进入,还是在屋主在家的时候进入;是用暴力手段进入,如破门而入,还是没有使用暴力手段,如趁屋主忘记关门之机进入,并不影响其进入是非法的这一性质,只是会对行为性质的严重性发生影响。3.住宅不受非法查封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式,不得查封他人的住宅。4.住宅不受妨碍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碍他人对住宅的使用,如不能在他人的住宅前设置障碍物,或在其住宅附近搁置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以妨碍他人对住宅的使用。
由于强制拆迁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值得指出的是,对于那些无视民意、不走程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公民有保护自身合法权利、拒绝被强制执行的权利。而目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由于赋予地方政府太大的公权力,而限制了公民保护私有财产的权利,所以已不合时宜,应予废除,并从而制定一部保护公民住宅权的法律,以给予城市房屋拆迁行为以更为严格的限制,以及给予拆迁户更为优惠的补偿。
(待续)
http://biweeklyarchive.hrichina.org/article/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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