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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公益律师的尴尬及对策
——邓吉元、吴良杰案当事人逃离的思考

杨支柱

编者按:邓吉元、吴良杰的妻子被当地政府强制堕胎案披露之后,引起民众的强烈愤慨,这两案并非个案,而是中国数十年计生运动的缩影。杨支柱教授曾帮助过他们,然而在当局的软硬两手下,邓、吴两人背叛了他。为此,他写了这篇文章,对这两案进行了反思。

 

7月14日早晨得知吴良杰“被抓回福建”,我立即写了《吴良杰没犯法,是当地政府在犯罪》,并在午饭后把文章贴出去了。但之后,我看到张凯的新微博,很吃惊,原来吴良杰被抓回福建是假消息。再看吴良杰的微博,更吃惊,原来在我的文章还没写完时,吴良杰就公开变节了:“我是吴良杰,之前发生的事都是我想生第三胎引起的,感谢各位好心人的关心。这几天我想明白了,计生是国策,如果每一个人都生三,四胎,真的不得了。我累了,我要回家看老婆,孩子。我昨天独自平安回家了。村里也送来了15000元的营养费。钱多钱少无所谓。我想过平静的生活,请大家不要打扰我。”

看来是政府终于让步,吴良杰至少35万到手了——吴良杰跟当地政府谈判,政府给35万元,但他不满足。使吴良杰妥协的显然不是压力,而是利益!13日新华社、黑龙江卫视、凤凰视频的报道对当地政府是巨大的压力,吴良杰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屈服到180度大转弯的程度。

又一个当事人“逃离北京”,而且比邓吉元更不老实,非但把至少35万说成1万5千,而且反过来宣传计划生育了。好在我只给了他500元,还是李建新教授捐的。他在京时,住在张凯家附近,张凯帮助他比我多,也就比我多得个电话:“张律师,我已回家,我的事和解了,谢谢你。”徐灿律师帮他也比我多,但他得知吴变节的消息比我还晚。

我们从没有指望吴当英雄,也从不反对他与政府和解,我们甘心给他当免费工具使用,但是,第一,对我们如此隐瞒,已接近玩弄了;第二,他拿了封口费可以闭嘴,为什么要帮政府撒谎?甚至还反过来宣传计划生育?这不等于说自己那个无辜被害的孩子该死吗?

吴良杰的帖子当然是鬼话,既非真理也非出自真心。中国育龄妇女平均只有1.73%的生育意愿(根据2006年国家计生委的调查),而且2006年卫生部就已承认我国育龄不育夫妻占10%-12.5%,怎么可能“每一个人都生三四胎”?吴良杰自己7月5日在“葪门决策”论坛上就说村里孩子越来越少,小学都撤了。

有人说,“以后谁缺钱了就躲着怀小孩,8个月时跑回来被抓,然后几十万就到手了。”我反对这么说,大月份堕胎比正常生产危险得多。我至今认为吴良杰夫妇也是爱孩子的,更不要说家族有多生孩子传统(邓吉元兄弟姐妹六个)并信奉基督教的邓吉元夫妇,他们只是擅长“向前(钱)看”,反正孩子已经没了,不如多搞点钱。

我不得不承认这是一种符合受害者家庭利益的选择。不用“赔偿”而用“困难补偿”的字眼,并掩盖金额,以及不追究责任者的刑事责任,这是整个计生利益集团和维稳利益集团的需要,非当地官员可以自行决定的。邓吉元、吴良杰如果按我们的想法坚持要求赔偿、拒绝“困难补偿”,那将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斗争,而且对个人来说结局未必更好——中国的计生受害者太多了,光强制或胁迫堕胎估计国家就得花二百年财政收入才能赔得起。

暴政出暴民,恶政出刁民。我的朋友黄钟说,中国的一个放牛娃玩权术都赛过马基雅维利。吴良杰的行为就是很好的例证。吴良杰原来根本没打算反抗,他是受冯建梅、邓吉元案的鼓舞才在微博上披露自己妻子被堕胎的遭遇并来到北京的;他利用了邓吉元案对地方政府“维稳”官员的压力,并通过彻底地出卖原则,如意地获得了“困难补助”。

邓吉元、吴良杰的屈服,说明“困难补助”的金额很有诱惑力(吴良杰至少35万),地方政府为了维稳是慷慨的。我以前说的那个贵州荔波被堕胎案,以2500元慰问金封口,显然太天真了。山东梁山那件被堕胎案(婴儿已8个多月),估计当事人也得到了可观的封口费。冯建梅、邓吉元毕竟经过艰难的抗争,而且持续的时间长,并迫使政府承认了大月份强迫堕胎是非法行为,还处分了一些官员;虽然他们瞒着律师,私下跟当地政府谈判,放弃原则,帮助政府宣传假协议,但就中国的现实,我不想苛责他们。

我们必须承认,当法院和政府都不再维护法律时,律师是无法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维护法律之间找到平衡点的,如果律师维护法律则更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我们必须承认:这两起强制堕胎案,当事人找律师不是寻求通常意义的法律援助,而是借律师之力赢得舆论关注,特别是使媒体关注自己可能遭到打击报复。既然如此,公益律师能做的,恐怕就只能是在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益之间寻求平衡。

与加害人和解是受害人的权利,律师无法阻止;律师也不应当做可能有损自己当事人利益的事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在维护社会公益方面就无事可做了。第一,可以不必考虑受害人的意愿,继续刑事举报;第二,可以批判地方政府践踏法律、收买受害人的龌龊行径;第三,可以提醒受害人在追求利益的时候,防止不必要地牺牲社会公益而遭舆论谴责。

跟邓吉元、吴良杰相比,那些拿了“封口费”(通常低于应赔金额)的计生受害人之所以未引起人们的反感,我想原因有三:第一,他们没有从公益律师和公众那里获得直接帮助;第二,他们和公益律师之间没有委托关系,因此他们私下与政府达成协议时,没有对律师的道义问题;第三,他们得了“封口费”就“封口”,没有反过来欺骗公众。

就邓吉元、吴良杰案,公益律师需汲取教训,为真正起到维护公益的效用,律师有必要在接受委托前跟当事人约法三章:第一,尽管律师虽不取报酬,但当事人仍必须提供所有必要的谈判、诉讼费用,包括律师的必要支出和程序所需费用,没钱先打借条;第二,当事人请律师到底是为了动员媒体、舆论,还是请律师参与谈判、诉讼,必须讲清楚,如是后者就不能瞒着律师与政府私下妥协,更不能制造假象;第三,得了“封口费”就“封口”,不可撒谎,更不可“反戈一击”,替政府“教育”同类受害人。

我甚至认为,公益案件最好也收费服务。那么公益如何体现呢?第一,个案影响可增进社会公益;第二,收费标准,基本上不考虑索赔金额和案件的难易程度,譬如进入诉讼程序10000元或8000元,未进入诉讼程序结案5000元或3000元;第三,结案收费,并且败诉不收费,使受害人不因没钱而不起诉,并不承担法律风险;第四,结案后,免费持续关注当事人可能遭受的打击报复。

适当收费,一方面有利于形成更稳定、更专业的公益律师队伍,使他们不必因出于生计而转向商业服务;另一方面有助于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甚至还可能增加受害人对律师的信任——许多中国人不相信别人会无偿帮助自己,尤其是在当地政府的挑唆下。免费有可能造成:受害人防范律师、摆脱律师,而站到加害人的一方,吴良杰案即是例证。

公益律师自然需要帮助无辜受害者,但是对他们亦要有所制约:法律的、经济的、舆论的,这是建立公民社会所需。7月17日凌晨,吴良杰删除了他的那段博客上的“变节”声明,并私下向他的帮助者作了道歉。如果当初我们就跟他约法三章,也许他不至于沦落到“变节”的地步。至于邓吉元,则基本可以肯定他是能够遵守约定的。

严格地说,律师帮助受害人获得相当金额的“困难补助”——本应获得国家赔偿——虽然有助于当事人的利益,却不配叫法律援助。因为律师在具体地帮助当事人获得“困难补助”的同时,却抽象地践踏了法律与公义。中国的计生不是“困难补助”的问题,而是一场巨大的人权灾难,中国政府应立即停止计划生育政策、制止全国范围内的计生暴行,并为数十年的计生暴行制定一个一揽子限制赔偿方案。

邓吉元、吴良杰两案,让我们看到:没有比在一个“法律不是挡箭牌”的地方做公益律师更尴尬的事情了。

2012年7月17日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83期   201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