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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中国NGO的多重困境(图)

乔木

在中国,非政府组织本来就敏感,现在加上国际、涉外、境外势力,就更复杂了。

正在制定的中国《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和忧虑。有些人认爲,这会不会像1989年后制定的《游行示威法》,名义上是保护宪法第35条赋予的游行示威权利,实际上却限制、阻碍、打击这些权利。

非政府组织的英文简称是NGO,有时也称NPO,指非盈利组织。从它的名称和活动来看,在中国首先存在三重困境。
一、有政府的“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的非政府组织,前者如所有中字头的组织,像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尽管都以非政府组织定位、筹款、活动,但都有政府背景、行政级别,是有编制的事业单位。

二、一个真正的非政府组织,如果强调它的非政府属性,会被误解爲反政府、非法组织,尽管它们其实是在帮政府。

三、非政府组织如果宣称是非盈利组织,又会被误解爲不是爲了盈利,那一定是有政治目的。在功利主义盛行的中国,普遍信奉“无利不早起”,哪有不爲盈利的机构?除非别有用心。

现实中情况更爲复杂。因爲许多非政府组织开展环保、劳工、维权救助、各种社会问题的研究和行动,不光问题“敏感”,在筹款和活动中,往往又和个人、企业以及国外的同行、基金会等有合作联系,经常被另眼看待,甚至横加阻挠。

中国一直是官本位的社会,官家、政府的机构和活动,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在传统社会中,商业行会、民间社团、各种宗教一直存在于乡土中国,只要不造反,官民两道,各自相安。

后来依照苏联模式建立的政权,在几乎所有的领域,都强化了党政的双重领导,具有高度化的行政色彩。比如企业会有党委书记,学校有行政级别,寺院的方丈主持也会享受某个政治待遇。在此情况下,民间组织难以合法化存在,要么销声匿迹;要么收编重组,统一纳入政府序列。

改革开放不仅是观念和经济上的巨大变化,也带来社会的多元发展。国外的非政府组织历史悠久,全球化时代又迅猛扩张。在内部的需求和外来的影响下,中国的非政府组织逐渐发展起来,但是回避了“非政府组织”的字眼,而是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在民政部门注册。同时又规定,所有的类似组织,必须要挂靠一个政府部门,作爲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实行双重管理。

这又出现了两重困境:

第一,政府部门可以组建自己主管的社团,比如司法局可以成立律师协会。虽然号称非政府组织,但谁都知道它的政府背景。

第二,真正的民间社团想注册成爲合法的非政府组织,又难以找到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说,没有政府部门愿意管理这些不在编制内的社团。

好在以中国人的聪明,总有变通的办法。非政府组织不能以“非企业单位”在民政局注册,但可以作爲企业,在工商局注册。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号称NGO、智库、非盈利的民间机构,都走的这条路子。

但又面临着两个困境:实际是非盈利的,经费也来自外界的资助,但由于是以企业注册的,要缴纳各种营业税、所得税、管理费。这不光给这些机构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做的事当局如果不满意,也会经常以偷税、漏税等借口被处罚、注销。

同时,这些机构实际上开展的研究、调查、社会服务等业务,也会被民政部门以擅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理由,予以查处。

前两年有了一点变化。民政部规定,对社会公益、慈善、社区服务等民间非盈利机构,可以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不需要挂靠政府部门,不需要注册资金,也不用纳税,这算是真正的非政府、非盈利组织。

但是对于政治、法律、宗教类民间社团,仍需要挂靠政府部门。这类非政府组织很难成立,即使成立了,虽然号称非政府,但还是随时捏在政府“老大哥”的手里。
至于国际非政府组织,中国开始不予登记,尽管它们以办事处或合作伙伴的形式,明的暗的一直在华活动。这两年中国政治趋紧,社会管控加强,自然不会忽略国际非政府组织,于是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

在中国,非政府组织本来就敏感,现在加上国际、涉外、境外势力,就更爲复杂了。

喬木 北京傳媒學者

——转自东网,2015-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