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告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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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我无罪

黄晓敏

我是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第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晓敏。本案从2010年元月4日进入审理,于2010年9月历经三庭的过程勉强做出一审判决。我对一审结果的基本态度是:证据有假,事实不清,挟私报复,定性不准,司法不公,量刑失真。具体理由与事实依据展开陈述,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明察秋毫,分辨是非,重新做出客观公正、体现司法权威的正确结论。

一、论据不实,论证有误,论点失真

一审判决书说:“被告人黄晓敏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接到陆大春的电话通知后到达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并电话通知被告人严文汉前来。”这个指控严重失实,明显带有时间、过程和事实真相自相矛盾的冲突。

首先,一审判决书的文字内容就推翻了此说。同时,严文汉的供述也证明了我与他是先于陆大春到达成都中院门口的,而不是接到陆大春的电话后,又通知被告人严文汉前来。其次,陆大春的供述反证了这个事实,他是在10点以后抵达中院,而此刻我和严文汉不仅拍照好了现场资料,而且已从中院对面的“三友百货”,转移到中院东边正在建设的商业楼盘内继续拍照。最后,针对这个不实指控,我在一审二庭时,就要求法庭调查,出示我与严文汉、陆大春的手机通话详细清单,或者当庭三人对质。法庭为何不予理睬?并且,法庭可就我拍摄的“223群体维权事件”(成都链子门事件)的图片、短片等,进行技术分析,也可以找出有关时间的证据。

据此事实,我和严文汉不存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中的“聚众”要素。

二、诛心思维,唯心逻辑,网织罪名

一审判决书说:“被告人黄晓敏等人的行为是鲍俊生等人策划的扰乱活动之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均有通过扰乱社会秩序给司法机关施压的主客观目的,上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这是耸人听闻,欲加之罪,是毫无法理基础的臆想性结论。

 

首先,我和事件策划人之一的鲍俊生等人,过去不认识,现在不熟悉,彼此从来没有交往过。在这起对我来说纯属偶然的事件中,我是以一名自由采访者的身份在现场,就是采集信息,调查访问。我作为一名自由公民,独立撰稿人,出现在没有法律禁止的区域,符合现代文明,不违背任何法规。

其次,在这次群体维权事件中,我所制作的图片、文字、电视短片等,均是客观报道,属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范畴,而且我对情绪性的文字、语义,都谨慎回避,何尝有扰乱社会的非分之想?

最后,这些年来,我的确是从一名独立新闻人的视角,始终关注、报道社会热点和敏感话题,但我有自己的新闻原则:一不掺杂使假、挑拨离间;二不鼓吹破坏、挑衅法律;三不渲染暴力、扼杀人性。违反以上原则的激进言语和行为,我都从未使用。

据此事实,我不承认也不接受因“223群体维权事件”强加于我的“扰乱社会秩序罪”。我介入该事件,完全是从新闻的角度,履行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如果生拉硬扯,非要把我的个人行为视为什么“整体活动”,这是对现代司法“重证据”原则的践踏。对我的“欲加之罪”,朝小处说,是侵犯我的基本公民权利;从大处讲,有损中国的国际形象:中国有没有新闻自由?宪法能否保障公民权利?

三、谁“恶意”“歪曲”“炒作”

一审判决书说:“以现场采访、摄影摄像的方式积极配合呼应,并借助境外相关媒体进行恶意歪曲炒作,扩大影响。”这是夸大其辞,带有诽谤泼脏的迫害诬陷。

首先,在一审一庭时,我就开列出公诉方多项不实言论和证据,要求法庭深入地调查取证。想不到一年多以来,数次退侦、补侦和延期审理,到了今天,该判决书依然用闪烁其词的“文革用语”指控我们“恶意”“歪曲”“炒作”,除此之外拿不出具体证据。

其次,该案10名被告和辩护人不约而同地都在一审庭审中就相同的问题要求拿出具体证据,如:如何影响了“三友百货”的销售业绩?咋样破坏了“周边的社会秩序”?与消防火警的“执勤备战工作”怎么扯上了钩?交通堵塞有多少辆车?干扰了哪些审判案例?等等。结果,各种证人、证言、证据自相矛盾,甚至叫人啼笑皆非。

最后,至于“恶劣的社会影响”,这是既得利益集团和官僚机构处置不当所致,是决策者和其执行者一再失策,才铸成了举世瞩目的“223群体维权事件”重大新闻事件。如果没有权贵渎职制造出冤民,何以会有成群结队的访民?如果没有日积月累的司法不公,何以会有潮起潮落的市民聚集阻街?民事纠纷,从何升格到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敏感话题?到底是谁制造并扩大了该事件的“恶劣社会影响”?!

四、谁的法律?谁的权利?谁的态度?

一审判决书多次提到“认罪态度”这个即熟悉又生僻的司法说辞,此说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之有关规定,而且是文革恶习的死灰复燃。此语用到了今天的判决书中,让我不禁想问:我们的司法机关是谁给的权力?谁定的法律?谁来阐述和界定“态度”?

如果做无罪辩护就是态度不好,那么我建议应该首先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刑法》中的“无罪”这个提法和词汇。如果不承认公检部门指控的罪行就称为态度不好,那么这个态度谁来确定?它的依据标准又是什么?法院为何敢用“态度”作出量刑的判决?法院的依据取自哪里?

事情说了这么多,也该有个结束的点。本案的实质绝对不是文字所叙述的这么简单,还牵涉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司法问题。本案的核心是权贵违宪,草办渎职,操控审理,将错就错,宁错不悔。而我们的法律就在维护权贵中轰然坍塌,致使哀鸿遍野,民心尽失。所幸的是我们还有一个伟大的时代,我将高举《宪法》,走以身护法的文明的维权之路。

201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