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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双周刊编辑部

是维护当下制度,还是保障人权
——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李梓佑

此次“刑诉法修订”,早在2004年“全国人大”就提岀了动议,但是由于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一度停顿。直至今年年初因为国内、国外政治形势发生了一系列变化,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举行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又一次得以确定。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说: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无法通知等几种情形,均可以在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办案机关可以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对于拘留、逮捕涉嫌犯罪人,如果不能够及时通知家属,必将导致“被失踪”、“黑监狱”合法化。今年以来,各地异议者、维权人士、访民频频“被失踪”、“被黑头套”、“被监视居住”——实则是被秘密逮捕和关押,甚至一些人遭到酷刑,而当局既无司法手续,又不通知家人。在互联网及国际舆论广泛监督下,中国当局尚且如此滥用权力,倘若“刑诉法修订”获得通过,将为秘密逮捕提供制度性依据,人权将进一步恶化,任何人都可能随时“被失踪”。

该修正案(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中国各级公安机关都有技术部门进行所谓的“技术侦查”,监控通讯即是其主要手段,包括窃听、检查信件,监听电话,侵入电子信箱等等,长期以来,中国的“敏感人士”及他们的家人、亲友的通讯遭到公安部门的监控,这是公开的秘密。该修正案若通过,就等于授予公安部更大的特权侵入公民的私人领域,公民将无隐私可言。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规定:“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对公民采取“侦察措施”,不仅违背国际公约,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该修正案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特定人员实施秘密侦查。”“特定人员”的范围是哪些人,该法案没有规定。根据惯例,“特定人员”是能够与当事人接触的一切人,他们可以是非公安机关编制人员,俗称“耳目”、“线人”、“告密者”。如果该法案通过,就是公开鼓励告密,此将严重腐蚀社会道德和精神,给社会带来恐慌,致使人人自危,谁也不敢相信谁,哪怕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免于恐惧”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人们生活在恐惧之中,那么一切其它权利都是空中楼阁。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应当建立于使公民“免于恐惧”的基础之上,法律是保护民众和社会的,而不是提倡告密、制造社会恐惧的工具。

该修正案规定“对于通过实施秘密侦查收集的证据,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特定人员真实身份等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在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庭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有权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有权同原告和证人对质;有权依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有权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这是适用于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惯例。如果该条款成为立法,那么就为公权力制造伪证敞开了大门,公安、司法部门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任意制造“证人”和“证据”。

“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和“不公开(证人)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证人)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以及“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等措施,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该修正案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此条款将导致“黑监狱”合法化,不仅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第九条中的“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该刑法修正案主要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的,目的是进一步强化和保障中国当下的政治制度。中国的司法制度需要改革,法律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这是全民上下之共识。但是司法改革应朝着公开、公正、透明的方向,应该有益于司法正义的建构,有助于维护公众利益,促进社会正义。而此次刑诉法的修订,则是为了加大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镇压,维护“党国”安全,为之不惜进一步侵害人权。这是此次修正刑诉法的实质。

2011年9月19日